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中国专利申请量大幅成长,专利制度的完善显然成为一个被重视的议题,在许多文献中都明白指出创新、技术进步是促进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环节,中国近年来积极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从2007年的《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到近期的《2014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都充分展示中国对于知识产权的重视,而中国专利法也历经1992年、2000年与2008年三次的修订
近年来中国专利申请量大幅成长,专利制度的完善显然成为一个被重视的议题,在许多文献中都明白指出创新、技术进步是促进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环节,中国近年来积极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从2007年的《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到近期的《2014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都充分展示中国对于知识产权的重视,而中国专利法也历经1992年、2000年与2008年三次的修订。
根据GP指数来计算各国的专利立法强度看来,中国的专利法已经跟国外专利大国的法规差距不多。然而,由于中国的国情,立法和执法并不统一,GP指数在中国更多的是表示立法程度。要充分反映中国专利的保护程度,只是运用GP指数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补充执法强度指数。本文在GP指数的基础上,引入专利执法强度的概念,基于经济学视野,选取每5万人所占律师比例、人均GDP、专利有效数/专利申请数和专利侵权结案率作为测定专利保护强度中执法力度的指标,并实际测定中国的专利保护强度,弥补了GP指数的不适应问题。
本文在经济学视野下从现有的专利制度中利用专利的国际收支试图了解中国在专利制度与美、日、韩等专利大国的差异,并从中得取借鉴。
由于各国都具有各自的专利制度,于是在进行国际间专利制度比较时,便需要一个合适的标准,于是许多学者就针对专利制度进行评估,设计了可比较各国专利制度的一种评估机制。Rapp & Rozek(1990)对于各国的专利法条文与美国商会建议的最低保护标准进行评级。Ginarte & Park(1997)以知识产权范围(coverage)、签署国际条约数(membership in international treaties)、权利保护期间(duration of protection)地瓜效应 浙江经济、执法机制(enforcement mechanisma)以及限制(restrictions)这五项指标作为变数运用回归模型去评估该国专利制度的完整度,GP指数越高则代表该国专利制度越趋向完整。
此外美国商会全球知识产权中心(GIPC)也在2013年之后每年都提出国际知识产权指标(GIPC International IP Index)。国际知识产权指标评估面更广,分别就专利地瓜效应 浙江经济、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进行评估。
国外专利制度评估机制,如GP指数和国际知识产权指标都是以专利立法为评估方式,藉以评估专利法的周延性和完善性。本文认为专利保护强度应该为专利立法强度跟专利执法强度的综合数值。由于本文主要关注专利方面,故选用GP指数,GP指数近年来已经多次被运用,但是,GP指数对专利制度的评估却缺乏专利执法强度的量化。韩玉雄、李怀祖(2005)也对GP指数提出修正,在GP指数的基础上认为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为立法强度与执法强度的乘积,并以律师比例、立法时间、人均GDP、识字率和是否为WTO成员作为执法强度的指标选择。
GP指数只是对于专利相关法规的评估,并没有对现实的执法环境或机制进行充分评估,故基于韩玉雄、李怀祖(2005)对GP指数修改思路,我们再对修改的GP指数进行改进。
韩玉雄、李怀祖(2005)所提出的立法时间我们认为并不能准确代表专利制度执法力度,因为立法时间的长短并不能代表一个法规的执行强度,因为执行强度真正取决的是对待司法环境的态度,故对于GP指数本文去除立法时间这个指标。同时对于识字率这个指标也去除,因为识字率只是代表对法规有可能较多的认识,并不代表法规是否能有力执行,法规是否能有力执行还是需要看法规是否有约束力。
