于2018年12月通过的《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新加坡调解公约》)终于在2019年8月7日在新加坡开放签署
于2018年12月通过的《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新加坡调解公约》)终于在2019年8月7日在新加坡开放签署。截至目前为止包括中国在内,共有51个国家签署,其中只有白俄罗斯、伊朗作出了保留声明。
《新加坡调解公约》的设立宗旨为了促进利用调解来解决跨境商事争议,其核心作用是实现调解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的跨境执行。与之对应的,是已经在国际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新加坡调解公约》遵循着《纽约公约》的制式,也是16条。《纽约公约》的核心条文是前5条,《新加坡调解公约》的核心条文也是前5条。其中第5条同样规定拒绝准予救济的理由,相信会在未来的实践中成为争议的焦点之一经济数据网站。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目前《新加坡调解公约》已经新加坡和纽约都开放了签署,但公约本身并未生效,仍有待有关国家的批准十大经济体国家。根据《新加坡调解公约》第14条的规定,公约会于第三份批准书(或接受书、核准书、加入书)交存后六个月生效。因此,期待在未来的2020年,《新加坡调解公约》能够在有关国家的批准下正式生效。
在老版本中,货物的交付是在船上装载之前完成的,承运人有义务签发带有船上注解的“已装运”提单或“已收到”提单经济数据网站,仅当货物实际装在船上时才会签发。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FCA Incoterms2020提供了一个新的选择:交易双方可以同意,买方将指示其承运人在将货物装上船前,向卖方签发并交付提单Bill of Lading。
船公司和卖方有义务通过银行渠道将提单转交给买方。ICC意识到了市场需求十大经济体国家,同时注意到FCA条款设想的交货点与船上提货单要求之间存在理论上的不一致。
在CIF价格术语中,卖方的责任仍然是“自费投保符合协会货物保险条款(LMA / IUA)的(C)条款或任何类似条款所规定的货物险”。
另一方面,CIP卖方的责任是(如果没有另外的协议)2020经济热点,“自费投保符合协会货物保险条款(LMA / IUA)的(A)条款或适用于所用运输工具的任何类似条款所规定的货物险”。
Incoterms2020包括FCA货交承运人,DAP目的地交货,DPU卸货地交货,DDP完税后交货术语下可用自有运输工具安排拖车。
FCA术语中,可以使用买方自己的运输工具2020经济热点,在DAP、DPU和DDP中,可以使用卖方的运输工具。
在Incoterms2010中,术语DAT与术语DAP之间的唯一区别在于,在DAT中,卖方将货物“从到达的运输工具中卸下后即交付给Terminal”。同时,在DAP术语中,卖方“在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时交付了货物。”
Incoterms2020进行了两项更改。条款的显示顺序颠倒了(在Incoterms中2020版DAP列在DPU之前,而Incoterms2010 DAT列在DAP之前。规则名称也已从DAT(在终端交付)更改为DPU(在卸货的地方交付)。
这个变更旨在强调目标位置可以是任何位置,而不一定是在某个Terminal,比如港口或空港,可以是任何地点。当然,卖方必须确保这个地点是具备卸货的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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