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碳经济提出的背景经济杂志

  • 2023-09-02
  • John Dowson

  天下没有两家相同的企业,就像天下没有两个相同的人一样

低碳经济提出的背景经济杂志

  天下没有两家相同的企业,就像天下没有两个相同的人一样。但天下所有优秀企业都怀揣着一个相同的终极梦想:一劳永逸地垄断自己所在的那个市场。

  对于一家运转良好的企业来说,即时的利润固然重要低碳经济提出的背景,但占领更多市场份额无疑更加重要。因为足够大的市场份额才是销售和利润的根基,更是企业在激烈竞争中得以保持安全和稳定的保证。

  但毫无疑问的是,它的竞争对手也是这样想的。于是它们都竭尽全力试图将自己的触角拓展到对手已经占据的地盘上去。而若想要实现这个壮大自己、削弱直至消灭对手的目标,它们必定要琢磨出一些对手不具备的“独门绝技”。这个过程就是创新。

  许多人都知道,垄断的一大害处就是扼杀创新。但他们大多不明白,企业的创新动力本质上恰恰源自对市场垄断的渴望。

  在懂得了这里面的辩证关系之后,我们方可以谈垄断以及反垄断。不然的话,反垄断很可能走到其初心的反面,变成反创新。

  反垄断能够成为当下社会上的一个热门话题和一项重要工作,说明中国当下存在着比较严重、或至少是不容忽视的市场垄断问题。从我个人的角度来看,这个判断无疑是正确的。

  中国是一个从高度管制的计划经济向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的经济体,40年并不能算是一段足够长的历程。众所周知,计划经济就是“统制经济”“命令经济”,它正是建立在国家对生产、销售和消费的全局性、全过程垄断的基础之上。从本质上说,改革开放就是打破这种垄断,将国民经济重新交还给市场的探索——前期是没有自觉意识的“摸着石头过河”,后期则是明确“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自觉努力。

  然而,即便经过40多年的改革,我们距离建立真正的市场经济体制依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在当下的中国,以损害社会整体福利为代价而谋求行业或企业特殊利益的垄断现象仍然比比皆是。在许多领域,这种“计划”和“统制”甚至不进反退。

  而且必须看到的是,中国目前的垄断问题与大多数成熟市场经济国家中的情况是有很大差别的。鉴于此,我们在反垄断的时候,首先要对垄断的社会存在基础以及我国垄断的特殊状况有一个深刻而全面的理解和把握。

  按照严格的经济学定义,垄断是指一家企业独占某一商品或服务市场从而导致竞争完全丧失的状态。但在现实生活中,这种情况是比较罕见的,更常见的是少数几家(一般是2家或3家)企业共同占据某一市场的绝大多数份额(比如90%以上)。在经济学教科书里,这种情况被称为寡头。寡头市场有时也被称为寡头垄断。

  寡头垄断普遍存在于许多行业中,在西方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经过市场长期的竞争和整合,寡头垄断甚至反而比充分竞争更加接近于真实经济常态。在产业组织学中,寡头的垄断程度可以用所谓“产业集中度”来衡量。通常,产业集中度较高往往是该产业较成熟的表现。而且,经济学家已经证明,在法治完备、秩序良好的市场中,寡头的行为模式一般来说更接近于充分竞争而不是垄断。

  至于经济学教科书里的那种所谓“一般均衡市场”的理想模型——也就是一个市场里有无数的生产者和消费者,谁也没有能力对市场形成足够的影响,都是市场变化的被动接受者,经济实践中从来没有真实存在过。如果真的有,反而很可能会降低而不是提升整体经济效率。

  当然,在某些领域,寡头垄断的危害也是不言而喻的。为了表述方便起见,在接下来的分析中,我们所说的“垄断”实际上多为“寡头垄断”,而非经济学理论概念里真正的“垄断”。

  垄断,既是一个名词,形容一种状态;也是一个动词,形容某些行为。对于反垄断而言,正确区分垄断的这两个不同含义极为重要。

  当我们说一家或几家企业具有“垄断地位”时,通常是指它在自己所在的那个市场里实现的占有率达到了很高比重,比如说80%以上。在这样的情况下,它,或者它们,就获得了“市场支配地位”。

