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资”其实是一种融资活动,是指在金融市场中,资金融出方将自有资金或融入的资金出借给资金融入方,赚取利息收入的行为。此种交易一般伴有保证金、强制平仓的约定,用以保障配资方的权益。
根据我国证券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融资融券只能由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主体进行,且除证券公司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从事融资融券业务。从这个角度讲,融资融券属于特许经营范畴。
既然属于特许经营,如果一些不具有资质的人或机构从事融资融券交易,会是什么结果呢?根据最高法2019年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精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违反特许经营签订的合同无效,所以法律层面就会直接对合同的效力予以否定。
所以,也就有了“场内”与“场外”之分。场内配资是指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正式批准的机构,以合规的程序、加合理的杠杆配资,是监管范围之内的配资,完全合法;相反,场外配资是指利用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的融资业务平台甚至直接在线下从事配资的行为,是在监管范围之外的配资,不具有合法性。
这种配资模式一般是一些P2P公司或者私募类配资公司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将配资方、融资方、券商三方连接起来,连接的媒介就是搭建在游离于监管之外的配资平台。配资方的主要手段就是利用计算机软件系统,一般是恒生HOMS、上海铭创、同花顺或类似系统,与一些信托计划对接,将自己的资金或者以较低成本融入的资金出借给用资人,配资方从而获得利息收入。这种模式是最为典型的场外配资方式,是重点打击的对象。
典型案例:李某与某投资公司签订融资合同,约定某投资公司向李某提供200万元款项,用于炒股,期限1个月,同时为李某提供HOMS平台炒股分账户,某投资公司将该账户与某信托公司信托计划中的交易系统对接。李某向账户内缴纳50万元保证金,向某投资公司按期交纳账户管理费、交易手续费。当账户内款项数额低于保证金数额时,李某应追加保证金,且在账户内款项数额低于保证金数额的60%时,某投资公司有权强行平仓并通知李某补足保证金。后李某股票亏损被强制平仓,其追加30万元保证金,后继续亏损,最终,李某损失合计达到50余万元。
法官说法:案涉交易模式即为典型的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将融资方、配资方、券商相联系的配资模式。在本案中,融资合同对于借用账户、利用计算机系统操作、对接信托公司、强制平仓、让与担保等均进行了详细约定,为典型的配资情形。但是,该投资公司不具备融资融券资质,所以融资合同因不符合特许经营要求而无效。
这种模式与第一种模式的主要差别为是否利用了线上平台进行操作。交易方直接在线下签订合同,约定配资方将账户出借给融资方使用,融资方保留有购买股票的指令权,在这种合同中,配资方为了保障自身的利益,会约定融资方向其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而且在达到一定条件时配资方可以强制平仓。由于不利用线上操作系统,留下的“痕迹”不明显,所以这种配资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典型案例:张某与李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张某向李某提供100万元借款支付至以张某名义开立的某券商账户,年息24%,并聘请李某作为投资顾问,李某向账户中汇款20万元作为保证金,账户内全部资金用于炒股,由李某进行炒股操作,但在账户内资金低于全部款项的80%时,张某有权强制平仓。后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未出现平仓情形。现张某诉请主张李某向其支付约定的24%年息。
法官说法:案涉交易模式为典型线下借钱炒股型场外配资,由于当前对于线上场外配资打击力度较大,逐渐出现线下场外配资情形,配资主体并不局限于公司,涉自然人之间配资的案件数量越来越多。此种配资虽未利用线上计算机系统,但不能否认其场外配资的性质。场外配资的监管重点在于“场外”,对于不符合监管规范的非场内配资,一般均为场外配资,至于配资手段、配资主体,并非决定是否认定为场外配资的关键因素。
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签订的借款合同所涉及的内容并非单纯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亦存在让与担保法律关系,为“借贷+让与担保”双重关系,所以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借款,实质上就是场外配资合同。张某以借款法律关系起诉,主张李某依据借款合同向其支付约定利息,但是,李某作为自然人,当然不具备融资融券资质,所以合同无效,关于利息的约定亦无效。
核实主体资质 网络上各种配资主体宣传铺天盖地,线下还有各种熟人之间介绍炒股签订理财合同。在进行交易之前,特别在将款项汇入对方账户之前,建议要核实主体资质,看其营业范围中是否包含从事融资融券业务。
识别交易风险 规范的股票配资仅将杠杆限定于一倍范围之内,但投资者为了获得巨额收益,往往会追求多倍杠杆,有的配资机构抓住投资者这一心理,甚至打出“十倍杠杆”的噱头。但多倍杠杆不仅不合规,而且隐藏着多倍风险。
诉讼保障权益 投资者一旦遇到不良机构,被强制平仓后账户被冻结,保证金被没收,投入的本金无法收回,此时就应积极运用法律武器,提起或参加诉讼,或积极举报线索,保障自身权益。
场外“借钱炒股”游离于监管的灰色地带,“以小撬大”的行为虽然可能带来巨额收益,但也面临巨大风险。一旦合同性质被认定为场外配资,即为无效,配资方、融资方均可能无法实现预期。在此劝大家,炒股有风险,配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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