故本文以每万人的律师比例、人均GDP、专利有效数/专利申请数和专利侵权结案率,这四个指标来衡量。每万人律师比例的多寡是代表一个国家法律是否能够普及;人均GDP的高低是表示人民所得是否有足够经济能力购买专利品,专利有效数/专利申请数是说明专利是否有能够发挥专利制度的功效;专利侵权结案率是表示司法环境对专利侵权的保护是否有效率。下面具体说明。
律师比例是司法保护一个重要的指标,一般来说,律师占总人口比例超过万分之五,可视为具有较高的司法水平,较高的司法水平对于专利权人的专利权被侵权时可以有效的进行司法维权,随着专利侵权的日渐复杂和侵权案件增多,对于律师的需求也日渐增加和要求专业,而专利侵权进行维权时需要成本,律师比例的增加可以降低专利权人对专利侵权进行维权的成本,提高维权意愿,韩玉雄(2005)认为欧美发达国家律师占总人口比例超过千分之一,工业发达国家超过万分之五,故律师比例超过万分之五时,该分值为1,当律师占总人口比例小与万分之五,分值为该数除于万分之五。
人均GDP代表该国国民的消费能力,专利产品通常比同类型无专利产品要贵,故需有一定程度的消费能力才有馀力去选择专利产品三大产业哪个最重要,藉以使专利产品具有市场,利于保护。专利对专利权人是否能带来利润是专利权是否能持续维持的重要原因三大产业哪个最重要,根据国家知识产业局资料,国内有效专利的维持年限远低于国外(国内集中落在3-7年,国外则集中落在5-10年)。可以得知国内的专利是市场化程度较低,由于专利申请人无法透过授权金的收取或专利商品化获得收益,藉此收益以覆盖维持专利必要的支出,进而放弃继续持有专利权。所以,一件专利权是否值得被专利权人进行侵权维护,专利所能带来多大的价值利润就尤其重要。韩玉雄、李怀祖(2005)以人均GDP为1000美元作为指标衡量基准,许春明(2008)将人均GDP为2000美元当为一个分水岭,中等收入国家为2000美元。而本文舍弃以一定金额的人均GDP的指标作为衡量基准,代之以世界银行数据库的每一年度公布的中低收入国家为衡量基准,以本国人均GDP除以世界银行每年度发布的世界中低收入国家水平为衡量指标,该中低收入2007-2014年依序为2007年2341美元,2008年2749美元,2009年2713美元,2010年3263美元,2011年3779美元,2012年3942美元,2013年4136美元,2014年4264美元,该比值大于1时,记为1,表示该国具有消费能力能够购买专利产品。
专利有效数为一个专利存量的表现,代表专利权人在市场竞争下仍能持续持有专利权的专利数量,而专利申请数代表该国发明人对专利申请的积极程度,本文采用专利有效数/专利申请数藉以表示该国专利在司法与市场竞争环境下的专利发展程度。专利的维持是需要成本的,故本文选用专利有效数/专利申请数,因为专利有效数量代表专利权人在成本考量下能否持续持有,专利权人会去根据专利权是否能获利空间而决定是否继续缴交年费持有专利,当持有专利的成本大于专利所能带来的获利时,就会决定放弃持有专利。而专利持有的成本包含官方规费(专利年费)和专利的护权费用(律师费用、调查费用等),本文认为是专利权人可以藉由专利制度去获取应有的收益鼓励继续持有。而专利申请量是专利申请人对该国经济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信赖度。专利的获利来源主要有专利授权金收入和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执法制度是否完善取决于专利权利人是否可以获取适当的专利权利金,以及当专利受到侵权时,是否可透过司法途径寻求司法保护,藉以获取合理的专利侵权赔偿金。这是一个市场是否有利专利权人积极发明以及持续持有的表现。
专利侵权结案率代表现有的司法环境资源下是否能够积极地解决专利侵权案件,在优秀的司法环境下可以减少专利侵权案件的积累,藉由司法效率,有利专利权人的司法维权过程,专利侵权结案率100%设为分值为1,低于100%时,分值为该数除于100。此外,引入诉讼的概念三大产业哪个最重要,将专利侵权的结案率考量在内,因为在权利人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时,会去考虑在进行专利侵权诉讼期间所需支付的诉讼成本和以往专利侵权案件的胜诉可能性和专利侵权的赔偿金额等因素,在提起专利诉讼后也会因为这些因素也进行和解、撤诉,故本文以专利侵权的结案率来表示在司法环境下的专利维持的成本。而专利赔偿金可以表现在专利侵权的结案率,一个国家的专利侵权的结案率越高,代表双方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得到了妥协,也代表政府司法机构有能力对专利侵权案件妥善判决。
