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第五条区政府负责组织开展防治突发事件的相关科学研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隔离、医疗救护、现场处置、监督检查、监测检验、卫生防护等有关物资、设备、设施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储备,所需经费列入区政府财政预算。
第八条区政府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和其他有关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成员:由区委宣传部、经委、农委、商委、市政委、建委、教委、文化委、工会、公安分局、工商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药监分局、卫生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旅游局、环保局、交通局、水资源局等部门主要领导组成。
第十条指挥部的主要工作职责是:本区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特征、病人数量等,及时向区政府提出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负责领导、指挥、协调本区内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控制等项工作。
第十九条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有本预案第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卫生局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区卫生局接到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政府和市卫生局报告。
第二十二条区卫生局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建立和公布突发事件的举报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隐患。区政府接到举报后,负责立即组织区卫生局和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隐患、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根据疫情情况报请区政府批准,可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第二十六条卫生和有关专业技术机构,有权进入突发事件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因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必须接诊治疗,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
第二十八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控,协助区卫生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全球经济网址、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第三十条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区卫生局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应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区卫生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突发事件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由区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和流行、中毒污染事件发生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各有关部门拒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由区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和流行、中毒污染事件发生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卫生局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和流行、中毒污染事件发生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区卫生局、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全球经济网址、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和其他有关部门、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重大传染病疫情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北京市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一、本预案所称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简称重大传染病疫情)国际经济与贸易新闻,是指在短时间内突发,对社会影响大,危害严重的传染病暴发、流行(详见《北京市处理重大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故的预案》中“重大疫情和中毒事故分级标准二级疫情”)。
(一)区政府:负责核准本区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提出的应急处理方案,采取果断措施,迅速控制和消除疫情。依法宣布疫区并对疫区实施封锁;限制或停止集市、集会、娱乐场所营业;决定停工、停产、停课;决定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封锁被污染的公共水源等。
2、传染病病人的密切接触者管理组:主要负责对传染病病人的密切接触者进行现场隔离医学观察,对发病者要立即报告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用专用救护车将病人送到有关医院进一步检查、处理。同时,负责某些传染病病人出院的随访工作全球经济网址。
3、监管服务组:主要负责对鼠疫、霍乱、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传染性很强、危害较大的传染病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实行24小时监督管理,严格限制其出入,定期为传染病病人的密切接触者提供基本生活服务。
(一)区卫生局要在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前,指定传染病专科门诊和确定定点收治医院,组织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制定传染病诊断、治疗、报告、隔离消毒和自身防护等工作方案。负责病人的诊断、传染病报告、治疗、护理国际经济与贸易新闻、隔离消毒和自身防护等项工作。
(二)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后,及时将传染病病人送到指定医院进行隔离、救治,收治传染病病人的医院要按照卫生部和市卫生局的有关规定,开展对病人的初诊、检查、报告和治疗。同时严格做好隔离、消毒和自身防护工作,防止医院内交叉感染。
为规范食物中毒的调查处理,及时有效地控制食物中毒事件,减轻食物中毒事件造成的损害,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区突发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职责:执行领导小组的指令,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对突发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调查、处理;对患者的医疗救治;实施行政控制措施;食物中毒事件的统计、分析、报告。
(二)区卫生局:负责向上级报告食物中毒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的措施和发展趋势;负责组织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对病人实施医疗救护;负责食物中毒的报告;组织对食物中毒的流行病学调查与现场卫生学检查;对造成食物中毒发生的食品及场所予以封存及解封。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共同成立以中心主任和所长为队长、副队长,以流调人员、检验人员、消毒人员、卫生监督人员为成员的“突发食物中毒事件调查处理大队”,负责领导、指挥、实施对突发重大食物中毒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核实诊断、卫生检验、查找可疑中毒食品和致病原因,调查取证,对中毒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可疑中毒食品、食品原料、食品容器采取卫生行政控制措施。
