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有限责任公司相比,有限合伙企业的减资程序更加简单,无需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无需通知并公告债权人、无法定资本最低限额等。有限合伙企业减资主要有以下特点:
2.GP退伙,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但具体如何按照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状况结算,并没有进一步规定;
3.GP退伙,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说明减资总体属于合伙企业意思自治范畴;
4.GP退伙,退伙人对合伙企业的损失负有责任的应赔偿,对退伙前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时企业财产少于企业债务的,应分担亏损。LP退伙后,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第1、2点虽然针对普通合伙企业,但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六十条,除非特别说明,上述也适用于有限合伙企业。
因此,有限合伙企业中的GP与LP均可以履行法定程序,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减资,减资的数额、方式、作价等属于企业意思自治事项,但是GP和LP需要以法定的方式对退伙/减资前企业债务承担无限或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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