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证券一融资客户被平仓后任欠3038万 后续仅还2万

  • 2022-09-12
  • John Dowson

国信证券一融资客户被平仓后任欠3038万 后续仅还2万

  新浪财经讯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国信证券002736股吧)与客户之前的融资融券合同纠纷。该名客户于2018年年底被国信证券平仓后,仍欠国信证券融资款3038万元。但在2019年,该名客户还款2万后,再无还款行为。国信证券因此与客户对簿公堂。

  2016年10月20日,盛某某向国信证券申请融资融券,申请额度为91万元,并承诺已仔细阅读《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的全部内容,认真观看《融资融券业务风险访谈》,详细了解融资融券业务相关知识和业务规则,自愿承担一切风险。同时,盛某某在国信证券出具的《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上签名确认。

  同日,盛某某与国信证券签订了《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约定双方经协商一致,就盛某某以资金和证券为担保,向国信证券融入资金或证券进行证券交易的相关事宜订立该合同。

  在合同的特别声明处载明双方确认,国信证券已向盛某某说明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并且不保证盛某某获得投资收益或承担盛某某投资损失,且盛某某确认已逐条阅读并充分理解合同内容,愿自行承担融资融券交易可能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等等。

  2016年12月23日、26日、28日、29日,盛某某分别填写《融资融券客户增加授信额度申请表》,将申请授权额度分别调整为1,599万元、3,465万元、6,725万元、8,694万元。

  国信证券提交的《盯市查询》显示,盛某某在2018年12月12日负债金额为8745.42万元,补仓金额为13118.13万元,平仓金额为26236.27万元,负债包括应付融资款8200.07万元,预计息费15.37万元,逾期息费529.98万元,此时维持的担保比例为133.98%,低于补仓维持担保比例140%。2018年12月13日,盛某某信用账户维持的担保比例为120.56%,低于平仓维持担保比例130%。

  截至2019年4月25日,盛某某负债金额为3145.94万元,补仓金额为4718.92万元,平仓金额为9437.83万元,负债包括应付融资款3038.68万元,预计息费15.19万元,逾期息费92.08万元。

  国信证券于2018年12月11日、12日、13日、17日、18日向盛某某发送了补充担保物、自行平仓的短信提示;于2018年12月13日、14日通过紧急联系人电话联系盛某某,告知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的情况,并告知已对盛某某的普通账户做了禁止资产转出的限制;于2018年12月21日电话告知盛某某融资负债金额,并通知盛某某尽快拟定还款计划;于2018年12月25日电话与盛某某沟通打印寄送对账单事宜。

  国信证券提交的《国信证券融资融券明细对账单》显示,对账期间为2016年10月24日至2019年4月25日,盛某某的授信总额度为8,694万元,可用授信额度为5548.06万元,保证金可用余额为-5458.66万元,总负债为3145.94万元,融资余额为3038.68万元,融资计提利息为15.19万元,融资已结未付为92.08万元,年化融资利率为7.5%。其中盛某某最后一次“普卖还款”为2018年12月21日还款2299.66万元。2019年1月30日,盛某某还款2万元。该对账单的交易数据与盛某某资金账号交易相吻合。

  国信证券在庭审中陈述,因为盛某某从2018年12月之后就没有偿还款项,故利息是从2018年12月开始计算,违约金是从盛某某平仓之日后第一个交易日、即2018年12月24日开始计算,均计算至本案起诉之日、即2019年4月25日。

  国信证券,要求盛某某归还融资成本3038.68万元、利息107.27万元及违约金76.60万元,合计3222.54万元;还要求盛某某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和财产保全费等其他实现债权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是融资融券交易纠纷。国信证券经证券会批准具有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资格,且涉案《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律师、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故该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盛某某在国信证券明确告知融资融券交易相关风险及业务规则后,理应了解并掌握融资融券交易及其操作所蕴含的机遇与风险,仍申请开立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理应接受所签融资融券合同的约束,并对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负责。

  盛某某案涉账户于2018年12月12日出现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补仓维持担保比例140%的情况,于2018年12月13日出现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维持担保比例130%的情况。国信证券按照约定方式向被告发送了补充担保物通知,但盛某某未及时采取追加担保物等必要措施以维持其资产担保比例,其行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此时,国信证券有权依约采取强制平仓等措施,且原告对强制平仓与否等依约享有债权决定权。强制平仓后,国信证券仍有权要求盛某某偿还拖欠的融资余额3038.68万元及利息、违约金。

  但对于国信证券主张的按年利率7.5%计算利息并按同等利率计算违约金,法院认为该标准过高,依法予以调整为利息、违约金合并年利率为12%。

  国信证券在起诉书的事实和理由中提及的保全担保费1.57万元,由于该费用并非必然发生的维权费用,且双方并未明确约定,因此国信证券主张的保全担保费,因没有法律和合同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如下:

  一、盛某某于半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国信证券融资本金3038.68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之和为以融资本金3038.68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自2018年12月22日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金额,扣除被告于2019年1月30日偿还的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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