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60个证券账户、操纵“弘宇股份”、不到两个月获利3000余万……“85后”张飞及张雄“栽了”,合计被罚没近1.27亿元,并分别被采取10年、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证监会网站7月30日披露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张飞,男,1986年8月出生;张雄,男,1987年9月出生。
经查明,资金往来、证人证言、当事人自述、相关聊天记录、配资账户清单、配资账户逐日数据汇总表、证券账户交易终端硬件信息(IP地址、Mac地址、硬盘序列号重合等)等证据显示,2018年3月30日至2018年5月22日,张飞、张雄实际控制和使用包某莹等60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涉案账户组),交易“弘宇股份”。
具体到操控手段,2018年3月30日至2018年5月22日,涉案账户组实施交易“弘宇股份”行为,累计买入成交量为28391050股,买入成交额为1044703457.16元,累计卖出成交量为28239850股,卖出成交额为1073129827.85元。涉案账户组主动申买量占市场主动申买量的平均比例为33.94%,占比超过30%的交易日有17天,申报占比最高为68.67%。
涉案账户组合计持股占总股本比例超过5%的交易日有11天,最高占比为8.3%。涉案账户组持有流通股数量占该股实际流通股数量的平均比例为16.67%,占比超过10%的交易日有28天,最高占比为33.21%。
此外,2018年3月30日至2018年5月22日,涉案账户组连续实施交易“弘宇股份”行为。涉案账户组成交量占该场成交量的平均比例为24.12%,占比超过20%的交易日有20天,占比最高为44.83%。涉案账户组买入成交量占市场买入成交量的平均比例为28.41%,买入占比超过20%的交易日有22天,最高买入占比为62.14%。涉案账户组卖出成交量占市场卖出成交量的平均比例为19.83%,卖出占比超过20%的交易日有14天,最高卖出占比为56.28%。
证监会指出,涉案期间,涉案账户组多次实施盘中和尾盘拉抬股价行为,并趁机反向卖出获利。以“时段内涨幅2%以上且时段买成交占比30%以上”为标准测算,账户组在36个盘中时段拉抬股价,股价最低涨幅为2.02%,最高幅度为8.20%。拉抬期间,账户组买入成交量占同时段市场买入成交量的平均比例为63.48%,账户组主动买入成交量占同时段市场主动买入成交量的平均比例为66.68%。拉抬结束后,账户组卖出股票。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涉案期间,“弘宇股份”价格涨幅为20.13%,中小板指数涨幅为1.31%,该股涨幅偏离板块指数涨幅18.82%。涉案账户组违法所得为31634411.14元。
证监会认为,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张飞、张雄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属于共同实施主体。其中,张飞主要负责涉案证券账户组交易决策,指令交易员下单交易,同时负责与部分配资中介沟通配资事宜,起主导作用,承担主要责任。张雄主要负责配资账户和资金招揽,安排保证金、利息等资金划转,在部分时段负责涉案证券账户组交易,起配合作用,承担次要责任。
根据本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百零三条,证监会决定没收张飞、张雄操纵“弘宇股份”的违法所得31634411.14元,并处以94903233.42元罚款。其中,对张飞处以63268822.28元罚款,对张雄处以31634411.14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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