  当我们说一家或几家企业在“搞垄断”时,我们其实是说它们在从事一些不合法或不恰当的市场行为,例如价格串通、扼杀性收购之类,以牟求特殊的(常常是不正当的)超额利润(而非正常的市场收益)。当然,企业想要牟求这样的“垄断利益”,必定需要借助到自己所拥有的“市场支配地位”。那些市场占有率微不足道的中小企业,即使想要“搞垄断”,也是有心无力的。

  因此,所谓“反垄断”,应该反的主要是动词的那个“垄断”,也就是反对以不合法和不恰当的市场行为来牟求不合法和不正当的利益。

  这里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反垄断不应该是反名词的那个“垄断”。也就是说,反垄断不应该被理解成反对企业扩大市场占有率。甚至可以说得更彻底一些:反垄断反对的不是企业试图“垄断”市场的那种雄心和努力,而是要反对企业利用自己的市场地位来“干坏事”。

  本文开宗明义就已经说过,扩大市场占有率是每一家优秀企业所孜孜以求的目标;而市场集中度的适当提高,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产业成熟度提升的表现。如果仅仅因为一家企业在自己所在的市场里大到一定程度就要打压、处分,甚至拆分它低碳经济提出的背景,那无异于惩罚聪明勤奋的优胜者,客观上当然也就是在保护愚笨懒惰者。

  举一个体育比赛的例子,一个运动员天资禀赋优异,训练刻苦,所以在他的项目中长年所向披靡(比如中国乒乓球队)。那是他的成就,他应得的荣誉。只要是运动员,无一不想当常胜将军,体育运动就应该鼓励这样的优秀运动员能够更多涌现出来。如果只是因为这个运动员天下无敌就对他进行处罚,甚至取消他的参赛资格,那显然是在奖劣罚优、奖勤罚懒。公平公正的体育竞技应当是处罚那些在比赛中的作弊者和作弊行为。

  第一类,是在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中,企业通过自身能力的提高低碳经济提出的背景,不断击败竞争对手而形成的“一家独大”或“几家独大”。这其实也就是市场竞争中的“做大做强”。

  可口可乐和百事可乐在全球碳酸类饮料市场中维持多年的“双寡头”就是这一类垄断的典型代表。实际上,在大多数日用消费产品(或服务)市场,这种寡头状态是常态,区别只在于几个寡头所占有的市场集中度的大小。在中国最具全球竞争力的一些产业,例如家电等行业中,大多形成了类似的少数几家优势企业(海尔、格力等)占据全国乃至全世界大部分市场份额的寡头格局低碳经济提出的背景。

  学术界和主管当局长期以来已经形成的一个基本共识是,这种“寡头垄断”几乎不会对市场竞争秩序、消费者权益和社会总福利造成什么损害。这是因为,它们能够设置的竞争门槛非常低,难以有效阻止新的竞争者进入市场;消费者也不需要损失任何“沉没成本”,就可以轻易地转投他家。

  它们唯一能够展现出来的所谓“市场支配权力”,仅是凭借自己较大的市场份额对上游供货商或下游销售企业施加一些压力,要求它们对自己做出更多让步。不过这些大都是正常合理的市场行为。因而,对于这类寡头,只要它们不利用自身的市场地位对竞争对手采取不正当的压制或侵害消费者的权益,一般并不需要采取什么反垄断监管举措。政府要做的只是维护公平透明的市场竞争环境。

  相反,如我在前文中已经指出过,很多时候我们还应当认为,这一类行业集中并不是坏事。企业唯有做大做强了,才能提供更价廉物美的产品和服务,一个国家的经济也才会更有竞争力。

  第二类,是企业所属的行业本身具有天然独一性质,这种情形多见于网络化的服务行业,如水、电、煤气、公路、铁路、电信等公用事业。这实际上是一种通过发挥“规模效应”而形成的自然垄断。

  “规模效应”广泛存在于现代经济中,也因此成为经济学的一个重要概念。不过,公用事业或基础设施行业通过用户的网络化集聚而形成的“规模效应”与制造业通过扩大生产规模、降低边际成本而形成的“规模效应”,在性质上是非常不同的。后者只能影响自己的生产过程,而前者能够控制用户的消费过程。

  因为这类行业天然地拥有巨大的自我强化效应,一旦先行者获得了成功,后来进入市场者在与之竞争时会处于无法弥补的劣势地位。这类“自然垄断”行业内的垄断现象的确会造成不少对消费者权益的损害以及对竞争和创新的抑制。

