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利生物及董秘浦冬婵遭监管关注 子公司停产信披违规

  • 2020-12-01
  • John Dowson

北京12月7日讯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今日公布了关于对深圳市彼岸大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彼岸大道资产)采取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柯冬植采取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核查,彼岸大道资english news

海利生物及董秘浦冬婵遭监管关注 子公司停产信披违规english news

北京11月30日讯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近日发布关于对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浦冬婵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20〕0125号)。

经查明,2020年9月25日,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利生物”,603718.SH)披露公告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杨凌金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海生物”)于2020年1月开始根据《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生产企业设置规划》(农医发[2016]37号)的要求进行相关改造。根据设置规划要求,金海生物应于2020年11月30日前完成改造。为确保改造工程按期完成,金海生物于2020年4月起全面停产进行改造。2020年9月22日,金海生物通过当地主管部门核查,全面恢复生产。根据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金海生物2019年度营业收入7409.38万元,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为26.65%。海利生物重要控股子公司停产事项达到临时公告披露标准,但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及时。

重要子公司停产可能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造成较大影响,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公司应当在相关事项达到临时公告披露标准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金海生物停产事项已达到披露标准,但海利生物仅在2020年8月31日的2020年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未及时披露临时公告。经监管督促,海利生物直至2020年9月25日披露《关于控股子公司复产公告》时,才对前期停产的具体情况予以披露。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影响了投资者知情权。

海利生物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第11.12.5条等有关规定。时任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浦冬婵作为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海利生物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2.2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时任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浦冬婵予以监管关注。

海利生物官网显示,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SH:603718)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于一体的专业化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公司成立于1981年,其前身为上海松江生物药品厂。公司是农业部在上海批准生产兽用生物制品的定点企业及农业部在上海设立的动物重大疫情防治生产基地,公司产品线齐全,产品结构完善,拥有家禽、家畜、宠物三大类共计44个产品,具备全方位服务的产品基础和能力。2015年5月公司成功登陆国内A股主板市场,目前总股本为64400万股。上海豪园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40.32%。

时任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浦冬婵自2016年10月14日起在海利生物担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简历如下:浦冬婵:女,198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上海财经大学企业管理硕士,中级经济师。2004年7月至2012年10月在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600420.SH)工作,历任董办专员、证券事务代表;2012年10月至2016年9月就职于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002605.SZ),担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浦冬婵女士2016年9月进入公司证券投资部工作。现任公司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规定:2.1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3条规定: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所有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或重大事项)。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1.4条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承诺:

(一)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二)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接受本所监管;

(三)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四)本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和应当作出的其他承诺。

监事还应当承诺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其承诺。

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承诺,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或者财务等方面出现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2.2条规定: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公布,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性,督促公司董事会及时回复本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时,或者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相关规定的决策时,应当提醒相关人员,并立即向本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保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资料,并负责披露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九)《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1.12.5条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六)公司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七)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九)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一)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二)本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第9.2条的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规定:本所对本规则第1.5条监管对象实施日常监管,具体措施包括:

(一)要求发行人、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二)要求公司聘请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对所存在的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三)发出各种通知和函件等;

(四)约见有关人员;

(五)暂不受理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出具的文件;

(六)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七)向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监管建议函;

(八)其他监管措施。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接受并积极配合本所的日常监管,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答本所问询,并按要求提交说明,或者披露相应的更正或补充公告。

以下为原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0〕0125号

关于对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浦冬婵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当事人:

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海利生物,A股证券代码:603718;

浦冬婵,时任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2020年9月25日,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利生物或公司)披露公告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杨凌金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海生物)于2020年1月开始根据《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生产企业设置规划》(农医发[2016]37号)的要求进行相关改造。根据设置规划要求,金海生物应于2020年11月30日前完成改造。为确保改造工程按期完成,金海生物于2020年4月起全面停产进行改造。2020年9月22日,金海生物通过当地主管部门核查,全面恢复生产。根据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金海生物2019年度营业收入7409.38万元,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为26.65%。公司重要控股子公司停产事项达到临时公告披露标准,但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及时。

重要子公司停产可能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造成较大影响,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公司应当在相关事项达到临时公告披露标准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金海生物停产事项已达到披露标准,但公司仅在2020年8月31日的2020年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未及时披露临时公告。经监管督促,公司直至2020年9月25日披露《关于控股子公司复产公告》时,才对前期停产的具体情况予以披露。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影响了投资者知情权。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第11.12.5条等有关规定。时任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浦冬婵作为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2.2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时任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浦冬婵予以监管关注。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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