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场外配资合法吗亏损严重怎么办?律师提醒远离违规场外配资

  • 2023-02-15
  • John Dowson

股票场外配资合法吗亏损严重怎么办?律师提醒远离违规场外配资

  2019年4月,证监会对券商提出明确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场外股票配资、伞形信托等活动,不得为场外股票配资、伞形信托提供数据端口等服务或便利。”5月中旬要求券商对场外配资情况自查自纠。近期,证监会更是以颇高的频率数次重申,要求各证券公司不得通过网上证券交易接口为任何机构和个人开展场外配资活动、非法证券业务提供便利。那么,究竟何为场外配资活动?从证监会的措辞来看,场外股票配资显然不包括伞形信托。

  场外配资所对应的是场内配资,也就是“融资融券业务”。根据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必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融资、融券,也不得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务。

  由于场内配资业务需要取得证监会的批准,取得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因此,笔者将场外配资业务理解为是“取得证监会批准的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之外的公司通过各种方式为他人炒股提供资金的行为。”

  场外配资主要分为线上和线下两种模式。一般来说,线P本属互联网公司为资金提供方和使用者提供服务的平台,在引入中国后,业务范围逐渐变异,其中包括将债权包装成理财产品吸收公众存款、担保能力低且存在资本金抽离现象、发行预付卡承诺回购收益进行集资等。)、互联网金融这一类公司;线下是一些民间配资公司。以前由于互联网和电子信息技术不够发达,场外股票配资主要集中在线下实体经营,也就是民间配资公司,那时候资金主要是来自东南沿海地区资本比较活跃的地方,例如温州、福建等地。而P2P网络配资则是近年来开始兴起的,资金渠道比较多,来自银行、信托公司甚至自行融资的情况都有。

  场外配资本质上是一种资金借贷关系,配资公司将自有资金和从市场募集来的资金通过平台借给投资者,实现投资者的杠杆交易。配资公司提供证券账户和资金,收取利息。为了确保出借资金的安全,配资公司实时监控客户账户资金情况,设置平仓线和预警线,当客户资金到达预警线,配资公司会通知客户自行减仓或补保证金,一旦客户资金触及平仓线,配资公司有权立即平仓。场外配资的杠杆率极高,常常达10倍以上,远远高于场内配资(融资融券)1倍的杠杆率,年化利率一般在20%至33%之间,也远远高于场内配资的6%至9%。

  场外配资公司(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通常都是以投资咨询公司的名义对外营业并签订合同,虽然场外配资公司的业务模式和资金来源存在多种形式,但是究其实质而言,场外配资公司各种配资模式背后的实质行为就是配资公司为客户提供账户和客户自有资金数倍的资金交由客户自行操作、买卖股票,由客户自负盈亏,同时,根据客户所需资金的数额和时间收取一定的管理费。如账户亏损至预警线,配资客户应降低仓位并追加风险保证金,亏损至平仓线,配资公司将采取强行平仓措施。配资公司将其自有资金或者所筹集的资金以一定的利息提供给需要融资买卖股票的客户,属于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

  一是杠杆比例和投资标的的差异。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比较严格,证券公司要求客户资产在50万元以上,并且必须有相对固定的融资融券范围股票池。融资的比例一般是50%至1倍。在正常情况下,融资融券业务即使发生亏损,一般也不会输光本金。违规配资的杠杆系数几乎没有上限,有的网贷公司、民间钱庄甚至开出1∶10的杠杆,更没有具体投资标的的限制。

  二是融资业务的资金来源一般是持牌金融机构的自有资本等,而违规配资的资金来源五花八门,从事配资业务除了“有钱”之外,几乎没有任何资质要求。

  三是违规配资公司收取高昂管理费。在场外配资的利益链条中,配资公司、资金提供方收益来源于各种息费,不和股票收益挂钩,不管股票是盈利还是亏损,配资股民都要缴纳这部分息费,同时要独自承担股价波动风险。场外股票配资一般分为线下配资和线上网贷配资业务两种模式。配资周期也主要有两种,有的按天配资,有的按月配资,月利息约为1.3%至2.5%,最高年利息可达到30%,堪比高利贷。与之相比,正规券商的融资融券服务费低很多。

  一般来讲,配资公司为了“拉客”避而不谈高杠杆风险,实际上投资者的交易风险被放大了好多倍,一旦市场下跌幅度较大,就会让参与高杠杆配资的投资者瞬间爆仓,亏的血本无归,甚至背上巨额配资债务。

  账户安全性无保障。投资者账户由投资者和配资公司共同掌握,由于配资公司并非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合法机构,没有内控、风控和外部监督,因而游离在法律监管的灰色地带,属于非法领域。一旦配资公司萌生贪念,就可能铤而走险,卷款潜逃。

  高风险的场外配资与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力明显不匹配,投资者应当牢记前些年场外配资造成股民惨重损失的教训,对形形色色的宣传保持清醒,坚持余钱投资、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如确有融资需求,可通过合法的证券经营机构进行融资融券交易。

  根据证监会的要求,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必须经证监会批准。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融资、融券,也不得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务。民间资本是被限制或者禁止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民间资本从事融资融券业务,可能存在超范围经营的问题。但是,对于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的问题,《合同法解释(一)》第10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融资融券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范围?对此,我们也存有疑问。此外,即使认定融资融券业务属于超范围经营,那么对其的查处是否属证监会的职权范围?