  在中国,相信稍稍上点年纪的人对于过去到那些公用事业“窗口单位”去办事所遭遇到的“铁板面孔”都记忆犹新。这其中主要的原因在于,这些行业内的垄断企业的优势很多时候既不是靠自己的过人能力,也很难说是靠所谓“不正当手段”获得的,而纯粹只是因为它是“先来者”。在这样的情况下,只要它做得不是特别差,后来的竞争对手就极不可能与它争锋。它也用不着采取什么有可能会遭受处罚的违法违规伎俩,可以高枕无忧地“朝南坐”。

  这也是最令经济学家头疼的难题,有学者曾经凭借研究纽约地铁的定价问题获得过诺贝尔经济学奖。按说在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中,价格应该是完全自由放开,由企业自主决定的。但在自然垄断行业里,情况就变得完全不一样了。由此亦可见,这是一个多么复杂和高难度的问题!世界各国政府采取了大量手段,但始终找不到一个公认的科学合理的解决办法。

  为了反垄断,美国政府在上世纪80年代曾经拆分著名的AT&T,90年代又险些拆分微软,法国巴黎则以塞纳河为界把自来水、煤气等公用事业服务一分为二……但效果似乎都不理想。目前西方发达国家最多采用的是市场外部的行政监督,主要对这类垄断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标准及价格进行严格的设定和限制。

  需要特别指出的,当前中国的这一轮“反垄断风暴”几乎全部聚焦于科技巨头,特别是互联网平台公司。究其根本性质,平台公司与过去的公用事业基础设施具有高度的相似性,它们大多具有“自然垄断”属性。不同之处在于——

  第一,当今的互联网基础设施比传统基础设施的“规模效应”更强,“赢家通吃”的态势更明显。特别是在一些需要用到数据分析以及具有自我学习能力的人工智能等领域,能够采集到的用户数据越多,企业的技术进步也就越快,能够提供的服务自然也就越容易增进、改善和提升。这就使得它能轻松地将行业内的“跟随者”甩得越来越远经济杂志,让它们永无出头之日。有人甚至用“上帝视角”来形容这种无与伦比的优势。

  第二,过去的基础设施垄断企业大多从事单一经营,铁路局可能会在自己的车厢和站点开设一些小卖部,但绝无可能去开一家银行。而今天的平台往往覆盖到经济社会的方方面面,构成了一个个完整的“生态”。过去的自然垄断企业说到底仍只是“企业”,今天的互联网平台兼有“企业”与“市场”的双重属性。更准确地说,它们是经营着一个市场的特殊企业。这令政府和社会公众本能地感觉到它们掌握了比过去电力公司和电信公司大得多的权力和影响力,从而萌生敌意。

  晚近的大量经济实践和学术研究似乎都得出这样的结论:对于这类“自然垄断”行业,政府采取某些监管措施或许是必要的,但大多很难取得太好的效果。对它们来说,真正有效的监督和压力既不是来自常态的市场竞争,但也不是来自政府监管,而是来自技术变迁和技术进步。因为技术改变会彻底改变传统的应用场景,进而也就自然而然地瓦解了过去的垄断。在我们这代人的有生之年,我们实际上已经多次看到,曾经有一些企业的垄断地位貌似那么坚不可摧,但在顷刻之间便被下一代技术所轻易颠覆——当手机代替了固定电话,即时移动通信工具(社交网络)代替了手机短信,移动支付代替了信用卡,提供固话、短信和信用卡服务的企业过去的垄断地位就不复存在了,虽然同类型的竞争者确实很难撼动它们。

  这其实就是经济学家熊彼特所说的所谓“创造性破坏”的一种,这种打破垄断的过程不是“横向的”,即同类型的市场竞争;而是“纵向的”,即代际之间的升级与更迭。当然,这种技术变迁造成的行业代际更迭以及垄断状态的自然消除,在某些时间段上会引发一定程度的混乱和痛苦,它所造成的经济效率的提高能否覆盖这种混乱痛苦的成本?这些都是需要深入观察和研究的课题。政府和民众了解更多这方面的前沿知识,有助于加深对于“自然垄断”行业反垄断有效性的认知低碳经济提出的背景。

