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杂志:谈资本市场

  • 2022-10-09
  • John Dowson

《财经》杂志:谈资本市场

  近几年来,证监会一直积极推动资本市场市场化改革,你对中国资本市场市场化的进度是否满意?能否介绍一下进一步推进市场化改革的思路?

  :在“新兴加转轨”条件下发展资本市场,必须坚持市场化改革取向,不断完善有利于市场稳定运行和长期发展的体制机制。回顾历史可以发现,资本市场20年发展历程也是市场化改革稳步推进、市场运行机制不断完善的过程。

  特别是近几年来,伴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顺利完成,进一步深化发行体制改革,切实提高了发行审核透明和新股定价市场化水平。大幅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将工作重点从事前准入逐步转向事中监管和事后问责,2002年以来,我们加大行政许可改革的力度,分五批取消和调整了行政许可审批项目114项,超过原有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三分之二,范围涉及融资、并购等一些主要业务领域。

  同时,大力推进市场化并购重组,促进上市公司产业升级和行业整合。充分调动市场各参与主体积极性,营造有利于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深入开展投资者教育,积极培育健康股权文化。

  总体看,经过近几年发展,在强化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以市场为导向、以需求为动力的产品和业务创新机制初步形成,市场机制和中介机构在市场筛选、定价、调节供求等方面的作用更加突出,市场内在稳定机制和相互制衡机制日益健全。

  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我国资本市场建立至今不足20年,西方有些国家资本市场已经有200多年的历史,应该说,我们整个市场的创新步伐、中介机构培育和投资者结构等,与成熟市场还有很大的一段距离。

  我们将主动适应新情况、新形势和新变化,把继续提高市场化水平作为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坚持培育和完善市场运行机制,健全资本约束和市场约束,不断完善市场股权文化、法律制度、信用体系等,充分发挥市场自我调节和内在稳定功能,不断健全完善市场体制机制,巩固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

  记者:创业板推出时,考虑到市场规模,发行上市速度比较快,因此也不可避免出现个别企业质量相对不高的情况,证监会将如何加强创业板公司监管,是否也会采取西方的升降级制度,对发展壮大的公司跃升主板,对业绩差的公司实行直接退市政策?

  :创业板企业大部分处于成长期,创新能力强、成长性高,同时也具有业绩不稳定的特点,对新技术、新模式的探索还存在不确定性,创业板市场面临非理易、投机炒作和市场操纵的风险也较高。因此,必须不断深化对创业板市场规律的认识,不断加强和完善创业板监管。

  创业板自2009年10月推出以来,证监会始终坚持“从严监管”原则。针对创业板市场特点,逐步完善市场配套法律体系和监管规则,切实把好市场准入关口,强化信息披露监管,深入进行风险揭示,大力创新和改进监管手段,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不断提高创业板市场监管的有效性。同时,深圳交易所也全面强化自律监管,在严格市场监控、募集资金管理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一年多来,我国创业板市场总体运行平稳,功能初步显现,正在朝着预期的方向发展。

  我们也注意到,较之主板市场,我国中小板和创业板市场市盈率相对较高,这既体现出市场对成长性、创新型企业发展有着积极的预期,也反映出市场内在约束机制还不完善,风险意识有待强化。

  我们将不断总结经验,坚持改革创新,推动发行人、投资者、承销商等市场主体归位尽责和相互制衡,引导市场力量和中介机构在市场定价、调节供求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督促中介落实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加大风险警示,更好地引导投资者增强风险意识。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将完善创业板持续监管机制,逐步健全符合创业板实际的监管体系。

  此外,在推进多层次市场体系建设过程中,证监会将统筹建立转板和退市机制问题,积极研究相关制度安排,稳步推进主板、中小板退市制度改革,探索建立创业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市场效率,优化市场资源配置功能。

  记者:现在中国资本市场除了主板、创业板、中小板外,还积极推进场外市场、国际板等建设,在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设计的同时,如何实现多元化的市场监管体系构建?

  :监管体系的建设和监管能力的提高是一个长期的任务,是一个需要根据市场发展变化不断调整和优化的过程。

  近年来,我们努力探索和实践完善监管体系的新路径。从内部看,建立了一系列的系统内部多方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如上市公司辖区监管责任制和综合监管体系、期货市场“五位一体”(证监会、证监局、交易所、监控中心、协会)监管体系、以净资本为核心的证券公司动态监管体系等。

  从外部看,积极争取相关部委的支持,推动建立起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机制、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专题工作小组、反洗钱信息定期通报机制等监管协调机制和综合防控内幕交易的机制。这些监管体系的建立和运行,对于提高监管效果、改进市场秩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伴随着发展环境的变化和创新步伐的加快,跨市场产品相继出现,市场的层次边界不断扩大。一方面,要继续完善监管机构、自律组织、交易所共同组成的多层次监管体系,合理划分行政监管与自律监管职责边界,建立完善针对市场风险和违法违规行为的快速决策和反应机制。

  另一方面,继续加强监管机构间的协调与合作,将综合监管协调机制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逐步探索和强化对跨市场产品的功能监管,减少“监管套利”和“监管真空”。此外,还要适应市场对外开放的需要,加强国际监管合作,在“引进来”和“走出去”过程中,加强对资本跨境流动的监管,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和金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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