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1月3日,美方在总统特朗普的授权下在伊拉克实施了一次无人机袭击,杀死了伊朗伊斯兰卫队“圣城旅”指挥官苏莱曼尼少将
【案情】1月3日,美方在总统特朗普的授权下在伊拉克实施了一次无人机袭击,杀死了伊朗伊斯兰卫队“圣城旅”指挥官苏莱曼尼少将。事件发生后,苏莱曼尼的死亡被用各种词汇描述:美国总统特朗普称苏莱曼尼已被“终结”;美国高级官员称他被“定点清除”;而伊朗方面则称苏莱曼尼被“暗杀”。
苏莱曼尼来自一个与美国尚处于和平状态的国家,他在第三国(未得到其允许)被美方杀害,这一事件引发了国际社会对于美方这次军事行动合法性的广泛质疑——这次袭击合法吗?如果美国想论证其合法性,必须向国际社会举出哪些证据?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42条、第51条和第53条,当今世界上只有两种军事行动被公认是合法的:一是经联合国安理会授权的军事行动,二是受害国固有的自卫权。
美国派驻军队获得了伊拉克政府的同意,因此美军确有保护自身不受攻击的权利。然而,若要行使自卫权,美国必须证明反制行动的必要性和相称性。
从目前已经公开的权威信息来看,美国有义务向国际社会举证证明,苏莱曼尼与美国驻巴格达使馆被围攻有密切和直接的关联,不能靠美国想当然地指证。
合法自卫的基本条件是处于迫在眉睫、压倒一切、没有其他选择的状态下,以不超过必要限度的武力反制不法攻击。除非有理由断定这类不法攻击是持续反复发生的,才可以在连续不法攻击的停息期间采取“先发制人”的打击。除非美国能够证明,苏莱曼尼假借到伊拉克公开出行的机会,私下偷偷准备(组织)对美国使馆的攻击,不然不能说这是在行使自卫权。另外国际热点新闻及评论,还要看行使自卫权是否合乎对称性原则,例如要看对美国使馆(或美国人)的攻击是否是长期、持续的。
除了自卫权,由于美国的行动发生在伊拉克领土,因此还涉及美伊(拉克)之间的法律问题。在美军杀死苏莱曼尼后中国数据分析网官网,伊拉克国民议会5日通过了有关结束外队在伊拉克驻扎的决议,意味着向美军下了“逐客令”。
如果苏莱曼尼以公开身份来到伊拉克,获得伊方许可的话,美国对他没有执法权。另外,即便美国要采取行动在伊拉克境内行使自卫权国际热点新闻及评论,也有义务及时向伊拉克方面报告。
通常的恐怖主义是不对称冲突当中的暴力,实施者对非武装人员有组织地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通过将一定的对象置于恐怖之中,来达到某种目的的策略和思想。美国的行为确实造成了恐怖(威慑了军方高层),影响很大,但这并不是针对平民的。苏莱曼尼并非平民,他被美国视为一个侵犯国家利益的组织者。因此,我们现在只能说,美国的这种行为具有恐怖主义的某些特征,而不能说它就是恐怖主义行为国际热点新闻及评论。
从一般国际法角度来讲,一个国家的使馆遭到他国攻击,这是非法的,应遭到谴责国际热点新闻及评论。威胁外交官的生命安全是一种国际罪行。所以,也不能在指责美国的恐怖手段的同时,就不去谴责袭击美国使馆的势力违反国际法的行为。
今天伊朗希望将美国驱逐出中东。这就涉及到美国借2003年伊拉克战争进入中东的问题。当年美国发起伊拉克战争就没有得到联合国的授权。美国很勉强地引用1990年海湾战争时的安理会决议,想合法化出兵行为,但遭到俄、法、德反对。从中可以看出美国很喜欢“包装”自己的军事行为,总能找到一个所谓的“合法”解释。
在更多全面细节浮出水面之前,关于袭杀苏莱曼尼是合法的自卫行为还是暗杀行为的争论仍将继续中国数据分析网官网,但一个更重大的问题已然摆在人们的面前——“这样的行动有利于国际法治吗?究竟什么样的制度和规则才能最好地保护世界各地的人民?”
【知识点】一、自保权(自卫权),是指国家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地位不受侵犯的权利。它包括两个方面:(1)国家在平时从事武装力量建设的权利;(2)在受到外来侵犯时武装自卫的权利。但是这两项权利都须受到限制,第一项权利的行使不能构成对他国的武力威胁;第二项权利的行使只能是在遭受外来武装进攻的情形下才是合法的。
1.自卫权是一项属于国家的主权权利,是指为了防卫本国免受来自外国的违法侵害,在紧急和必要的情势下,为反击对方而行使武力的权利。
2.《联合国宪章》51条规定“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受武力攻击发生时,在安全理事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之前,本宪章不得认为禁止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该条款及时对会员国行使自卫权的明示肯定,也是对行使自卫权的条件限制:(1)肯定表现:《宪章》肯定会员国采取合法的以自卫权为基础的措施;(2)限制表现:A.会员国合法行使自卫权的条件仅限于“武力攻击发生时”,对于那些尚未直接采取武力攻击而是以武力攻击相威胁的方式致使受害国的国民生命、财产蒙受损失的情况,从严格意义上说,受害国此时尚无权行使自卫权。B.根据《宪章》51条规定“会员国因行使此项自卫权而采取之办法,应立即向安理会报告,此项办法于任何方面不得影响该会按照本宪章随时采取其所认为必要之行动之权责,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即在安理会为了国际和平与安全而采取措施期间,或者安理会对武力攻击的国家采取了措施的情况下,以自卫权为基础的措施当然必须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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