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交易,是指客户向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上市证券(融资交易)或借入上市证券并卖出(融券交易)的行为。与普通交易相比,融资融券交易为客户提供了新的交易工具,让客户在操作更加灵活之余还能更好地规避市场风险。
(一)融资交易,增加了投资者的交易筹码。在投资者看多某只证券、预测该证券价格将要上涨时,若手头没有足够现金,便可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买入看好的证券,在低位“融资买入”,高位“卖券还款”,以获取更多收益。
(二)融券交易,改变了证券市场原来只能做多,不能做空的“单边市”状况,即在投资者看空某只证券、预测该证券价格将要下跌时,虽无此证券持仓,却可以向证券公司借入证券并卖出该看空的证券,在高位进行“融券卖出”,低位“买券还券”,以获取价差收益。
(三)杠杆效应,与现有证券现货交易模式相比较,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增加可用于交易的资金和证券,具有一定的财务杠杆效应。在同等资金的条件下,投资者可以通过融资融券的杠杆效应获得更多的收益。
不受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证券类资产的条件限制。专业机构投资者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上述金融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经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及其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者。
第一步:有意向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的客户接受我司关于融资融券业务的基础知识培训,重点了解融资融券特有的风险。
第三步:受理客户的业务申请后,营业部客户经理向客户讲解《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和《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客户在充分了解相关内容之后签署《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和《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
第四步:我司营业部业务办理人员对客户资格进行实质性审核,办理征信手续,通过征信之后,客户方可办理融资融券业务开户手续。
第三步:担保品提交----客户通过我司交易系统进行担保品提交,将资金由银行划入信用账户,或将担保证券从普通账户转至信用账户。
在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可将超过300%的那部分资产转出,通过“担保品返还”将担保证券由信用证券账户划转至普通证券账户,或将资金转出至银行。
在偿还全部的融资融券债务后,可向我司申请,将信用账户中的剩余资产转回到普通账户,并注销信用证券账户及合同以结束信用交易。
融资融券交易具有财务杠杆放大效应,投资者既有可能因杠杆效应获得放大的收益,但也有可能因杠杆效应而遭受放大的损失。
假设投资者融资买入了某只证券,该证券的价格与一路上涨,那么投资者的投资收益就会放大,从而获得更高的收益;反之,如果该证券价格一路下跌,那么,投资者既要承担证券下跌产生的损失,还要承担融资的利息成本。
同样,如果投资者是融券卖出某只证券,该证券的价格与预期一致出现下跌,差价收益就会被放大,从而获得更高的收益;但是,如果证券价格出现了上涨,那么投资者既要承担证券上涨而产生的损失,还要承担融券的费用 。投资者在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前应审慎评估自身的经济状况和财务能力,充分考虑是否适宜参与此类杠杆易。
在投资者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或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且不能按照与证券公司约定的时间、数量追加担保物等情况时,将面临担保物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的风险。在强制平仓机制启动的情况下,强制平仓的过程不受投资者控制,投资者必须无条件地接受平仓结果,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担。如果平仓后仍无法全额归还债务的,将被继续追索。
目前,单笔融资(融券)债务最长期限为六个月,起始时间从投资者实际使用资金或证券之日开始计算,可申请展期。在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签订的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中,双方已就投资者可能被强制平仓的各类情形、强制平仓开始与停止条件等事项有明确的约定。因此,投资者对合同中涉及的债务期限、追加担保物的时间与数量,警戒线与平仓线等内容,应予仔细阅读理解。
投资者在进行融资融券交易时,除了证券交易的手续费、印花税等基本交易成本之外,还需向证券公司支付融资利息及融券费用。
目前,融资利率、融券费率是按照银行同期基准利率加一定的浮动利率计算而来。银行同期基准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半年期金融机构年化基准利率,浮动利率由证券公司确定。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高同期金融机构基准利率,或者证券公司调高浮动利率(费率),将会导致投资者的融资年利率、融券年费率也相应地提高,即投资者将面临融资融券成本增加的风险。
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证券公司将按《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约定的通知送达方式及时间,向投资者发送关于投资者信用账户及融资融券交易相关的重要通知,如标的证券范围调整、融资融券利率费率调整、追加保证金、平仓等通知,发出并经过约定的时间后,将视作证券公司已经履行对投资者的通知义务。
投资者在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中填写的各种联系方式,应当真实有效。如果因为联系方式的虚假或因为联系方式变更未及时通知证券公司,导致投资者未及时获得融资融券通知信息,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投资者承担。