  第三类,是政府通过公共权力限制某些行业的准入而形成的行政性垄断,政府要么成立国有企业直接经营,要么发放“牌照”,让本国极少数企业在严格监管之下专营。

  这类行政性垄断存在的理由通常有以下几种:第一,一些行业被视为关涉到或重大国计民生,如、核能等;第二,一些行业被认为会对公民身体健康和社会道德风尚产生重大影响的,如烟酒、文化传媒等,在一些国家,这部分垄断还包括、等产业;此外,国家为了保护知识创新而对发明创造采取一定年限的专利保护,及对教师、医生、律师等一些专业要求比较高而又“人命关天”的职业发放行业执照等,在性质上也属于这一类行政性垄断。

  这类行政性垄断,在成熟的自由市场经济社会是不多见的,因为西方国家经济管理的共同理念是,这类政府通过直接干预而影响乃至操纵市场的行为应当越少越好。在美国,就连都是政府向企业采购的,西欧大多数长期奉行社会主义的国家自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也逐步通过国有企业私有化和放松市场管制等手段在一些原来效率低下的行业内破除垄断,鼓励竞争。

  眼下在西方,一个比较一致的观点是,政府给予特殊企业行政性垄断地位的前提条件通常是基于社会效益的考虑,不是利润。换句话说,这些行政垄断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的角色都应该是“非竞争性”的。它们想要获得和维持垄断地位,就必须提供令社会公众满意的公共服务,或者代替政府实现某种特殊的社会效益。用经济学术语来说,它们存在的理由是为了解决“外部性”问题。

  现在,我想我们可以得出清晰的结论:在当今中国,我们既不能去反对“做大做强”的市场创新企业,也不应该对有“自然垄断”倾向的互联网平台进行过多干涉——纵向技术迭代带来的效果要远好于行政监管,而应该将反垄断的重心放在破除行政性垄断上。

  一个巨大的悖论在于:反垄断历来被认为是市场经济运行中的头等大事,故而反垄断法律也经常被称为“经济宪法”云云;然而,今日的反垄断理论乃至各国的反垄断规制和实践又都是工业时代的思维和产物。因此,如今当反垄断的矛头齐刷刷地指向互联网巨头、尤其是美国的GAFA和中国的ATBM这类“平台公司”的时候,给我的感觉是一种用工兵扫雷的方法去对付无人机袭击的奇幻。

  如前所述,互联网是具有鲜明自然垄断特征的行业。从过去1/4个世纪互联网经济发展的经验来看,“只有第一、没有第二”的“赢家通吃”的格局在这个市场里格外显著。这是审视互联网行业必须把握的第一个视角,这是一个相对比较容易理解的视角。

  然而,与过去的公路、铁路低碳经济提出的背景、电信等传统基础设施产业的发展所走的传统路径非常不同,互联网产业,不管是美国还是中国,一开始大多采用的是免费的销售模式。当然,对消费者免费,必然意味着投资者一开始要投入天文数字的巨资,换句话说,也就是烧钱的投资模式。于是,互联网企业的发展壮大无不需要依托风险投资和资本市场。

  “烧钱+免费”的商业模式所追求的目标也很简单明了,就是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跑马圈地,赢得尽可能大的市场份额。换句话说,就是形成垄断或寡头地位,筑起“势力范围”,将其他竞争者拒于门外……

  在这个白热化的市场大浪淘沙过程中,大量的初创企业都死在了途中,那些成功胜出者则往往能够独占一方市场,做到“赢家通吃”。用“一将功成万骨枯”这句古诗来形容互联网行业的这种生存竞争,可谓再合适不过。

  而这些最后胜出的赢家,除了创始团队的才华、他们背后的资金实力(可以烧钱烧得最久)等有利因素之外,都有一个共同点:它们是最有创新能力的企业,不管体现为技术上的先进,还是模式上的领先。

  由此可见,网络经济的规模效应、自我增强的特性决定了这个行业一定会在市场竞争中趋于形成垄断的格局。而那些最终获得“市场支配地位”的“赢家”,都是靠着成功的创新能力上位的。这是审视互联网行业应该把握的另一个视角,这是一个相对比较容易被忽略的视角。

  如果根据传统的反垄断思维,就像前文已经提到的,仅仅因为它们的市场占有率达到了一定程度就对它们轻率地采取“反垄断”打击,实际的结果很可能是在降低规模经济的效率,压制创新,鼓励平庸。进一步说,如果从一开始各国就是这么做的,那么就根本不可能有今天这样一场蔚为壮观的“数字”。全球互联网产业“烧钱+免费”的初始模式决定了它在襁褓中就与工业时代的反垄断思维尖锐冲突。

