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视频(股票视频教程)

  • 2022-08-16
  • John Dowson

股票视频(股票视频教程)

 

股票投资小常识:抬拉:抬拉是用非常方法,将股价大幅度抬起。通常大户在抬拉之后便大抛出以牟取暴利。

来源:人民法院报

转自: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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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短视频爆火的当下

刷着视频消磨时光

跟着视频学习知识

已成为了许多人的日常状态

近日,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引流案件。浙江临海的李某在网上被炒股教学视频吸引,还加上了视频推荐的老师开始实操,没想到落入了骗子设的局。

在家养伤刷视频,竟被骗走159万元

2021年4月,临海市民李某因脚部受伤,在家中休养。躺着不能动弹的日子有些无聊,李某便时常捧着手机刷短视频。

4月底的一天,李某看到一个短视频账号在讲解选股方式、实盘操作等内容,感觉讲解得挺有水平。李某平时就在炒股,这回更是想着闲在家不如学点技术,便添加了短视频中公布的讲课老师微信号。老师又将他拉入了一个炒股交流群中。李某担心有诈,在群里静静观察了一段时间,发现群友们都在赚钱,便逐渐放松了警惕。

随后,李某在老师的推荐下下载了一个软件,据说可以在开盘前集合竞价期间快速买入。老师还告诉李某如果他做得好,会拉他进一个内部群,以后可以长期跟着操作赚钱。为此,老师还要李某签了承诺书,要求他绝对保密。

第一次,李某按照教程转账充值了11000元,软件显示赚了钱。第二次,李某充值了11万,软件又显示赚了一大笔。李某还想继续时,被老师告知下周配售新股需要预约,金额达到可进入第二梯队,保证90%的利润。李某又陆续充值了148万元。

几次充值已经掏空了李某的钱包,但连续赚钱的喜悦让他根本停不下来。为了进入第一梯队,他打电话向外甥透露了赚钱的秘密,并向他借钱。舅舅,你是不是被骗了?外甥的话让李某恢复了一丝理智。他试着从软件中把没买成股票的一万元钱转出,却发现对方是个人账户。李某察觉不对,便立刻报了警。

捏造炒股假视频,为诈骗账号非法引流

股票投资小常识:高杠杆的生意,一定是求稳的,而不是求快。求快死的快。

警方调查发现,吸引李某的炒股视频其实出自山东一家传媒公司。2020年3月,刘某与赵某共同设立了山东某传媒公司,在自媒体推广方面有了些名气,便有业务找上他们,让他们帮忙利用自媒体账号发布股票类视频推广微信、QQ账号,推广酬劳最多的时候达一次200元。

2021年2月底至6月,刘某与赵某、王某(另案处理)以山东某传媒公司的名义,在济南设立了一家工作室进行视频推广引流。三人分工明确,各司其职。随着业务量的增大,他们还招来了客服、人事、运营等工作人员。刘某负责出资、设定运营方向和对接需要推广的涉嫌诈骗的微信号和QQ号。王某在网络平台发布任务,组织客服收购快手号等自媒体账号。赵某从网上搜集相关视频进行仿照制作,通过剪辑和修改封面等避免平台查重,又从话术本里找来吸引眼球的标题,结合当前股市稍加修改。为了吸引股民,视频中还会放上伪造的获利持仓交割单,声明不收费、纯交流等。这些股票投资类虚假视频制作好后,赵某便组织运营组员工使用收购来的自媒体账号发布出去,吸引网民关注并私信,再借此推广涉嫌诈骗的微信号和QQ号。

在引流微信前,运营人员需要添加账号做测试,有时候会看到对方账号异常,已被限制登录,消息无法送达的信息。而他们发布视频的账号也时常会被平台封禁。根据老板的指令,遇到类似情况,他们便索要新账号继续推广。而人事部门会根据大家的推广引流量,计算绩效核发奖金。

高额的酬劳,平台的限制……所有人心里都明白这样的引流很有可能已经涉嫌违法。然而在利益面前,刘某与赵某、王某等人抱着侥幸心理,没有停手。运营的短短几个月时间里,这些人便推广微信号和QQ号共计6万余次,违法所得至少人民币226万元。

因警方调查,事情败露,2021年6月22日晚,刘某与赵某等一行五人包车到达广西防城港市的一个镇上。因驾驶员不愿绕道检查站,一行人准备换车出境时被抓获。

辩称正常广告经营,法院审理厘清事实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刘某、赵某被控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偷越国境罪。赵某对指控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刘某对检察机关的指控提出异议。

刘某辩称,公司根据客户的需求,发布投资教学类视频,没有引导投资,公司员工只是剪辑和发布,并不违法,去广西也只是为了到东兴玩。

股票投资小常识:很多人做投机很随意,好像投机不需要谨慎一样,投机只是周期短一点的投资而已,并不是可以乱买。

刘某的辩护人认为,刘某没有直接参与公司经营,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本案是正常的商业经营行为,获利的经济收入为合法的广告经营收入。被抓获的地点离国境40余公里,仅停车等待,未查实已经联系换车实施偷越国境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赵某等人参与并组织他人利用虚假的手段引流,收购快手号等自媒体账号,不断更新替换因违规被查封的账号,推广涉嫌诈骗的微信号、QQ号,并使用泰达币进行结算,应当认定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的行为,违法所得至少人民币226万元,并造成被害人李某被诈骗人民币159余万元的严重后果,已经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山东某传媒公司的工作站设立之后,以非法引流为主要活动,应认定为刘某、赵某等人的犯罪,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

法院认为,因王某等人被抓,被告人刘某、赵某一行五人,从河南郑州出发到广西,刘某与赵某共同出资,并给每人发放1万元现金。五人不敢住酒店,不用身份证登记,不用旧手机号码,将身份证、旧手机带回家或寄回家,换成新手机,夜间出门前往边境,并提前串供若查获就说前往金滩玩。因驾驶员不愿绕道检查站,准备在边境那梭村换车时被当场抓获,其行为已经构成偷越国境罪,系犯罪未遂。

临海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被控罪名成立,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2万元;被告人赵某被控罪名成立,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1万元。

被告人刘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近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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