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世界的迅猛发展,各式各样的信息传播和交换也在不断提速,这赋予了“二手交易”新的生命力。如今种类繁多的“二手交易平台”,因能够实现闲置物品利用率最大化而深受广大网友的喜爱。不过二手交易虽给用户提供了便利,但也经常出现“货不对板”、以次充好、隐瞒瑕疵等问题。本版特邀朝阳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的多位法官分别从线上、线下两类二手交易平台的纠纷案例着手,教您正确规避“二手交易”的纠纷陷阱。
2017年11月底,经北京某房地产经纪公司提供居间服务,付女士花300万购买了姜某名下位于朝阳某小区的一套房屋,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户口迁出时间及违约金赔付情况。同时,姜某与付女士协商并作出承诺,在房屋交付后一年内将房屋上的全部户口迁出。但时至约定日,付女士发现该房屋上仍有一位彭某的户口尚未迁出。而姜某对此置之不理,也不予配合。无奈之下,付女士诉至朝阳法院。
姜某对彭某情况的真实性认可,但认为与其无关,并称自己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于2018年年底将本人及三个孩子的户口全部迁出。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在合同中对户口迁出问题进行了特别约定,现双方对其中的“全部户口”理解不一致,根据证据可以佐证姜某早已知晓该房屋内有他人户口,故应负有将房屋上所有户口迁出的义务,其行为已然构成违约。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姜某赔偿付女士逾期迁出户口违约金6万元。
在北京市二手房交易市场中,不少买房人购买二手学区房以使子女获得就近入学资格,完成户口迁移手续是此类买受人购买二手房的重要步骤。但实践中,售房人出于各种原因,未将原有的户口迁出,导致买房人对能否使子女顺利入学产生疑虑。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户籍的迁入和迁出属于公安机关的行政管理范畴,买房人诉请售房人迁出户籍的,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但若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了售房人应迁出户籍但其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建议买房人在购买二手房之前,要认真审查房屋的法律信息,如查看房产证原件所载明的产权人与售房人是否一致、出售房屋是否得到房屋共有人的同意、售房人将户口迁出后是否有其他落户地址等,必要时可以要求售房人配合到房管部门查询房屋情况,到派出所户籍部门了解户籍情况,如确有迁户要求,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迁出户籍的时间和违约责任的承担,以此督促售房人及时履行迁户义务。在购买学区房时,更要查实该房屋的学区名额是否已经使用。
2017年,小冯向小刘以133万元的价格购买一台二手奥迪R8,协议记载了车辆的行驶公里数为8000公里。后小冯发现该车在2015年12月里程数已超2万公里。小冯认为小刘未如实告知车辆里程数,构成欺诈,索要三倍赔偿。
小刘辩称,该车曾因为长期停驶导致电瓶没电,仪表盘无法显示里程数,所以2015年12月维修记录上的里程数是随便填写。合同签订前,已将全部维修保养记录出示小冯。而且,通过车辆底盘号可以查询到车辆维修保养记录及行驶里程数,不存在故意隐瞒或虚假告知的可能性。
朝阳法院认为,首先,车辆历次维修保养记录显示,原车主在9个月内行驶的里程仅为2000多公里。2015年12月比20天前里程数增加1.5万公里,不符合常理。而且,该车在2015年12月的维修项目是更换蓄电池,小刘对记录错误的解释存在合理性。故2015年12月的里程数为错误记录,小冯以此主张车辆实际状况与约定不符,缺乏依据。其次,根据日常经验法则,二手车购买人会着重查看车辆的维修保养记录,本案购车款高达133万元,购买人理应更加谨慎,但小冯表示未查看维修保养记录,与常理相悖。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手车交易中,车辆的行驶里程、配置及型号、是否因重大事故进行过维修等事项直接与车辆价格息息相关,属于卖方应当如实告知的重大事项。卖方故意隐瞒或者虚假告知的,构成欺诈,买方可诉请撤销合同、赔偿损失。但买方对于欺诈事实负有举证责任,证明事项主要包括双方约定的车辆状况与实际交付的车辆状况不符以及卖方对两者不符明知。