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是我国十一五期间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指导思想。“综治进民企”是实践这一指导思想的重要措施,是新形势下化解社会矛盾、防范社会风险、促进社会稳定的重大举措,其目的是使民营企业成为和谐企业,从而构建和谐社会的微观基础。我省的实践取得了良好效果,引起了中央领导的高度重视,并为兄弟省、市、自治区所借鉴。
企业作为社会经济体系的细胞,对于和谐社会的构建至关重要。通过“综治进民企”来化解劳资矛盾,协调劳资关系,对于民企发展和社会和谐都具有重大意义。可以说,没有劳资和谐就不会有企业和谐,而没有企业和谐也就不会有社会和谐。
“综治进民企”的特殊之处在于,把社会治安管理这一通常由政府部门实施的职能,延伸到企业这一微观层面,从而形成了社会治安管理的“中国特色”。但“综治进民企”不能拘泥于公品与私人产品的机构划分,政府与企业职能的严格分野,而是要看“综治进民企”是否能导致社会利益的最大化。从实践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企业内发生的劳资矛盾、刑事案件、环境污染等问题,往往引发突发性、群体性事件,从而带来巨大的损失。“综治进民企”能有效地调节矛盾、化解冲突,而且通过法律服务、思想教育等方式防患于未然,从源头上减少乃至消除社会治安案件和恶性事件,从而大幅度降低社会成本,提高社会福利水平。因此,“综治进民企”不是政府与企业职能错位,而是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改善社会环境,减少社会福利损失的明智选择。
“综治进民企”客观上需要企业投入相应的人力、物力。因而,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企业的成本。这种耗费是否值得呢?总体上看,企业为“综治进民企”而承担的成本,是一种高效益、高回报的投入,是为保证企业正常运行、顺利发展所要支付的必要代价。民营企业应该大处着眼,算大账,顾大局,主动参与、积极支持“综治进民企”。从“枫桥经验”和许多优秀民营企业的实践来看,“综治进民企”也确实有利于企业的整体效益提高和长远发展。
当然,企业毕竟是生产经营单位,承担着创造价值、造福社会的生产功能。“综治进民企”应服务于、有利于这一主体功能的发挥,而不能给企业加上过多的社会治安管理职能,造成过大的经济负担。因此,应该认真研究和明确界定“综治进民企”的责任和义务,应深入分析企业为“综治”所付成本的实际效益,不断提高“综治”活动的有效性,实现企业经济效益与综治社会效益的最佳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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