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定义有三个要素,第一,它是当事人对自身经历的回顾,这是从内容上对回忆录的限定。所谓回忆录,必须是回忆者对自己亲身经历的社会活动、历史事件所作的回忆。当然,他回忆什么没有限制,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经济生活、文化运动或者其他方面;可以是事物的全貌全过程,也可以是片段;可以记事,也可以记人。但是,所回忆的内容必须与回忆者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或者说与他的阅历有联系,否则就不能称为回忆录;第二,它是把当事人的回顾记录下来形成的资料,可以是自己写下来,也可以是当事人口述、其他人记录整理。这是对回忆录作者的规定;第三,它是文字资料或音像资料(包括录音、录像、光盘、纪录片等),这是指回忆录的物质形式。
从史料学的角度上看,回忆录是一种什么性质的史料呢?这个问题需要做一些界定。陈恭禄先生认为:“回忆录是重要的史料,有不少的种类”。“当事人回忆,是第一手资料”。陈先生的说法有两层意思,第一层意思是强调回忆录有不同种类,第二层意思是说回忆录属于第一手资料。对这两层意思,需要进行一些分析。
第一层意思是对的。回忆录确实有不同的种类,上面我们就分析了九种回忆录。如果按照当事人与所说事实的关系,又有三种不同的性质。一是当事人对自身某种经历的回忆,这种回忆录我们称为回忆自己的事。二是当事人对其他当事人的回忆,这种回忆录我们称为回忆自己熟悉的、与自己有关的其他人和事。三是局外人对某种事件或事件中的人的回忆。这种回忆有两种情况,一是同时代的、与有关历史事件人物没有直接关系的人,根据有关见闻、印象、传说所作的回忆;二是有关历史人物的亲属的回忆。同一回忆录可能兼具几种性质。比如甲的回忆录叙述了他本身在某次事件中的经历,但有部分内容涉及到此次事件中的乙,那么,对甲而言,该回忆录属于一类回忆录,对乙而言,则属于二类回忆录。应当特别重视前两类回忆录,因为它能提供大量具体情节,这是其他史料无法取代的。
第二层意思不一定准确。即使当事人提供的事实是真实的,可以作为依据,把记述这种经历的回忆录看作第一手资料也不是很恰当。陈恭禄先生之所以强调当事人的回忆录是第一手资料,可能是因为他把回忆录分成了两类,一类是当事人的回忆,另一类不是当事人的回忆。当事人的回忆叙述了他的亲身经历,所以是第一手资料。这样说在某种意义上有一定道理。我不赞成把回忆录看成第一手资料。史料学上确定是否第一手资料的标准,不是该史料所叙述的是否确实,也不是该史料所记载的是否亲身经历,而在于该史料是否事发时留下来的原始文字资料或者物件资料。比如,现有两份记叙我亲身经历过的某件事情的文字资料,其中一份是当时的日记,另一份是多少年后的回忆,尽管这两份材料都是我自己写作的,但只有当年的日记是第一手资料,而回忆则是第二手资料。
还有人提出:“回忆录的基本特点是真实性,这可以说是它的本质。”这个说法的错误有二。一是没有针对回忆录的史料本质。回忆录当然具有真实性,但是回忆录的真实性和它是什么性质的史料并不是一个概念。二是把回忆录的本质界定为真实性没有意义。任何可以作为史料学讨论对象的史料都必须具有真实性,否则就不是史料,就没有讨论价值,而且,如果要比较各种史料的可信度,也许回忆录的真实性最容易出问题。假如认为回忆录的本质是真实性,那就相当于认为所有史料的本质都是真实性,这种都具有的同样的本质,还可以称为“基本特点”吗?
如何给回忆录下一个史料性质的定义呢?我认为,回忆录是当事人或者知情者对有关历史事实的记忆。它不是事发时留下来的直接凭据,所以不是第一手资料,从史料的起源上说它属于间接史料;它是作者以对有关历史事实的参与或者知情为依据的事后追忆,从史料性质的角度上看它是一种根据记忆形成的资料。所以,记忆资料是它的本质,不能说真实性是它的本质。
人们常常认为回忆录缺乏可靠性,不太重视它。这种态度有片面性。应该承认,回忆录有真实性。上面我们讲了三种性质的回忆录,其中第一、二种都是当事人的回忆,第三种是局外人包括亲属的回忆。其中,以当事人的回忆最有价值。作为当事人,无论是回忆自己还是回忆其他当事人,所回忆的事实都有真实的一面。第三种回忆录虽然不是直接参与者的回忆,但是仍然不能否认其可能包含的真实性。比如,在情形不适合的情况下,我可能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对某人告诉我的一件事情保持缄默,但一旦时机合适,我便公开了这个秘密。这件事情确实发生过,并不因为不是直接当事人说出来的就不可信。那么,回忆录的真实性的基础在哪里呢?在两个方面,一是历史上确实发生过这件事,二是作者确实是这件事的参与者或者知情者。如何评价回忆录的价值呢?我认为应该从两个层面来分析。
第一个层面是回忆录本身的史料价值。回忆录本身的史料价值取决于三个因素。一是这件事的史学价值。回忆录所谈的历史事件越重要,它的史学价值就越大。二是当事人对这件事参与或者知情的程度。回忆者越是处在这件事的核心地位,发挥的作用越大,他的回忆的价值越大。三是当事人回忆的准确性,准确性越高价值越大。
(一)作为史料,回忆录具有不可取代性。我们知道,人们的历史活动是不可能都有记载的,或者说,绝大多数是没有记录的。记忆是人们的一种思维活动,也是人们的精神生活的内容之一。人们不可能把日常生活的内容都记录下来,历史学研究必须注意收集回忆资料,以弥补文字记录材料的不足。因此,口述历史是历史学的重要分支,也是史学研究的重要基础之一,是不可忽视的;
(二)撰写回忆录是一种特殊的写作活动,一般情况下作者总是带着总结人生经验的心态来做这件事的,事发时的情感和功利性已经大大淡化,多数情况下会把真实的经历写下来。这是回忆录的真实性的主观基础,它和历史学的真实性要求是一致的;
(三)有的作者所写的回忆录,不单纯是个人的记忆,而是会同有关当事人共同回忆,或者参考了自己收藏的文字资料,甚至专门查阅利用了报刊、档案才写出来的,有比较高的可信度。
(四)回忆录可以解决没有文字记载的问题。比如,一大的地点、人员,八七会议的地点、人员,遵义会议的地点、人员等事情都没有文字记载,研究此类问题都只能靠回忆录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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