  6、证监会可以充分的调查场外配资是否合法合规,使其逐步规范化、透明化和逐步降杠杆,但是直接要求此类资金退出,严重打击了民间资本进入资本市场的积极性,大量民间资本逃离,造成了目前动荡的原因之一,并不利于资本市场的稳定和繁荣发展。对于如何引导和规范民间资本合理合法的进入资本市场,我们认为,不应当由证监会通过发布相关行政规章的方式予以调整和规制,而是应当通过立法的方式解决。证券法修订草案已经于2015年4月20日提请全国会一审。

  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各期货交易所,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司,中国期货业协会:

  近期市场中出现一批以投资公司或投资管理公司名义设立、实质从事配资业务的公司(以下简称配资公司),这些公司为客户配置资金,其中有部分资金进入期货市场从事期货交易。

  从目前了解的情况看,配资公司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定登记的范围多为投资咨询、投资管理或管理咨询等,未取得任何金融业务许可牌照,涉嫌超越经营范围从事资金借贷业务。配置资金进入不同投资领域,其中包括期货市场。配资业务进入期货市场时,多以配资公司控制的个人名义在期货公司开立期货交易账户,并将账户提供给客户使用,客户存入自有资金,配资公司以此为基数,向客户进行配资。配资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对客户交易账户实施风险控制,亏损达到一定比例时对其进行平仓或要求其追加保证金,以保证配资公司自身资金不受损失,同时收取高额资金使用费。

  由于在配资业务中,客户资金被配资公司控制,其安全性难以得到保障;且配资放大了杠杆比例,加大了客户财务风险;同时,配置资金进入期货市场,可能扰乱期货市场秩序,存在风险隐患。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配资业务扰乱期货市场秩序,各单位应深刻认识配资业务危害性,树立防范意识,同时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做好相关工作。

  一、各派出机构作为一线监管机构,应加强对期货公司的监管,督促辖区期货公司做好以下六方面工作:

  一是严把开户关。各期货公司应严格执行实名开户制度,要求客户银行结算账户、期货交易账户与身份信息一致,一户一码,投资者需现场办理开户,开户现场应留存影像资料。

  三是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与配资业务。各期货公司不得与配资公司合谋,为配资活动提供便利。一旦发现期货公司参与配资业务,我会将依法查处。期货公司要保持警惕,积极排查,防止公司网站及其他信息被配资公司利用,一旦发现,公司应立即采取措施终止。

  四是在交易过程中了解到交易账户为配资账户的,各期货公司应立即向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举报,同时向公司所在地我会派出机构报告。

  五是加强对异常交易行为的监控。配资账户多从事日间交易,各期货公司如在交易过程中发现其交易行为异常,应及时向我会及相关期货交易所报告,避免其扰乱期货市场秩序。

  六是做好期货投资者教育工作。各期货公司应将防范期货配资纳入到期货投资者教育工作中,加大宣传力度,向广大期货投资者明示期货配资活动的危害和风险,增加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远离配资业务。

  二、各期货交易所应加强对市场异常交易行为的监控,一旦发现出现异常交易行为的账户为配资公司或配资公司控制的账户,交易所应在依照自律监管规则对其行为查处的同时,立即向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并向我会报告。

  三、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司应切实做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是要做好统一开户工作,对开户材料进行审核时要严格把关,防止不适当客户参与期货市场;二是要做好期货市场监测监控工作,监控过程中如果发现出现异常交易行为账户为配资公司或配资公司控制的账户的,要立即向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同时向我会报告。

  四、中国期货业协会应从自律监管的角度,组织督促会员做好投资者教育工作,提醒投资者防范配资业务风险,并做好相关宣传工作;同时要求会员单位不得从事或以任何形式参与配资业务。一旦发现会员单位参与,期货业协会应按照自律监管规则对违规会员进行惩戒。

  荆华律师,中员,上海申渝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荆华律师系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市金融工具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曾在上海电视台法治天地频道《法宝365》担任节目嘉宾律师。荆华律师先后受邀担任六大社区法律顾问团律师,市法律援助中心特邀解答律师。执业十余年以来,曾帮助众多金融受害者、医美纠纷患者、加盟商等各类弱势群体进行法律维权。荆华律师法律功底扎实,是一个思维敏捷、办案干练的现代型优秀执业律师。多年来,荆华律师一直悉心研究金融理财纠纷、私募股权、房地产等方面的法律事务。先后成功办理了百逾起(现货)期货交易纠纷、保险银行纠纷、私募基金、股权融资、房地产金融等多种诉讼与非诉案件,特别在金融维权、互联网网店转让纠纷、消费者权益等法律维权的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与诸多的办案技巧,受到了广大当事人的一致好评。荆华律师的执业理念是: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坚持真理,专业高效,全力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荆华律师长期专注各类期货、私募股权、金融、消费者维权等诉讼或仲裁争议,特别是在保险银行金融纠纷方面有十余年办案经验。本文仅为笔者律师在处理类似案件的一些观点和建议,仅为参考。如投资者遇到实际法律纠纷问题,也可以直接将情况反馈给律师,以获取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方案。主页lawyer/17522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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