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至2018年11月间,被告人彭某担任农业银行海阳市支行业务部/三农对公业务部副股长职务。期间,被告人彭某编造在农业银行购买货币型基金回报高额利息以及借给企业做过桥资金等谎言,骗取被害人何某、丁某等共计人民币2190万元,期间以利息的形式给付人民币528.898万元,并将上述大部分资金用于炒股并进行杠杆配资直至亏损无法返还。
从A股走势上来看,上证指数在2015年6月创下5178高点后一路下跌,至案发前,上证指数跌至2600点附近。在大幅下跌的背景下,彭某配资炒股的损失可想而知。
根据烟台某配资公司总经理证实,彭某自2016年以来一直在其公司投资股票,前后投入4175712元,其中包括管理费、手续费和炒股票的钱,其公司以一比四的比例给彭某配资。
该总经理称,彭某在其公司炒股一直赔钱,前后投入四百余万元全部赔光;自2017年彭某在其公司配资炒股以来,大方面是跌,有时候连续暴跌,彭某一直赔钱,其劝过等行情好了再炒,但是彭某带有赌徒心理,一直往里投,似乎不是花的自己的钱。
海阳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某利用被害人的信任,虚构事实、隐瞒,以伪造印章、签名、编造虚假理由的方式,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骗取被害人钱款,明知有风险很大,仍投资并利用杠杆配资炒股,致使亏损无法返还,应认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涉案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罪。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彭某犯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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