发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的单位和接收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病人进行治疗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立即向区卫生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发生食物中毒的单位、地址、时间、中毒人数、死亡情况、中毒的主要症状、可疑食物等有关内容。
区卫生局在接到突发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报告后,应立即通知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组织突发重大食物中毒事件调查处理大队,准备好调查材料、取样工具及取证物品、检测设备、监督执法文书,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赶到事故现场,积极采取以下措施:
各医疗卫生机构要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食物中毒医疗救治领导小组,具体负责食物中毒的报告、病人的抢救等各项工作。各抢救小组要进行必要的食品卫生知识和食物中毒急救知识的专业培训。各医疗卫生机构要高度重视食物中毒的报告和抢救工作,在报告、急救、抢救治疗药品尤其特殊急救药品等方面做好充分准备,并指派专人负责。必要时区卫生局要指定专门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对重大食物中毒患者进行救治。
对每起食物中毒的确认,按《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规定的内容、程序及有关要求进行。食物中毒诊断标准主要以流行病学调查资料及病人的潜伏期和中毒的特有临床表现为依据,实验室诊断确定中毒的病因。当由于不能及时采样或已用药或其他技术、学术上的原因而未能取得实验室诊断资料时,可判定为原因不明食物中毒,必要时由三名副主任医师以上的食品卫生专家进行评定。
对造成食物中毒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其追究法律责任,给予行政处罚;对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或者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对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突发生活饮用水重大污染事故造成的危害,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一)区政府:负责核准区突发生活饮用水重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的应急处理方案,采取果断措施,迅速控制污染事故。依法宣布停工、停产、停课;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封锁被污染的公共水源。
(二)区卫生局:负责突发生活饮用水重大污染事故的报告,组织对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对患者的医疗救护;对已造成或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饮用水污染的供水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污染责任单位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成立以中心主任和监督所所长为队长、副队长,以流调人员、检验人员、消毒人员、卫生监督人员为成员的突发生活饮用水重大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大队。负责领导、指挥、实施对突发生活饮用水重大污染事故进行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核实诊断,卫生检验检测,查找事故原因,调查取证,采取卫生行政控制措施。
发生生活饮用水重大污染事故的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立即向区卫生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发生生活饮用水重大污染事故的单位、地址、时间、发病人数、死亡人数、主要症状、波及范围等有关内容。
区卫生局在接到突发生活饮用水重大污染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责成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组成突发生活饮用水重大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大队,准备调查材料、取样工具及取证物品、检测设备、监督执法文书、车辆,并立即赶赴现场,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各医疗卫生机构要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生活饮用水重大污染事故医疗救治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生活饮用水重大污染事故的报告、病人的抢救等各项工作。各抢救小组要进行必要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知识和介水疾病急救知识的专业培训。各医疗卫生机构要高度重视生活饮用水重大污染事故的报告和抢救工作,在报告、急救、抢救治疗药品尤其特殊急救药品等方面做好充分准备并指派专人负责。必要时区卫生局要指定专门医疗机构负责对重大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的患者进行救治。
为规范职业中毒的调查处理,及时有效地控制职业中毒,减轻职业中毒造成的损害,保护广大劳动者身体健康,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制定本预案。
(二)区卫生局:依法责令暂停导致突发重大职业中毒事件的作业,控制职业中毒现场;负责职业中毒的报告;组织对职业中毒的流行病学调查;组织医疗卫生机构救治遭受或者可能遭受职业中毒的劳动者;封存造成职业中毒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在职业中毒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区卫生局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成立以中心主任和所长为队长国际经济与贸易新闻、副队长,以流调人员、检验人员、消毒人员、卫生监督人员为成员的突发职业中毒事件调查处理大队。负责领导、指挥、实施对重大职业中毒事件的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核实诊断、卫生检验检测、查找中毒原因、调查取证、依法采取卫生行政控制措施。
(三)区突发重大职业中毒事件调查处理大队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时,有权向用人单位、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隐瞒或提供虚假证据或资料,不得阻碍、干涉现场调查和取证工作。
区卫生局在接到重大职业中毒事件报告后,应当立即通知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组成重大职业中毒事件调查处理大队,准备好调查材料、取样工具及取证物品、检测设备、监督文书,立即赶赴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职业中毒处理。
区各医疗卫生机构要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职业中毒医疗救治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职业中毒事件的报告、病人的抢救等各项工作。各抢救小组要进行必要的职业卫生知识和职业中毒急救知识的专业培训。各医疗卫生机构要高度重视职业中毒的报告和抢救工作全球经济网址,在报告、急救、抢救治疗药品尤其特殊急救药品等方面做好充分准备并指派专人负责。必要时区卫生局要指定专门医疗机构负责对职业中毒患者进行救治。
八、区卫生局根据区突发重大职业中毒事件调查处理大队提出的处理意见,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和实施对发生职业中毒的用人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并责令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落实有关改进措施、建议。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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