以上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融资融券交易的所有风险和可能影响上市证券价格的所有因素。投资者在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前,应认真阅读相关业务规则、《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及《融资融券业务合同》条款,对融资融券交易所特有的规则必须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融资融券交易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指符合条件的客户以约定价格向广发证券卖出标的证券,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客户按照另一约定价格从广发证券购回标的证券,除指定情形外,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所产生的相关权益于权益登记日划转给客户或所产生的相关孳息返还给客户的交易行为。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包括初始交易和购回交易两次交易。
• 交易时间:深圳市场 每个交易日的9︰15至11︰30、13:00至15︰30。上海市场 每个交易日的 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我司与客户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标的证券:在上交所、深交所上市的股票、基金和债券。(非流通股、限售流通股和个人持有的解除限售存量股票等交易所规定的不能用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证券除外。)
• 折算率:用于初始交易时在标的证券市值上进行折算,以便计算初始交易成交金额;我司将根据市场风险、购回期限等因素考虑,综合确定标的证券折算率,并适时调整。
• 第二步:向营业部提交业务申请,签署《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客户协议》(以下简称《客户协议》)、《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经我司审核通过后,再由我司向交易所报备。
• 第三步:签署包含初始交易日、购回交易日、标的证券代码、标的证券数量、初始交易金额、购回交易金额、购回利率等交易要素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协议书》(通过各客户端发起电子委托指令确定交易要素的,无需签署该协议)。
• 第四步:在双方约定的初始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内,客户在证券账户内备足标的证券,由我司执行初始交易申报,完成初始交易。
• 第五步:在约定的购回交易日交易时间内,客户在资金账户内备足购回资金,由我司执行购回交易申报,完成购回交易。
客户在参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期间,若因提前购回、延期购回,或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同期金融机构基准利率,导致期限利率变动,可能会给投资者带来额外的利息支出。
客户在参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期间,因标的证券价格下跌等原因导致交易的履约保障不足时,客户需提供履约保障,否则将面临被动提前购回的风险;若客户无法提前购回或提供履约保障,则面临标的证券被违约处置的风险;且因处置结果的不确定,可能会给客户造成损失。
客户在参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期间,在交易到期且期限已满365天无法延期的情况下,客户不按规定在购回日期进行购回交易的;或因履约保障比例低于处置线且客户未按《客户协议》约定进行提前购回或提供履约保障措施的;或发生《客户协议》所列示的违约情形时,则将面临标的证券被违约处置的风险,因处置结果的不确定,可能会给客户造成损失。
若标的证券在待购回期间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转增股份、老股东配售方式的增发、配股或配售债券等权益时,导致交易的履约保障不足,客户需提供履约保障,否则将面临被动提前购回的风险,若客户无法提前购回或提供履约保障,则面临标的证券被违约处置的风险;且因处置结果的不确定,可能会给客户造成损失。
本材料内容仅供客户参考,仅为列举性质,未能全面覆盖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内容及风险,若相关内容发生变更,以监管部门及广发证券最新公告为准。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客户)以所持有的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A股股票,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广发证券、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集合或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支付利息、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 质押率:用于初始交易时在标的证券市值上进行折算,以便计算初始交易成交金额;我司将根据市场风险、回购期限等因素考虑,综合确定标的证券质押率,并适时调整。
以股票为例,500万股以下(含),按股票面值的1‰收取;超过500万股的部分按该部分面值的0.1‰收取。
• 客户不得为金融机构或者从事、私募证券投资或私募股权投资、个人借贷等业务的其他机构,或者前述机构发行的产品。符合一定政策支持的创业投资基金除外;
第二步:向营业部提交业务申请、资信材料,配合我司开展尽职调查,经我司审批通过后,签署《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以下简称《业务协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融入资金专用账户存放监管协议》等材料。
• 待购回期间,若质押标的证券市值下跌,客户将面临按约定提前购回、补充质押标的证券或采取其他约定方式提高履约保障比例的风险。
