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为提供公品或服务而建立的各种合作关系(广义),通常被理解为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融资模式的总称(狭义),更加强调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过程中的风险分担机制和项目的物有所值原则。
2.PFI:Private-Finance-Initiative,私人融资活动。PFI是对BOT项目融资的优化,指政府部门根据社会对基础设施的需求,提出需要建设的项目,通过招投标,由获得特许权的部门进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与运营,并在特许期(通常为30年左右)结束时将所经营的项目完好地、无债务地归还政府,而部门则从政府部门或接受服务方收取费用以回收成本的项目融资方式。
3.BT:Build——Transfer,建设—转让。民营机构与政府方签约,设立项目公司以阶段性业主身份负责某项基础设施的融资、建设,并在完工后即交付给政府。
4.BTO:Build—Transfer—Operate,建设、移交、运营。民营机构为设施融资并负责其建设,完工后即将设施所有权移交给政府方;随后政府方再授予其经营该设施的长期合同。
5.BOT:Build——Operate——Transfer,建设—经营—转让。部门的合作伙伴被授权在特定的时间内融资、设计、建造和运营基础设施组件(和向用户收费),在期满后,转交给公共部门的合作伙伴。
6.BBO:Buy-Build-Operate,购买、建造及营运。一段时间内,公有资产在法律上转移给部门的合作伙伴。
7.BOO:Build—Own—Operate,建造、拥有、运营。部门的合作伙伴融资、建立、拥有并永久的经营基础设施部件。公共部门合作伙伴的限制,在协议上已声明,并持续的监管。
8.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建设—拥有—经营—转让。部门为设施项目进行融资并负责建设、拥有和经营这些设施,待期限届满,民营机构将该设施及其所有权移交给政府方。
9.DB:Design-Build,设计-建造。在部门的合作伙伴设计和制造基础设施,以满足公共部门合作伙伴的规范,往往是固定价格。部门合作伙伴承担所有风险。
10.DB-FO:Design-Build-Financing-Operate,设计、建造、融资及经营。部门的合作伙伴设计,融资和构造一个新的基础设施组成部分,以长期租赁的形式运行和维护。当租约到期时,部门的合作伙伴将基础设施部件转交给公共部门的合作伙伴。
11.DBO:Design-Build-Operate,设计-建造-运营。私人部门除承担基础设施的设计、建造外,还负责经营该基础设施,但不涉及公权。
12.ROT:Rebuild-Operate—Transfer,重构、运营、移交。民营机构负责既有设施的运营管理以及扩建/改建项目的资金筹措、建设及其运营管理,期满将全部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部门。
13.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移交、运营、移交。政府部门将拥有的设施的移交给民营机构运营,通常民营机构需要支付一笔转让款,期满后再将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方。
14.财务分析:以会计核算和报表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为依据,采用一系列专门的分析技术和方法,对企业等经济组织过去和现在有关筹资活动、投资活动、经营活动、分配活动的盈利能力、营运能力、偿债能力和增长能力状况等进行分析与评价的经济管理活动。
15.财务模型:将企业的各种信息按照价值创造的主线进行分类、整理和链接,以完成对企业财务绩效的分析、预测和评估等功能。
16.财务评价:从分析企业的财务风险入手,评价企业面临的资金风险、经营风险、市场风险、投资风险等因素,从而对企业风险进行信号监测、评价,根据其形成原因及过程,制定相应切实可行的长短风险控制策略,降低甚至解除风险,使企业健康永恒发展。
17.城市公用事业: 具有各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共享的基本特征的服务于城市生产、流通和居民生活的各项事业的总称。包括:①环境卫生、安全事业。如垃圾清除、污水处理、防洪、消防等。②交通运输事业。主要是公共旅客运输,如地下铁道、电车、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停车场、索道、道路桥梁等。③自来水、电力、煤气、热力的生产、分配和供应。
18.城市基础设施:城市中各类设施的总称。按其服务性质分为生产基础设施、社会基础设施和制度保障机构。
21.协议:以金融机构为人,接受借款人的申请向借款人提供,由借款人到期返还本金并支付利息的协议。
22.担保: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
25.多元股权投资:一般包括战略投资;社会投资(可以是自然人投资和法人投资);经营者股权;技术股权;员工持股等。
26.法律风险:由于项目所在国法律的变动、法律不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可能对相关法律未能全面正确理解、项目中可能有触犯法律的行为等等而产生的风险。
27.非经营性项目:旨在实现社会目标和环境目标,为社会公众提供产品或服务的非营利性投资项目。这些项目经济上的显著特点是为社会提供的服务,使用功能不收取费用或只收取少量费用。如城镇排水、雨水收集利用、水环境治理、园林绿化、道路桥梁维护、道路清扫保洁、公厕管理、生活垃圾收运等。非经营项目可以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28.风险:人们对未来行为的决策及客观条件的不确定性而导致的与人们利益相关的可能结果与预期目标发生多种偏离的综合。
29.风险防范:有目的、有意识地通过计划、组织、控制和检察等活动来阻止防范风险损失的发生,削弱损失发生的影响程度,以获取最大利益。
30.风险分担:受托人与受益人共担风险,是信托公司作为受托管理资产的金融机构所特有的风险管理策略,是在风险管理中正确处理信托当事人各方利益关系的一种策略。
32.风险评价:对已识别的PPP项目风险采取专家分析判断、数学建模等方法,以获取项目风险的损失的影响程度的活动,是实现风险定量分担以及采取有效风险管理措施的主要依据。
