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发布。《决定》大幅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促进民间借贷利率逐步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相适应。
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副部级专职委员贺小荣表示,为统筹推进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良性健康发展,持续增强市场主体的发展动力和活力,保持社会融资规模合理增长,推动综合融资成本明显下降,最高人民法院在认真调研和广泛听取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依照民法典的最新精神,决定对《规定》进行修改。
“民间借贷作为借款合同的一种形式,应当坚持自愿原则,即借款人与人之间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贺小荣指出,借贷双方可以就借款期限、利息计算、逾期利息、合同解除进行自愿协商,并自愿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同样,民间借贷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利率是民间借贷合同中的核心要素。最高人民法院在听取有关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决定: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日发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为例,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下降。
贺小荣表示,民间借贷与中小微企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有利于降低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引导整体市场利率下行,是当前恢复经济和保市场主体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有的民间借贷以金融创新为名规避金融监管、进行制度套利,有的甚至与网络借贷、资管计划、场外配资、资产证券化、股权众筹等金融现象交织在一起,增加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涉众性和复杂性。”贺小荣指出,从长远来看,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有利于互联网金融与民间借贷平稳健康发展,也有利于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统一司法裁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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