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对欺诈事实的证明需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这无疑对买方的举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本案中,买方未能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实际里程数与约定不符。在卖方主观过错方面,车辆历次的维修保养记录对公里数均有记载,而维修保养记录是二手车买方理应着重查看的资料,买方表示其未予查看,与常理相悖,难以被法院采信。因此,通过本案提醒二手车交易主体特别是买方,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务必将影响车辆价格及使用的重大事项以书面形式予以明确,签署合同前注意查看车辆外观以及维修保养记录以核查实际车况是否与约定相符,这些将会有效地帮助买方完成证明责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16年中至2017年,孙大爷在Z公司经理的推销下,购买了“公益猴片”“郑板桥”等多种邮品,共计76.8万元。随后,Z公司为孙大爷开具了购买清单,承诺安排将前述邮品在文交所(包括吉林文交所、河北文交所、南方文交所、南京文交所等)托管上市交易,并由Z公司或孙大爷开户操作,在电子盘上卖出,卖出后可以成倍升值获利。
但Z公司一直未将邮品在文交所托管上市交易,后又以员工培训为由关门停业、更换法定代表人等理由回避问题。孙大爷认为Z公司推销他购买的邮品售价远高于实际价格十倍,又不兑现承诺,给自己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孙大爷自称被骗,报警未果后,诉至朝阳法院,要求撤销合同,并提出诉讼请求:追回购邮品钱款76.8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Z公司以托管交易为由,形式上将涉案邮品出售给孙大爷的行为构成欺诈。故判决Z公司赔付孙大爷76.8万元的邮品钱款,同时孙大爷向Z公司退还相关邮票。
民法典虽然规定了对被欺诈受害者的救济途径,但像孙大爷这样提起诉讼解决纠纷也会付出大量时间和成本,所以在此提示如下:第一,警惕所谓的“高收益”,不要相信“天上会掉馅饼”,对于宣称保本、获利的产品或服务慎重选择,学会拒绝。第二,社会发展日新月异,各类新事物层出不穷,对信息真伪的分辨能力相对较差,导致老年人容易上当受骗,建议老年人对于自身不了解的事物多与子女沟通,避免掉入陷阱。第三,老年人如要投资,务必签订书面合同,仔细查验合同条款与对方的宣传是否一致,对不明白的条款及时要求对方解释说明,谨慎签署合同。第四,老年人签订合同时务必审核对方身份、资质材料,以确认对方是否有切实履行合同的能力,树立风险防范意识。
王某通过某二手平台从余某处购买某品牌服饰,但收货后认为购买的衣物并非正品,王某遂向余某索要赔偿。遭拒后,王某在二手平台账号上发布商品,商品详情显示“免费送。骗子那刚买的……仿的仿的仿的说三遍”,并附上余某在二手平台的主页截图及购买的衣物图片。之后,余某也在自己账号上发布商品,使用“鸳鸯大盗”“职业差评师”等内容形容王某,同时披露王某的账号ID并附有王某与其家人合照,页面显示该商品定价为0.1元。
王某认为余某在二手平台上发布商品并配图文的行为,侵害其肖像权和名誉权,故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余某则辩称王某“挂人”在先,且恶意指责其销售假货,给其名誉造成不良影响,并称自己的反击行为未侵害王某肖像权和名誉权,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余某将王某肖像标价0.1元出售的行为,是通过贱卖他人肖像照片,、贬损他人人格,具有明显恶意;余某仅以王某就双方商品一次交易中的维权行为就得出王某为“鸳鸯大盗”“职业差评师”的言论依据不足,势必影响他人对王某的社会评价,构成对王某肖像权和名誉权的侵犯。最终法院判决,余某在其该二手平台账号发布致歉声明,并赔偿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
司法实践中,存在买卖双方不能依法处理争议、进一步引发其他违法侵权行为的案例。例如,有卖家将买家标注为“职业差评师”,有买家发布捏造事实的差评,有的交易者在信息沟通中对交易对方进行威胁、侮辱。在进行网络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存在争议在所难免,发生纠纷时,买卖双方均应当积极妥善解决纠纷,避免矛盾升级。鉴于互联网传播具有瞬时性和范围不可控等特性,在网上发布商品信息或交易评论时,针对他人行为性质、人品信用等内容的言论应谨慎有据,对于他人的肖像亦不得、污损。他人发布侵权言论在先,并不是进行“同态报复”、发布反击性侵权言论的正当理由。