• 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处于质押状态,客户无法卖出或另作他用,客户可能承担因证券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客户在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期间,若因提前购回、延期购回,或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同期金融机构基准利率,导致期限利率变动,可能会给投资者带来额外的利息支出。
客户在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期间,因标的证券价格下跌等原因导致交易的履约保障不足时,客户需补充质押,否则将面临被动提前购回的风险;若客户无法提前购回或补充质押,则面临标的证券被违约处置的风险;且因处置结果的不确定,可能会给客户造成损失。
若质押标的证券在待购回期间发生被暂停或终止上市、跨市场吸收合并、要约收购、权证发行、公司缩股或公司分立等事件时,投资者面临被动提前购回的风险。
客户在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期间,发生《业务协议》所列示的违约情形时,则将面临标的证券被违约处置的风险,因处置结果的不确定,可能会给客户造成损失。
本材料内容仅供客户参考,仅为列举性质,未能全面覆盖股票质押式回购证券交易业务内容及风险,若相关内容发生变更,以监管部门及广发证券最新公告为准。
转融通业务是指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金融公司)将自有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和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以供其开展相关业务的经营活动。
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是指证券出借人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向证券借入人(证券金融公司)出借上市证券,借入人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 不存在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参与证券出借交易的情形;
(1)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接受出借人出借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30至11:30、13:00至15:00。出借申报当日有效,当日14:30前可以撤销。(市场化约定申报除外,对于市场化约定申报,未成交的申报,当日15:00前可以撤销。)
(2)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接受出借人出借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 至15︰00,出借申报当日有效,且在出借申报时间内可以撤销。
证券出借交易标的证券范围与证券金融公司公布的转融券标的范围一致,名单以证券金融公司的公布结果为准。
证券出借交易期限分为五档,即3天、7天、14天、28天、182天,自证券出借交易成交之日起按照自然日计算。
(市场化约定申报除外,对于市场化约定申报,证券出借期限可在1天至182天的区间内由出借人与借入人协商确定。)
(二) 证券出借人在证券出借期间,如果发生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或者终止上市等情况,出借人可能面临出借合约提前了结或者延迟了结等风险。
(四) 证券出借人在证券出借期间,涉及展期的各项事宜,由出借人与证券金融公司自行协商处理,出借人应当注意展期可能带来的风险。
(五) 证券出借人在证券出借期间,出借人出借的证券,可能存在到期不能归还、相应权益补偿和借券费用不能支付等风险。当证券金融公司发生前述违约情形时,出借人需自行与证券金融公司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出借人可自行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律途径解决。
(六) 出借人在参与证券出借交易之前,应该详细了解证券金融公司的经营状况及可能产生的业务风险,证券金融公司以自身信用向出借人借入证券,并不提供任何抵押品。
本材料内容仅供客户参考,材料内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全部覆盖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全部内容及风险,若相关内容发生变更,以监管部门、证券金融公司、证券交易所及广发证券最新公告为准。
“简约通”是基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的小额融资快捷方式,由客户以约定的价格向我司卖出标的证券,并约定于未来某一日由客户按照另一约定价格从我司购回标的证券,期间客户获得资金使用权,同时,除指定情形外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所产生的相关权益或相关孳息仍归客户所有。
客户通过“简约通”融得资金,所融资资金不限使用范围,可继续进行证券交易,也可以转出另作他用。获得资金流程如下:
本材料内容仅供客户参考,材料内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全面覆盖“简约通”小额融资业务内容及风险,若相关内容发生变更,以监管部门及广发证券最新公告为准。
股权激励行权融资业务(以下简称“行权融资业务”),是指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激励计划对象向广发证券融入资金以完成股权激励行权,再以行权获得的所有股票等资产作为融资负债的履约担保,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担保的业务。融资到期前,激励对象应通过现金还款或卖券还款了结债务。
(三)符合法律法规、交易规则和其他相关规定,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禁止或限制参与激励融资业务的情形;
行权融资业务流程包括获得权证、融资行权、获得股票、偿还负债四个流程。其中,激励对象可通过现金还款、卖券还款方式偿还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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