34.公共事业:负责维持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的事业。公共事业处在自然垄断之下,可能是由于政府的控制之下,而如果是的则会被行政法规所监督。一般所说公用事业包括电力、供水、废物处理、污水处理、燃气供应、交通、通讯等。
35.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相对应,消费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特征,一般不能或不能有效通过市场机制由企业和个人来提供,主要由政府来提供。
36.公开招标:无限竞争型招标。招标人要做国内外主要报刊上刊登招标广告,凡对该项目招标内容有兴趣的人均有机会购买招标资料进行投标。
37.股本金(或叫权益资本):投资者投入的资本金,体现出资者权益,其资本的取得主要通过接受投资、发行股票或内部融资形成。
38.股权/产权转让:政府将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企业的部分产权/股权转让给民营机构,建立和形成多元投资和有效公司治理结构,同时政府授予新合资公司特许权,许可其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经营特定业务
39.股权投资:通过投资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股份。是指企业(或者个人)购买的其他企业(准备上市、未上市公司)的股票或以货币资金、无形资产和其他实物资产直接投资于其他单位,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得较大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可以通过分得利润或股利获取,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取得。
40.合同当事人:依法签订合同并在合同条件下履行约定的义务和行使约定的权利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社会团体。
41.合资合作:政府方以企业的资产与民营机构(通常以现金方式出资)共同组建合资公司,负责原国有独资企业的经营。同样,政府将授予新合资公司特许权,许可其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经营特定业务。
43.环境影响评价: 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44.回购:交易的一方在向另一方出口机器设备或技术的同时,承诺购买一定数量的由该项机器设备或技术生产出来的产品。
45.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投资者和/或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和/或经营某项基础设施项目的制度。
46.技术风险:所采用技术不成熟,难以满足预定的标准和要求,或者适用性差,迫使机构追加投资进行技术改进。
47.绩效管理:各级管理者和员工为了达到组织目标共同参与的绩效计划制定、绩效辅导沟通、绩效考核评价、绩效结果应用、绩效目标提升的持续循环过程,绩效管理的目的是持续提升个人、部门和组织的绩效。
48.绩效评价:组织依照预先确定的标准和一定的评价程序,运用科学的评价方法、按照评价的内容和标准对评价对象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考核和评价。
49.价格发现机制:期货市场所具有的通过公开竞价而形成的能够表明现货市场未来价格变动趋势的功能与机制。通过公开竞价而形成具有预见未来现货市场及其垄动趋势的价格,是期货市场价格发现机制的核心内容。
50.经济环境:构成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社会经济状况和国家经济政策,是影响消费者购买能力和支出模式的因素
52.经营权:私有企业的经营权是指董事会及经理人员代表公司法人经营业务的权利。而国有企业的经营权是指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53.经营性项目:收费或价格形成机制较为健全,可以通过“使用者付费”实现投资回报的项目。如城镇供水、燃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收费的城市快速公路、桥梁、隧道等。
54.竞争性配置:通过对众多备选项目的遴选比较和科学评判优选出使用效益最高的项目,将资金、资源等进行最合理的安排,从而提高资金、资源等的使用效率,克服以往对项目进行一对一单向式审批的弊端。
56.竞争性招标:招标人邀请几个乃至几十个投标人参加投标,通过多数投标人竞争,选择其中对招标人最有利的投标人达成交易,属于兑卖的方式。
57.开标:招标投标活动中,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和行政监督部门或公证机构人员参加的情况下,在招标文件预先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当众对投标文件进行开启的法定流程。
58.可行性研究:在投资项目拟建之前,通过对与项目有关的市场、资源、工程技术、经济和社会等方面的问题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和评价,从而确定项目是否可行或选择最佳实施方案的工作。
59.内部收益率:资金流入现值总额与资金流出现值总额相等、净现值等于零时的折现率。是一项投资渴望达到的报酬率,是能使投资项目净现值等于零时的折现率。
60.评标:按照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比较和分析,从中选出最佳投标人的过程。
61.清产核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企业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组织企业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并依法认定企业的各项资产损益,从而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和重新核定企业国有资本金的活动。
62.清算:为了终结现存的法律关系、处理其剩余财产、使之归于消灭而进行的一个程序,包括计算、核实等。