对受害者而言,在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应及时取证,理智维权,切勿采取以恶治恶、“同态报复”的方式进行维权。发现网上存在侵权的商品售卖信息,可通知电子商务平台处理。电子商务平台一般都有向外公示的电子投诉渠道,通知平台删除是较为便捷、快速的维权方式。如通知后平台未及时删除,也可诉至法院寻求救济。对于平台而言,应加强对商品信息的监测,对明显涉嫌侵权的商品信息应予以主动干预;对于发布侵权信息的商家,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平台规则进行处理。
小王是A公司名下“A奢侈品”平台的注册用户,在A公司总店看中涉案腕表,网站页面显示保真、专业鉴定、表带材质为鳄鱼皮等内容。小王便与A公司客服人员微信咨询商品细节,客服人员明确表示不售卖假货,于是小王当天便下单,花9万多买下该腕表。但收货后,小王发现腕表的表带并非网站详情页描述的鳄鱼皮,且表带编号与商品详情中的表带编号不一致。小王立即与A公司联系,客服人员经过内部确认,明确承认表带是后换的。
小王认为,A公司售卖涉案腕表时虚假宣传,构成欺诈,故向北京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A公司退还货款9万余元,并按照商品价款的三倍赔偿。A公司辩称其未作虚假宣传,不存在欺诈情形,依据行业惯例为顾客更换磨损严重的表带主观上属于善意。
法院经审理认定,更换非真品表带的事实应事先告知消费者,A公司隐瞒了涉案腕表的表带系仿造、非某品牌真品的事实,从而使小王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属于欺诈行为。故判决双方退货退款,同时A公司根据涉案腕表同款正品表带的价格及出售涉案腕表时承诺九五新的标准,赔偿小王8000余元。
奢侈品因其独特性和收藏价值被消费者所青睐。随着大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及消费观念改变,奢侈品消费群体不断增加,奢侈品网络交易平台也随之而生。消费者在享受网络交易带来便利的同时,也要防范其中的购物风险,特别是网上购买二手奢侈品相较于一般购物而言更具有风险性。
对卖家而言,一件奢侈品不仅仅是一个商品,其更看重的是该奢侈品对一种工艺或文化的完美展示以及由此带来的价值体验。商家在此类交易中应依法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客观、真实地宣传自己的产品,充分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对更换的任何部件、配饰等都应明确说明并拍照展示,保证货真价实,供消费者自行取舍。
对买家而言,在网上购买二手奢侈品时,首先要对平台卖家有充分的了解,仔细阅读卖家在平台上的服务说明,对所选购商品的市场行情、商品各细节了解清楚,必要时到实体店进行实物对比。另外,网络交易还要注意保存电子证据,在权利受到侵害时,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刘某通过某二手App浏览产品时发现小陈在售卖其笔记本电脑,经沟通,刘某了解到该电脑是小陈从某品牌官方购买,外观完好无损坏,充电循环次数仅80次,可以正常使用,刘某便下了单。但收货后,刘某发现该电脑外观磨损严重,无法正常充电使用,经送至某品牌售后检测发现电脑内部电池鼓胀、有非官方拆改和非原厂部件,无法提供正常售后服务。
刘某认为小陈属隐瞒事实告知虚假信息,其行为构成欺诈,故请求法院判令小陈退货退款、赔偿购物款的三倍。小陈辩称自己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意义上的经营者,且自己只是在二手交易平台处理二手物品,没有盈利行为,二手商品本不同于一手产品有质量保证,请求驳回其诉求。
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查明,小陈通过其网络平台账号多次销售某品牌电脑等电子设备,非偶然、少量处理闲置物品,超过一般二手闲置物品处理的合理范畴,具有以盈利为目的持续性对外出售商品获利的意图,与通常意义上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无异。其隐瞒事实向刘某告知虚假信息,导致刘某陷入错误的认知并与其达成交易,该行为构成欺诈。法院判令小陈退货退款并按照购物款的三倍赔偿,共计2.6万元。
