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16日北京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赵晓明、韦光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182号):华宇软件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华宇软件受托履行董事长主要职责的赵晓明和董事会秘书韦光宇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履行相应义务。
《证券法》第八十条明文规定:发生可能对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证券法》还对重大事件作出列举,其中包括:“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证券维权专业律师胡清(律师执业证号:85)表示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存在与发展的基石,是维护投资人利益的重要保障。证券虚假陈述是对信息披露义务的违反,损害了投资人获取真实准确的公开信息的权利,并进而损害其财产权益。因此,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了虚假陈述行为后,应对由此受损的投资人进行赔偿。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应在诉讼时效内及时主张权利。
华宇软件(300271)索赔条件为:在2021年3月22日到2021年8月30日之前买入华宇软件股票,并在2021年8月3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搜索胡清律师网参与登记或直接与胡清律师团队取得联系。
有一些快要过诉讼时效的案件需要大家留意,这些案件有:中创环保(诉讼截止日期:2022年4月29日)、天翔环境(诉讼截止日期:2022年5月16日)、林业(诉讼截止日期:2022年5月19日)、中安消(诉讼截止日期:2022年5月26日)、美丽生态(诉讼截止日期:2022年7月4日)、海印股份(诉讼截止日期:2022年8月11日)、天奇股份(诉讼截止日期:2022年8月12日)、怡球资源(诉讼截止日期:2022年8月22日)、三圣股份(诉讼截止日期:2022年9月5日)、飞乐音响(2022年10月30日)、欢瑞世纪(2022年10月31日)、风华高科(2022年11月23日)等。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在胡清律师网登记索赔。
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吴宝明律师团队,是一支专业服务于金融证券法律业务的专业律师团队,形成主管律师领导,主办律师负责,辅办律师及助理律师辅助配合的人员配置结构,通过精细分工,对成本进行精确的测算,通过协同办案,降低服务成本,提高服务质量,让客户花更少的钱,享受更优质的法律服务。我们秉持客户至上的理念,始终贯彻最大程度维护客户利益的执业宗旨,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尽心竭力为客户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吴宝明律师团队,与新浪股民维权平台保持长期合作,投资者可通过平台上传交易对账单等材料,并选择律师团队,从而达成合作。我们会不定时的在该平台发布股票索赔案件进展,针对一些典型性事件或案件进行专业剖析并提供专业维权建议,及时披露更新股票维权征集信息,协助投资者及时准确的抓取股票维权信息,搭上维权班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股票索赔案件要到上市公司的地盘打官司,小小投资者如何与庞大的上市公司及其强大的律师团队进行抗衡呢?这就离不开一支专业、高效且有丰富诉讼经验的律师团队。而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吴宝明律师团队,就是可以汇聚全国各地投资者力量,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帮助每一位受损害的投资者拿回应有的赔偿。
1、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或者符合监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告发布具有虚假陈述内容的信息披露文件的,披露日为实施日;
2、通过召开业绩说明会、接受新闻媒体采访等方式实施虚假陈述的,该内容在具有全国性影响的媒体上首次公布之日为实施日。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具有全国性影响的报刊、电台、电视台或监管部门网站、交易场所网站、主要门户网站、行业知名的自媒体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并为证券市场知悉之日。
虚假陈述揭露日经常是法庭庭审的焦点问题,实施方肯定希望揭露日往前定好(计算损失时间段小),索赔股民肯定是希望往后确定最好。一般法院会认定如下几个标准为揭露日,如比较有影响力的媒体报道,一报道大家都知道了视为揭露日,或者证监会立案日,或证监会行政处罚做出日,一般以立案日作为揭露日的多一些,具体要看法院如何认定。
虚假陈述更正日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场所网站或者符合监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媒体上,自行更正虚假陈述之日。
实施日、揭露日(更正日)的认定,直接影响到交易因果关系是否成立、投资损失多少以及诉讼时效的计算,关乎可索赔的投资者范围以及投资者获赔金额的多少,是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司法审判的重点之一。
实践中,虚假陈述的情形错综复杂,对实施日和揭露日的认定也相对复杂。如果对此仍存在疑义,可以咨询专业律师寻求帮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日,是指在虚假陈述揭露或更正后,为将原告应获赔偿限定在虚假陈述所造成的损失范围内,确定损失计算的合理期间而规定的截止日期。
在采用集中竞价的交易市场中,自揭露日或更正日起,被虚假陈述影响的证券集中交易累计成交量达到可流通部分100%之日为基准日。
自揭露日或更正日起,集中交易累计换手率在10个交易日内达到可流通部分100%的,以第1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在30个交易日内未达到可流通部分100%的,以第3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
无法依前款规定确定基准价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专门知识的人的专业意见,参考对相关行业进行投资时的通常估值方法,确定基准价格。
所谓的基准价,就是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被披露之后计算出来的价格。如果已经卖出,则比较好计算,用买入均价减去卖出均价乘以股数即可。
但如果没有卖出时如何计算损失?这时候就需要衡定一个价格,基准价就是衡定的这个价格,要想弄清楚这个问题,首先要确定基准日。法律规定,换手率达到100%的日期为基准日,如果揭露日后10日内换手率达到100%的,按照第10个交易日计算基准日,如果30个交易日仍未达到的,按照第30个交易日确定交易日,从揭露日后到交易日这个时间段的收盘价的均价为基准价。
股票索赔是一个需要详细信息和复杂计算的维权内容,此外还需要看受理法院采用的计算方式和参考标准。如果投资人遇到股票索赔相关问题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联系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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