63.全生命周期:在设计阶段就考虑到产品寿命历程的所有环节,将所有相关因素在产品设计分阶段得到综合规划和优化的一种设计理论。项目从设计、融资、建造、运营、维护至终止移交的完整周期。简单讲,项目开始到结束的时间,PPP项目至少10年。
64.融资:广义的融资是指资金在持有者之间流动以余补缺的一种经济行为这是资金双向互动的过程包括资金的融入(资金的来源)和融出(资金的运用)。狭义的融资只指资金的融入。
69.私人组织:由许多人在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情况下,为完成企业的共同目标而结合起来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包括国有企业、企业、合资企业和家族企业等。
70.私有化:公有组织或公有财产的所有权人直接或由其代理人越权将公有组织或公有财产以及这些组织或财产的所有权及其派生权利合法或非法地由公有组织或公有财产的全体公民或某一集体所有转变为个别私人所有的行为及其过程。
71.特许经营权:依据特许经营协议,在特许经营期限内授予项目投资人和/或经营者,在特许经营范围内投资、运营、维护基础设施项目并依约定取得收益的权利。
72.特许经营权协议:项目发起人与项目投资人和/或经营者之间订立的,在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和特许经营范围内,后者取得某一基础设施项目的特许经营权,双方按约定承担有关义务和责任的协议。
73.投资建设期限:从拟建项目永久性工程开工之日,到项目全面建成投产或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时间。
75.外包:企业动态地配置自身和其他企业的功能和服务,并利用企业外部的资源为企业内部的生产和经营服务。
77.微观层面的风险:在采购过程中基于各种利益关系引起的风险,主要源于政府与私人部门对合同管理的不同。
79.项目担保人:在项目的直接投资者之外与项目开发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机构为项目提供担保。
80.项目发起人:政府授权的直接组织实施特许经营权转让,并与项目投资人和/或运营维护人订立特许经营协议的行政主管部门。
81.项目法人: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依法对所开发的项目负有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本的保值增值等责任,并享有的权利。
82.项目公司(SPC):根据特许经营协议,以项目投资人为主要股东的专门负责建设、经营项目的公司,也可能是项目投资人自身。
83.项目接受人:特许经营权协议终止时接受项目的公司、企业或行政机构、行政部门,也可以是项目发起人。
84.项目节能评价:节能评估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简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
85.项目融资:人向特定的工程项目提供协议融资,对于该项目所产生的现金流量享有偿债请求权,并以该项目资产作为附属担保的融资类型。它是一种以项目的未来收益和资产作为偿还的资金来源和安全保障的融资方式。
86.项目投资人:被政府直接授予特许经营权的现实或者潜在的项目投资主体。项目投资人取得特许经营权之后,通常是项目公司的主要股东。
87.项目移交:全部合同收尾后,在政府项目监管部门或社会第三方中介组织协助下,项目业主与全部项目参与方之间进行项目所有权移交的过程。
89.信用担保:企业在向银行融通资金过程中,根据合同约定,由依法设立的担保机构以保证的方式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在债务人不能依约履行债务时,由担保机构承担合同约定的偿还责任,从而保障银行债权实现的一种金融支持方式。
90.应急机制:应付突发事件而采取的一些应急措施安排和制度。通常都包括预防机制、预警机制、反应机制、控制机制、恢复机制等五个主要部分。
91.应急预案:面对突发事件如自然灾害、重特大事故、环境公害及人为破坏的应急管理、指挥、救援计划等。它一般应建立在综合防灾规划上。其几大重要子系统为:完善的应急组织管理指挥系统;强有力的应急工程救援保障体系;综合协调、应对自如的相互支持系统;充分备灾的保障供应体系;体现综合救援的应急队伍等。
93.运营:对运营过程的计划、组织、实施和控制,是与产品生产和服务创造密切相关的各项管理工作的总称。
94.运营成本:也称经营成本、营业成本。是指企业所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的成本。营业成本应当与所销售商品或者所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收入进行配比。营业成本是与营业收入直接相关的,已经确定了归属期和归属对象的各种直接费用。营业成本主要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
95.运营风险:存在于 PPP 项目的试运营和正式运营阶段,主要是项目建成投产后,在项目的运营和维护过程中,由于能源和原材料供应、技术、生产经营管理、劳动力状况以及市场等因素引起的风险的总称。
96.责任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需要承担责任的法人、自然人,除有明确规定,法人下属分支机构或部门的责任一般由法人承担。
97.债务清偿:债务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债务以解除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债务清偿是企业负债经营过程的重要环节,是实现企业连续负债经营的前提。同时,债务清偿还是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的一项重要的财务工作。
98.长效机制:能长期保证制度正常运行并发挥预期功能的制度体系。长效机制不是一劳永逸、一成不变的,它必须随着时间、条件的变化而不断丰富、发展和完善。
99.招标竞争机制:通过招投标引入竞争机制。竞争机制是市场机制的内容之一,是商品经济活动中优胜劣汰的手段和方法。
101.政府补贴:一成员方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向某些企业提供的财政捐助以及对价格或收入的支持,以直接或间接增加从其领土输出某种产品或减少向其领土内输入某种产品,或者对其他成员方利益形成损害的政府性措施。
