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消息 日前,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民事判决书,就上诉人北京《财经》杂志社有限公司与成都市农村信用联社名誉侵权案作出终审判决,裁定驳回上诉人北京《财经》杂志社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北京《财经》杂志社有限公司赔偿成都市农村信用联社10万元,一审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合计22515元由北京《财经》杂志社有限公司负担1801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616元亦由该杂志社承担。至此,这起为社会广泛关注的金融机构与媒体之间的名誉权侵权纠纷案尘埃落定。
据悉,北京《财经》杂志社有限公司与成都市农村信用联社名誉侵权案纠纷是源于2002年第11期《财经》杂志所刊《黑洞》及同期所配发的评论文章《银行家?汪洋大盗?》两篇文章。一审原告成都市农村信用联社认为,上述两篇文章所刊反映成都市农村信用联社问题多处与事实不符,且文中评论性文字对原告名誉造成了侵害,因此于2002年7月17日向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对北京《财经》杂志社有限公司提起诉讼。原审法院认为,北京《财经》杂志社有限公司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采用了何种方式方法核实过举报材料的真实性,主观上存在过错,同时《财经》杂志所作出的评论性语言不恰当。《财经》杂志社有限公司的过错,客观上给作为改革试点的成都市农村信用联社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损害了其名誉,对其正常经营活动产生了消极影响。据此判决北京《财经》杂志社有限公司停止名誉侵权行为,删除《财经》杂志网站上《黑洞》及《银行家?汪洋大盗?》两文的,在《财经》杂志上致歉声明,为成都市农村信用联社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同时赔偿成都市农村信用联社经济损失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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