GP指数自1997年由Ginarte & Park建立之后,被广泛的利用。Walter G. Park也在2005年对于GP指数进行新一次的计算,本文摘录美、日、韩、中等国的GP指数进行比较。
美国是最早建立专利制度的国家之一。现行的专利法规是1952年颁布,1994年美国国会通过了乌拉圭回合协议法案(Uruguay Round Agreements Act)将专利年限从17年延长至20年。美国虽然在1930年修正后的专利法中增加了植物专利的授与,但是却有许多限制,一直到1985年才做出重大改革,更确定了植物专利保护,同时1980年的Diamond v.Chakrabarty案也认同人工改造的微生物属于可专利保护保护主题。自此之后,美国专利成为最完善专利制度国家之一。
日本在1959年大幅度的修改专利法规。规定自申请日不得超过20年保护期限(第67条)。之后在1970年扩大专利申请范围,并采取前置审查制度。在1975年采取物质专利制度,1978年《专利合作条约》正式生效。1995年对专利诉讼进行民事诉讼的修正,并对专利异议申请的决定方式和审判的审理方式进行修改。
韩国在1946年才制定了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专利法规。韩国在1979年3月1日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1980年加入巴黎条约,并对其专利相关法规进行修改。近年来韩国知识产权局(KIPO)积极从事专利行政优化,大幅缩减专利行政所需时间。并在1997年开始由授权前异议改为授权后异议,加强专利审查机制,并积极发展专利创新。
从下表可以观察美、日、韩三国的GP指数都呈现上升的趋势,在2010年美国的GP指数已经为4.88,位居全球最高,但是却从1995年开始就处于此值。而日本在全球的GP指数排名位居第二(与德国、法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等国同列),根据此数据可以发现一个问题,同样的GP指数是否具有相同的专利保护强度,很显然的这并不严格表示如此。
中国专利法自1984年3月12日通过以来,分别在1992年、2000年与2008年进行了三次修订。第一次修订是为了争取恢复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GATT)中缔约国地位所进行的知识产权法规的国际接轨,主要内容为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缩写 TRIPs)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加大专利保护范围与延长专利权期限,将发明专利延长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与外观设计专利的期限定为10年。并增加专利产品的进口保护与增设本国优先权。
第二次修订是因为国有企业改革与专利审批期和专利纠纷周期过长进行修正专利法规,修改主要内容为明确专利行政部门的责任与要求,扩大企业转让专利的自主权,取消撤销程序与明确专利侵权赔偿金计算方式,增加假冒他人专利的行政处罚力度与构成犯罪时,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增设财产保全机制。
第三次修订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通知》(国发〔2008〕18号)与修改后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加强专利权保护与激励,主要修订内容为提高专利授权标准,并删除申请外国专利需先申请中国专利规定,加大专利侵权的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与增加法定赔偿规定,增加诉前证据保全机制,并赋予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许诺销售权。
在表1可以清楚看出中国专利相关法规在历经1984年地瓜效应 浙江经济、1992年、2000年和2008年对于GP指数所要求评分方向的具体变化与相关法规的修改。
中国三次专利法的修订,可以看出逐渐加大专利保护强度和专利权的自主权与完善司法救济制度。就中国的GP指数已从1984年中国专利法的设立时的2.51上升到2012年4.52(见图1),已经接近国外其他专利大国的数值(见表1),但是中国国内专利保护却不如其他专利大国。
本文将专利保护强度(Pt)定为立法强度(Lt)与执法强度(Et)的乘积,立法强度按照GP指数所制定,而执法强度是代表专利相关法规的落实程度。下表为通过律师比例、人均GDP、专利有效数/专利申请数和专利侵权结案率修正后专利保护强度和中国执法强度(见表3)。