  更重要的不同点在于,虽然垄断状态在互联网产业中是常态,但对于任何一家居于垄断地位的互联网企业来说,它的这种垄断地位都是非常脆弱和不稳定的。工业时代那种少数几家企业垄断一个市场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情形,像福特、通用之于汽车市场,在现代互联网时代简直就是天方夜谭。

  这其中最根本的原因在于时代的变迁、新思想、新技术的不断涌现,加之资本市场的发展,使得一种技术从实验室里诞生到大规模商业化应用的过程比过去大大缩短了,产品和服务的升级迭代过程也随之大大缩短。

  过去20年所有与新经济有关、价值30亿美元以上的新兴企业,其中,横轴代表时间,圆圈大小代表企业估值。中国20年创造的超级独角兽数量已经超过美国,体量上还存在约60%的差距 经纬中国

  在中国,阿里巴巴占据了电商市场近60%的份额,拿走了大约20%的全国零售销售,它的“市场支配地位”可谓强矣!然而它正在面临新模式主导的竞争对手拼多多的强劲挑战。后者从零开始,在短短3、4年里就积累了超过7亿活跃买家,目前几乎已经与阿里持平。而在拼多多之后,直播平台快手和抖音也都在凭借更新的直播带货模式强势切入零售市场,让阿里巴巴和拼多多都感受到了阵阵凉意……

  腾讯的日子也不比阿里更好过,虽然它拥有QQ和微信这两个全球首屈一指的即时社交软件,还是全球最大的游戏公司和音乐公司经济杂志,然而成立才不到10年的字节跳动的“火箭式”成长对它的核心业务构成了日益严峻的压力,因为字节的模式也是全新的……可以看到,它们之间的竞争都不是同质化的,而是创新驱动。

  在美国,微软、谷歌、亚马逊等超级互联网公司的成功,或者说垄断地位,丝毫都没有能够妨碍Facebook、Twitter、Netflix等新兴IT巨头的异军突起。甚至都用不着政府去“收拾”,它们自己一直在“互掐”——微软与谷歌高层公开打嘴仗,Facebook则起诉苹果新的隐私政策“非法”妨碍了自己的正当广告业务……

  尤其是当互联网产业走过最初20多年的跑马圈地期、其“原始红利”已然见顶、新增用户和流量的获得越来越难的时候,这个产业内部相互渗透与竞争也会日益激烈和常态化。所谓“无序扩张”,在一个日趋成熟的市场里,是不太可能的。

  在我看来,接下来互联网产业更需要担忧的是恰恰是像走过了朝气蓬勃的青春期的传统产业那样陷入内卷化。在我看来,被《人民日报》批为“鹭鸶腿上劈精肉”的社区团购前段时间那么火热,已经释放出中国互联网行业有内卷化趋势的早期信号。

  宏观上看,互联网行业反垄断眼下存在的一个最根本的困境在于:无论是理论学术研究还是法律行政实践上,都没有做好起码的准备。它们都远远落后于这个前沿市场的行为演进。就好像武器装备已经进步到洲际导弹,而战争思想和战术理论仍然停留于冷兵器时代,我们怎么能指望在这样的理论的指导下打一场出色的战役?

  至于很多人争论的要不要反垄断,在我看来反倒没什么现实意义。当前迫切需要的是加强互联网行业基础理论和企业行为的研究,多观察,多调查,多思考,而不是动辄一拍脑袋就贸然行动。

  这实际上也是中国改革开放40年所积累下来的一个重大问题的缩影:我们的经济发展速度很快,但对于这种经济增长的解释和反思能力却没有明显提高,这一定会影响到下一步的经济实践。

  回到互联网反垄断问题,在很多东西一时还看不清楚的时候,我们应该做减法而不是做加法。也就是缩小目标,把反垄断的重点集中于显而易见的严重问题上。我认为其实就是两条:第一,让消费者的权益得到比较好的保护;第二,保证市场的“可竞争性”,亦即市场的准入是自由的,不受压制的。

  以这两条基本原则去指导互联网反垄断,也许不一定能取得多么立竿见影的显著成效,但各方面风险一定是最小的。

免责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搜集自互联网,并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不对其真实合法性负责。如有信息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告知,本站将立刻处理。联系QQ:1640731186

评论留言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