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资产收购和处置都有哪些常见问题

  • 2022-11-20
  • John Dowson

不良资产收购和处置都有哪些常见问题

  目前,各金融平台根据对“互联网+不良资产处置”的不同理解,形成了不同特点的平台模式,但仍处于探索阶段,存在平台功能单一、围观多而成交少的现象。发展中需要迫切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拍卖准入资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拍卖涉及公开、公平竞价问题,必须取得拍卖行许可证才能开展拍卖活动。

  三是处置业务资质。除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和律所类机构外,我国工商登记部门尚不允许机构从事不良资产处置业务,因此从事不良处置工作的相关中介机构,存在着超范围经营问题。

  不良资产处置作为一种非标准化业务,项目差异性较大、专业性强,尚未形成统一的业务模式、合同文本、操作流程,且各个阶段都需要各方面的反复沟通,对线下工作依赖大。

  目前来看,网络平台仅涉及不良资产“信息展示”、“交易服务”等一头一尾环节,因不良项目情况复杂,简单的信息披露无法满足投资者决策需求,尽职调查、协商谈判、资金筹集、合同签署等关键工作目前只能通过线下对接来完成,线上服务的贡献目前还远低于线下。

  目前,资产处置网络平台尚不兼具权威性和专业性。一些互联网企业不具有不良资产处置的专业知识,在信息披露机制和数据标准化尚未完备的情况下,仅提供信息交换和交易撮合的模式尚不成熟。

  金融资产交易所网络平台具有更多的平台属性,但不良资产处置仅是部分业务,且作为出售中介,专业性不及资产管理公司,技术投入也不足,和互联网行业相比发展滞后。

  而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不良资产市场的主要参与主体,在该领域具有最广泛的业务许可和政策支持,以及多年积累的专业经验和人才储备。

  同时,由于不良资产本身可能涉及复杂的所有权关系和利益关系,投资者自身需要借助专业中介机构服务才能做出投资决策,对于大额投资标的,还需外部资金支持以实现杠杆收购。而普通投资者若想参与不良资产交易,只能通过众筹方式或购买标准化的产品(如不良资产经技术处理转化为理财产品、债券等)。现有平台的运作方式可视为“互联网+”模式的简单复制,对于目标客户没有进行有效分离和定位。

  这就造成了在网络资产拍卖中,“围观”多、“成交”少,正是由于不良资产处置目标客户不明,导致绝大部分浏览实质上是无效点击,并不会转化为有效客户。

  进行不良资产收购,首先要审查一般类资产、以物抵货类资产和涉诉的资料,接着对债务人进行资信调查,然后分析资料,审查担保合同,最后债权转让等等。

  (3)涉诉及相应法律文件,如起诉状、上诉状、撤诉申请书、财产保全申请书、支付令申请书以及破产还贷申请书、判决书、调解书和申请执行书、执行证明等相关法律文书。

  对债务人的资信调查主要应围绕以下问题展开,即:债务人的主体资格、组织形态、股本结构、分支机构情况等;债务人的历史经营情况、对债务的态度、是否有逃废债的倾向等;现实经营状况、主要经营业务、产品的市场情况、债务人的总体负债情况、对外担保情况、对外投资情况,以及债权情况等。

  现场核查要求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人员及法律顾问人员,要结合已有资料所示情况,对企业的住所、人员、资产实物状态、抵押或质押资产的存在状态及管理现状等进行实物和资料对照核查。

  此外,还有涉诉类资产的核查,主要内容是与承办案件的人民法院具体办案人员联系,具体了解案件审理、执行的实际情况及可能存在的问题。

  所谓资料分析和综合评估就是要在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的基础上,对拟接收的不良资产进行评估分类,进而制订出接收方案和初步的处置意见。

  (1)债务人如为暂时性经营困难,有一定的市场,有一定的发展潜力,符合债转股条件的纳入债转股企业管理;需要进一步信贷支持的,帮助企业改进管理,申请债务融资帮助。

  (3)债务人下落不明或经营将持续恶化,难以起死回生的,要落实其财产情况,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强制执行。

  对于有担保或抵押债权的,要确切弄清其时效期限,及时通过催收或诉讼确权,以便中止或延长行权时效。债权接收过程中,尤其要注意债权资产的保全和相应的权利时效问题。

  相关法律法规对各种担保的有效设定均有详细的、明确的规定,在诸多涉及担保是否有效的条件中,常常因为当事人在设立担保时没有认真考虑担保单位的资质能力,担保条款的设定不规范、不明确,担保设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要求等造成担保无效或没有起到应有的效果,对此,应给予足够的重视。

  我国《担保法》对五种担保方式的生效条件有着不同的规定,以抵押为例,《担保法》规定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企业的设备和某些动产为抵押的,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债权人出让人(国有商业银行)与债权受让人(资产管理公司)及债务人、担保或抵押人之间签署《债权转让协议》是债权转移至资产管理公司的必经法律程序。但在实践中,债务人或担保人并不一定会主动地在“债权转让协议”上签字。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和受让人的合意即令债权转让具备特定的法律效力,但债权人和受让人对债务人负有通知的义务。

  确切地讲,担保人在转让协议上签字的法律效力仅限于对债权转让这一法律事实的确认,如需变更抵押权或延长抵押效力,则“债权转让协议”中应有新的条款加以约定并根据需要办理登记或延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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