专利法规的制定主要是为了激励发明创新和保护专利权人的权利,从历史上来看,专利制度提供了技术发展的刺激因素,并促使更多、更伟大的发明提早问世地瓜效应 浙江经济,发明创新的公开使得后续发明人能在原有的技术基础下获取得新的成就。而中国专利制度也是在这个主旨下建立。中国近年来大力推动知识产权,并从1984年专利立法之后,进行三次专利法修订,使得中国专利相关法规已经逐渐跟国外专利大国接轨。根据GP指数显示,中国的专利相关法规的法律强度已经跟国外差距甚微。但是,事实上中国的专利保护意识仍不足。本文认为主要是因为专利保护的执行力不足,这也是中国与外国差距最主要的原因,根据本文所计算出来的执法强度结果,可以得知中国专利法执法程度约在57%左右。在三次专利修法之后中国的专利保护强度都有明显的提升,但是却也只是昙花一现。因为中国专利相关法规的修使执法强度短暂上升,但是随后不久就恢复到一般执法强度,由此可见,中国专利的执法问题不在于专利相关法规内容健全与否,而更多的是执行面问题。
这几年中国律师比例都有一定程度的提高,但是与国外其他先进国家还是有很大差距。此外,在专利侵权诉讼案件数也远低于其他专利大国。由此可知,专利权人并不如外国积极地维护自身的专利权,或许是维护专利权的成本高于所能获得的收益,以至于维权意识不高。据统计,近年来专利侵权的赔偿金额平均为8万元,远低于其他专利大国,以致于专利受到侵权时,就须考虑是否需要提告,提告知后是否可以获得合理的赔偿收益。此外,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所统计,在中国发明有效专利年限分布,国内集中落在3-7年,国外则集中落在5-10年,在有效专利的维持上也弱于国外。这都表示中国的专利并不能被市场所合理利用与转换成收益,并且遇到专利侵权时也不能透过司法途径去争取合理的赔偿金额,也导致专利权人在面临专利侵权时的消极对待。
此外,中国近年来虽然在专利申请数量已远高于其他专利大国(见图 2),但是在发明专利的授权率上,却一直远低于其他专利大国(见图3)。从发明专利授权比例来看,中国在2013年只有25%,位居中、美、日、韩三大产业哪个最重要、欧盟等五大专利国最末位,而授权率最高的日本则高达84%。以致于最多发明专利申请量的中国在发明专利的授权量(2013年授权量为207688个)仍不及日本(2013年授权量为277079个)与美国(2013年授权量为277835个)。在中国众多的专利申请量下,因为授权率不高,使得专利的总量低于其他专利大国。同时,对比中、美、日、韩单一专利的价值,中国也远低于其他各国。这都说明中国的专利不只是质的问题,也具有量的问题。在核心专利的布局上,中国一直处于落后的地位。近年来几个具有跨时代的核心专利都掌握在美、日、韩的手上(高通公司拥有行动通讯核心专利,索尼、飞利浦拥有蓝光的核心专利等),这都使得中国在专利的竞争上处于弱势。
由中、日、韩、美国近年来知识产权国际收支观察,美国高居收入首位,知识产权共创造1291亿美元的收入(2013),而中国却只有8.8亿美元的收入,两者差距146倍。中国已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仅次于美国),在国际收支长期高幅度的顺差,而在知识产权国际收支的平衡上却是高程度的逆差(见图 4)。虽然从中国短期的知识产权国际收支中的变化看不出来是否与专利保护强度是否有强烈的相关性,但是从中、日、韩、美国近年来知识产权国际收支观察却可以得出专利强国具有较高的知识产权国际收入地瓜效应 浙江经济,而专利授权金收入与专利侵权赔偿金则需要市场和司法环境共同建立,故建立一个有利专利市场的司法环境是极为重要的地瓜效应 浙江经济,就如同本文上述所言,司法环境健全是法律的周延性与执法强度的乘积三大产业哪个最重要,在中国专利法规已与国外专利大国差距不大时,更需要提升的则是执法强度,藉以构建良好的专利市场环境。
[11]韩玉雄,李怀祖.关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定量分析[J].科学学研究,2005,(3):377-38.
[12]许春明,陈敏.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测定及验证[J].知识产权,2008,(1):27-36.
(顾海兵,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校务委员;许淯善,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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