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推荐(股票推荐群的套路)

  • 2022-08-03
  • John Dowson

股票推荐(股票推荐群的套路)

 

股票投资小常识:沪深证券交易所在1998年4月22日宣布,根据1998年实施的股票上市规则,将对财务状况或其它状况出现异常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进行特别处理。

【原创】文|汐溟 侯建勋

本文承接上文《股票群内介绍电影投资套路究竟是怎样的?》,该篇文章当中介绍了股票投资群介绍电影投资套路的大致情形。

在咨询过程中,很多投资人都感觉自己受到了欺骗,认为这样一种行为就是骗。但是我们要明晰的问题是,在生活当中我们所理解的骗和法律意义上的骗是不能混为一谈的。当我们向当事人解释对方这种行为可能并不构成诈骗或者欺诈的时候,很多当事人都表示难以理解。鉴于此,本文将从法律层面浅析为何该种套路难以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诈骗或是欺诈行为。

首先,从刑法层面来说,诈骗罪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为: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受骗者)产生(或继续维持)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张明楷著《刑法学(下)》第五版,法律出版社,1000页)。

实施欺骗行为包括两种方式: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具体到影视投资项目中,虚构事实通常对应的行为应该是签订合同的相对方或者说是影片主控方,对其没有版权份额的影片谎称其享有版权,或者对其没有收益权结算能力的影片,谎称其具有收益权份额等等。隐瞒真相的情形,诸如该电影项目已经终结了,片子并没有拍出来,但是行为人却谎称影片仍然在筹拍当中等。

股票投资小常识:有两种极端的情况就是涨停和跌停时的内外盘。当股价涨停时,所有成交都是内盘,但上涨的决心相当坚决,并不能因内盘远大于外盘就判断走势欠佳,而跌停时所有成交都是外盘,但下跌动力十足,因此也不能因外盘远大于内盘而说走势强劲。

据此我们分析一下在股票群内分享电影投资的行为,首先我们难以证明对方在群里晒投资合同的行为是虚假的,对方也极有可能能真拿出投资合同。退一步说,即便对方没有投资合同,的确是谎称投资,该种欺骗行为与投资人最终实施投资行为之间并不会产生必然的因果关系,尚未达到能够使投资人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换言之,对于一个理性成年人,其选择投资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收益,但在商事行为中,有收益往往也会伴随风险,在合同相对方明确告知投资存在风险的情形下,仍然选择投资的行为,应当认为系投资人在对投资风险有合理认知的情形下所作出的自愿选择。或许有投资人会说,股票群里的人欺骗说电影投资会有很高收益,但这通常只是对方在玩的一种文字游戏。仔细去通读就会发现,所有推荐投资的人基本上没有人会说这部电影百分百保证赚钱。绝大多数都是以一种极其模糊的字眼来带过,比如这部电影我很看好。这部电影我预估会有很高的收益。鉴于这样一种极其模糊的说辞,再加上进行投资前投资合同当中都会有相应的风险揭示条款或者风险告知书,因此我们很难将此类行为归类为诈骗,在举证上也存在极高的难度。其实此处的行为人是非常巧妙的运用一种心理暗示,通过此前一系列行为的包装,让投资人对其推荐的投资项目产生极高的期待,但事实上对方自始至终并未就此做过任何实质性的承诺。

因此在实务当中,虽然经历过此种套路的当事人很多,甚至很多当事人在咨询前都去公安机关报过警,但是最后鲜有能立上案的。

从民事层面的角度来说也是同样,我们要证明对方存在合同欺诈,依然要有因行为人实施的欺诈行为使得相对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合同当中的风险告知条款基本上将此种错误认识存在的可能予以排除。

股票投资小常识:如果你真的研究过国外和国内的股市历史走势,你就会知道任何安全位置都是相对的,任何时候都可能下跌,交易前要永远先想到风险。

综上,投资人在心理上或许会有受骗之感,但该种受骗一般难以被认定达到法律意义上的诈骗或者欺诈的程度。

股票投资小常识:当你投资一家公司股票时,你应该用一两句话将你的买进理由(逻辑)说出来,而且,这些理由连十几岁的孩子都能听得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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