随着网络交易方式日益多样化,二手闲置物品交易中暴露出欺诈消费者的问题日益引发关注。当前不少二手交易呈现出职业化特点,二手产品卖家通过网络平台多次或持续性对外销售物品,而非偶然、少量处理闲置物品,超过一般二手闲置物品处理的合理范畴,具有以盈利为目的持续性对外出售商品获利的意图,此时二手产品卖家与通常意义上的经营者无异,应当承担《消费者权益保》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二手交易风险性相对较高,建议消费者在购买前要详细了解产品信息,通过平台指定的正规支付途径支付货款,保存好相关证据材料。在发生纠纷后,及时通过调解、投诉、诉讼等方式依法维权。此外,广大消费者在二手交易维权取证时,留意二手产品卖家是否多次经营、销售相关产品,可保留此类证据,在符合法律规定条件下,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的规定,要求经营者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同时,对于二手交易平台而言,应尽快完善投诉举报途径,加强对平台内用户的管理,营造依法有序的经营环境。
赵女士在某二手平台向卖家蔡某咨询其所售的“会游泳的貂宝贝588包邮包活”的情况,蔡某介绍所售动物并非商品视频里展示的动物,实为雪貂,不咬人且很温驯。之后,赵女士花400元买下该宠物,收货后另付了50元运费,蔡某也提示赵女士“收到貂后,要静养,别去动它,也别玩它,刚收到的小宝宝是需要休息的,因为长途运输,体力吃不消”。
不久后,赵女士得知自己买的宠物并非雪貂而是水貂,与蔡某协商退货事宜时,对方回复称当地统称白色的水貂为“雪貂”,所以宠物貂不存在问题。其间,赵女士的男友为了抓捕从猫笼中跑出来的水貂被抓伤。协商无果后,赵女士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赔偿其损失。
法院认为,蔡某销售貂类动物,对貂类动物的品种和习性应有一定了解,却仍告知赵女士所售动物为“雪貂”且性情温驯,主观上具有欺诈的故意并实施了相应的欺诈行为。而赵女士在被明确告知收货后要静养,且已进行协商退还涉案动物时,仍自行腾换笼子致其男友被咬,亦具有一定过错。因此,法院判决蔡某三倍赔偿并支付部分医疗费。
在网络购物异常发达的今天,通过二手交易平台买卖动物并不鲜见,但在进行此类交易时应重视以下问题:
1.不得违法出售、购买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许多人喜欢通过二手交易平台买卖动物作为宠物,但二手交易平台的出售方多为个人,且无专门的经营资质,所售动物有些来自猎捕或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野生动物保》规定,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同时也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此类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因此在二手交易平台出售、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的,构成违法交易。
2.二手交易平台的主体更多样,适用法律更复杂。与一般的电商平台不同,二手交易平台上既有偶尔转让个人物品的买卖双方,也有专门多次从事交易活动的经营者与消费者,偶尔转让物品的买卖双方成立的是转让合同,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而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则成立消费合同,还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比如本案中,被告将不适合作为宠物饲养的水貂谎称为“性情温驯”的雪貂出售给原告,构成欺诈行为,同时确认被告是经常销售貂类动物的经营者,故对原告主张的三倍惩罚性赔偿,予以支持。
3.二手交易平台交易动物的风险承担问题。交易中,尤其是运输途中动物生病、死亡等风险比较大。通过二手平台的动物交易,一般以购买方收到动物时视为交付,之前动物发生的损伤或灭失风险一般由出售方负担,收货后由购买方负担。比如本案中,原告收到水貂后虽然向被告申请了退货,且退货理由成立,但水貂在退回前死亡,原告应该承担水貂灭失的风险,所以判决没有支持退回原告的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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