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工业富联(即富士康)如期披露了本次IPO发行的战略配售情况。共有20家战略投资者参加了工业富联的战略配售,上海国投协力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优先合伙)获配7254.9万股,是获配最多的战略投资者;BAT三大互联网巨头分别获配2178.6万股。
从锁定期来看,东方明珠、同方金融控股、阿里巴巴、腾讯、百度5家的锁定期为36个月;义乌和谐锦弘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锁定期长达48个月。其他14家公司的锁定期为:配售股份的50%锁定12个月,50%锁定18个月。并且在这20家参与配售的战略投资者中,国资、国企占比过半。
从富士康公布的战略配售结果来看,康士康在战略投资者的选择上,也确实体现了先前公布的几条原则,比如:(1)具有良好市场声誉和市场影响力,代表广泛公众利益的投资者;(2)大型国有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投资基金等具有较强资金实力的投资者;(3)与公司具备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且有意愿长期持股的投资者。
比如,在这次获配的战略投资者中,排名第二的是中央汇金,获配5809.7万股;中国铁路投资有限公司获配4357.2万股,排名第三;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新华资管均获配3409.4万股,并列排名第四;深圳市招商局科投、中车资本控股均获配2643.4万股;幸福人寿、华融汇通资管、国投智能、一汽财务、鞍钢资本、中移创新产业基金,均获配2178.6万股。如此一来,富士康的战略配售基本上也就可以划上句号了。
但作为一种发股方式,富士康只是拉开了战略配售再一次重启的序幕。实际上,战略配售对于A场并不是新生事物,早在1999年9月首钢股份发行的时候,就采取了战略配售的发股方式,而最近一次采取战略配售是2014年1月陕西煤业发行之时,而历史上战略配售股数量最多的是农业银行,战略配售股份超过102亿股。
也就是说,战略配售这种发股方式在A场是一个经常会采用到的发股方式,它其实也是符合当下A场发股制度规定的。《证券发行承销与管理办法》(2015年12月修订)第十四条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发行人应当与战略投资者事先签署配售协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战略投资者的选择标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的股票总量、占本次发行股票的比例以及持有期限等。战略投资者不参与网下询价,且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12个月,持有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不过,尽管《证券发行承销与管理办法》赋予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发行人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权利,但在实际IPO的过程中,采取战略配售的发行人还是极少数,如最近四年,尽管IPO掀起,但自2014年1月陕西煤业发行之后,战略配售就再也没有重现江湖。因为战略配售在市场上存在较大的争议,尤其是在A场“新股不败”的背景下,战略配售被认为是向利益集团进行利益输送的一种方式,在投资者打新供不应求的情况下,战略配售也在很大程度上剥夺了广大中小投资者的投资机会,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也正因如此,战略配售在A场一直处于一种半遮半掩,欲遮还羞的状态。
而富士康此次IPO采用战略配售当然有其特殊性。在目前IPO公司新股发行大幅削减募资额度的情况下,管理层并没有削减富士康的募资金额。而为了减缓富士康巨额募资对市场的冲击,所以,富士康IPO重启了战略配售的发行方式。而且重启战略配售,将大量的IPO份额予以锁定,这也有利于富士康以较高的发行价来发行,以确保募资计划的完成。
不过,尽管富士康采取战略配售有其特殊性的一面,但富士康有可能开启了新一轮战略配售的序幕。毕竟今年5月11日,证监会发布了经修订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允许发行存托凭证的企业根据需要进行战略配售,以此减少存托凭证发行对二级市场的冲击,维护市场稳定。由于发行存托凭证的将会是BATJ这样的大公司,因此,在其回归A场之时,采取战略配售的可能性还是很大的。也正因如此,尽管富士康的战略配售已经宣告结束,但作为一种发行制度,战略配售制度有必要予以进一步的完善。
首先,战略配售不应占用公开发行的股份份额。因为目前IPO公司首次发行新股,公开发行股份占公司股权的比例本来就很低,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仅为百分之十。在这种情况下,再将首发股份中的一部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并加以锁定,这实际上是增加了限售股的份额,将公开发行的一部分变成了“定向发行”。这实际上与现行的《证券法》是存在出入的。因此,发行人为了密切与一些合作伙伴的关系而采取战略配售的话,这属于定向发行的范畴,不应该占用公开发行的额度。
其次,管理层推出战略配售这种发股方式的初衷是为了保护一些大盘股的顺利发行。那么,战略配售更应该采取“兜底认购”的方式,而不是现行的“先行划拨”方式。像富士康的战略配售,率先将发行份额的30%划给了战略投资者,这确实在保护投资者利益方面存在不足。正确的做法,是优先满足公众投资者认购的需要。在公众投资者认购不足的情况下,再由战略投资者进行“兜底认购”。这样也就可以确保新股顺利发行。而与这种“兜底认购”相适应的是,战略投资者“兜底认购”股份的锁定时间可缩短至6个月。而这样的战略配售显然不构成对公众投资者利益的损害,而且也确保了发行人IPO的顺利进行。这才是A场应有的战略配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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