102.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政府通过公开招标、定向委托、邀标等形式将原本由自身承担的公共服务转交给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履行,以提高公共服务供给的质量和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改善社会治理结构,满足公众的多元化、个性化需求。
103.政府融资平台: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是指各级地方政府成立的以融资为主要经营目的的公司,包括不同类型的城市建设投资、城建开发、城建资产公司等企业(事)业法人机构,主要以经营收入、公共设施收费和财政资金等作为还款来源。
104.风险:由于国际关系变幻、政权更迭、政策变化、战争等等而导致的 PPP 项目建设所依赖的法规可能被废除,原政府的承诺可能会被取消,项目财产可能被征收国有等。
106.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官方身份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
107.准经营性项目: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均属“消费效用不可分割”的准公品。这类项目虽然可以回收部分投资、保本或微利经营,但建设周期长、投资多、风险大、回收期长或者垄断性等特点,单靠市场机制难以达到供求平衡,需要政府参与投资经营,并且应以控股和参股等方式进行。如综合管廊、轨道交通等。
108.资产评估:专业机构和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资产评估准则,根据特定目的,遵循评估原则,依照相关程序,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运用科学方法,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资产价值进行分析评定、估算。
111.资源配置机制:调节资源使用的数量、规模、结构、布局等方面的经济机制,它是经济体制的一项重要内容。
113.作业外包:政府或政府性公司通过签订外包合同方式,将某些作业性、辅助性工作委托给外部企业/个人承担和完成,以期达到集中资源和注意力于自己的核心事务的目的。一般由政府方给作业承担方付费。
114.产出说明(Output Specification):项目建成后项目资产所应达到的经济、技术标准,以及公品和服务的交付范围、标准和绩效水平等。
物有所值(Value for Money, VFM):是指一个组织运用其可利用资源所能获得的长期最大利益,可用来判断PPP模式是否能代替政府传统投资运营方式,也可评估已执行PPP项目物有所值实现程度
115.公共部门比较值(Public Sector Comparator, PSC):在全生命周期内,政府采用传统采购模式提供公品和服务的全部成本的现值,主要包括建设运营净成本、可转移风险承担成本、自留风险承担成本和竞争性中立调整成本等。
117.可行性缺口补助(Viability Gap Funding):是指使用者付费不足以满足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成本回收和合理回报,而由政府以财政补贴、股本投入、优惠和其他优惠政策的形式,给予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的经济补助。
119.委托运营OM(Operations & Maintenance):政府将存量公共资产的运营维护职责委托给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不负责用户服务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运作方式。政府保留资产所有权,只向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支付委托运营费。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8年。
120.管理合同MC(Management Contract):是指政府将存量公共资产的运营、维护及用户服务职责授权给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的项目运作方式。政府保留资产所有权,只向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支付管理费。管理合同通常作为转让-运营-移交的过渡方式,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121.政府购买服务:主要用于社会福利方面,如供水、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垃圾焚烧领域等,属于民事行为。
注:政府购买服务和特许经营两者都是PPP,有交叉重叠。在交易结构、项目投融资安排、适用范围、主体、程序、评定体系方面有差异。
123.租赁-运营-移交LOT(Lease-Operate-Transfer):指将存量及新建公共资产的运营管理职责、维护职责以及用户服务职责转移给社会资本的PPP运作模式,政府仍然承担公共资产投资的职责并保留公共资产的所有权。合同期限一般为20-30年。
124.SPV公司(Special Purpose Vehicle):针对PPP项目成立的项目公司,参与主体包括政府及实施机构、社会资本、金融机构、专业运营企业等,其中发起方和投资方通常以设立项目公司(SPV)的形式实施,项目公司是PPP模式的运作的重要载体。
125.ABS资产证券化(Asset Backed Securitization):以项目所属的资产为支撑的证券化融资方式,即以项目所拥有的资产为基础,以项目资产可以带来的预期收益为保证,通过在资本市场发行债券来募集资金的一种项目融资方式。PPP项目进入建设后期、逐渐进入运营阶段后,会接洽ABS承销商,探讨融资可行性。资产证券化是PPP模式下非常重要的融资方式
126、IPO(Initial Public Offerings):即首次公开招募一家企业或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将它的股份向公众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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