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强干货 不良资产清收处置手段与流程

  • 2022-11-20
  • John Dowson

最强干货 不良资产清收处置手段与流程

  混合性债务重组项目是指既涉及授信条件变更又涉及以物抵债、减免息、削债等资产处置的不良授信债务重组项目。

  1,混合性债务重组的对象原则上应为尚能正常经营,但一次性全部偿还我行本息存在困难的企业。

  2,在重组后的还款期间内,可预测企业具有正常的经营性现金流入,扣除成本后具有偿还我行本息的能力。

  与其他清收方式相比,混合性债务重组倾向于对债务人债务偿还期限的调整、对担保品的重置和补充,而不是对债务人资产的处置。因此,在确保债务人经营的前提下,债权人通常可以获得较高的受偿甚至全额受偿,而债务人通过重组方式亦可能获得重生的机会。

  然而,债权人在重组过程中可能承担的风险也更大,混合性债务重组约束债务人的仅仅是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公权力(如法院)的介入,因此债权人仅能通过常规的贷后管理来了解和控制债务人,在重组过程中的不确定性较高。

  我行与债务人商讨债务重组计划过程中,需与债务人、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详细了解债务重组计划,判断债务人的经营趋势,保障我行债权利益。

  加大对重组后的债务人经营情况的贷后管理力度,从行业、产品、上下游企业度考察债务人的经营状况,特别关注重组后的经营性现金流的变化情况。

  破产重整(含和解)是指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具备重整条件且有希望再生的债务人/担保人,通过各方利害关系人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的清理,以期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法律制度。其主要针对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或者企业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但有重整价值的企业所采取的拯救措施。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务人或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由于重整程序各环节具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时限要求,申请重整前需理顺相关债权债务关系,与债务人就重整方案达成必要一致,以利于后续重整程序顺利展开。

  2006年破产法规定的破产重整制度促成了我国破产法律价值观的历史性变化,使之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朝着挽救债务人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方向转化,债权利的实现建立在债务人再生的基础上,力图保留企业营运价值,使债权人能够得到比在破产清算的情况下更为有利的清偿结果;同时,通过债务人企业产权、资本结构、经营战略和内部管理等多方面的调整,消除破产原因,摆脱经济困境,获得重生。

  但破产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且需要持续较长的一段时间通常都是以年来计算,即意味着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控制是相对较弱的,特别是当债务人的投资人/上级主管单位提出重整时,债权人的知情权、控制权更是被削弱,承担的风险更大。

  破产重整(含和解)程序的着眼点主要是债务人的利益,所以作为债权人的银行在破产重整(含和解)程序中更应当注意风险控制,主要为:

  1,原则上我行不主动申请债务人/担保人进行重整;如我行主动申请重整的,应符合重整方案优于破产清算方案的原则。

  3,商讨重整(含和解)计划过程中,需与债务人、投资者、破产管理人等充分沟通,详细了解相关计划的各方面,争取最大化保障我行债权利益。

  4,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我行权利的,我行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破产清算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由债权人或债务人自行申请破产,通过分配破产财产的方式受偿的行为。

  破产清算制度旨在通过司法程序,强制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变价及公平分配,以一次性了结债务人的全部债务。其功能重在合理分配债务人的破产财产,目的是为了实现对全体债权人的公平保护。其优点即在于破产清算程序将彻底终结债务人与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彻底消减未来银行管理破产企业债权的成本。

  但是破产清算在发挥其上述积极职能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暴露出其固有的缺点:破产清算程序复杂漫长,且受很多因素影响,除有抵质押财产外,金融机构没有其他优先受偿的机会,导致一方面银行债权人通过破产清算程序能够获得的实际利益并不大,另一方面银行需要为破产程序付出巨大的时间成本和资金成本;由于企业间存在着错综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相互持股关系、互保关系以及其他关系,一个企业的破产清算往往引起相关企业的连锁反应,对社会经济交易秩序的正常流转造成重大的影响。故银行债权人在清收过程中应审慎使用破产清算方式。

  1,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时,我行应确保在法院规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破产申请受理后及时进行停息处理,避免出现账务错误。

  2,与破产重整不同,我行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且可以依法随时主张,不受破产宣告与否的限制。

  3,积极参加债权人会议,配合破产管理人做好破产财产的定价、变现及分配工作。破产财产的定价、变现是破产程序中的关键,破产法对破产财产定价及变现仅作了原则性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的职权之一即是确定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及分配方案。在实际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与破产企业及其出资人容易达成默契,通过将破产财产低价转让给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单位、扩大职工债权金额的方式变相侵占普通债权人的利益。故银行债权人应充分利用自己作为债权人的知情权及表决权,详细了解破产财产的变价细节,防止债权受损。

  5,如破产财产分配时,我行与债务人有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债务,应积极督促结案,并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二年内受领分配。

  6,破产程序终结后,针对未受清偿的债权,我行对破产人债权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仍享有追索权。银行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

  批量转让是指我行对10户/项(“户”指独立企业法人,“项”指抵债资产,下同)以上规模的不良资产进行组包,将不良资产及全部相关权利义务定向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的行为。

  资产管理公司是指具有健全公司治理、内部管理控制机制,并有5年以上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经验,公司注册资本金100亿元(含)以上,取得银监会核发的金融许可证的公司,以及取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量转让特别授权的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

  2,公开透明。转让行为要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避免暗箱操作,防范道德风险。

  ④个人(包括向个人发放的购房、购车、教育助学、信用卡透支、其他消费等以个人为借款主体的各类)。

  商业银行通过批量转让可以实现不良资产的快速处置,与以往的单笔不良资产处置相比,迅速改善商业银行的资产结构,提高资产质量,提高经营效益。

  商业银行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面临沉重的税费负担。单笔处置一项不良资产,从起诉至执行结案,需要交纳的税费至少有十五项以上,这些环节的税费占不良资产本金金额的比例可达20%,许多不良资产因预计成本收益比过低而无法处置。而采用批量转让,则可以通过与政府主管部门、中介机构的集中谈判与协商,实现费用价格折让或减免,以达到降低交易费用的目的,并可实现损失的税前抵扣,进一步提高了不良资产的回收价值。

  不良资产普遍具有“冰棍效应”,即不良资产价值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缩水,损失不断加大,因此一般而言,不良资产处置越早越好。特别是对于那些长期处于经营不善、常年亏损的不良企业而言,如不及早处置必然导致其逐步消耗已有资产,而批量转让通过提升处置效率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资产损失。

  根据财金(2012)6号《财政部 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不良资产的批量转让可以本金打折,折后的损失进行核销处理,这给银行批量转让时的议价能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如果定价过高可能无法成交;定价过低则损害了银行的债权利益。

  相较于传统处置方式,批量转让允许本金打折,从回收率角度来看,本金回收率一般小于100%,即存在处置损失。此外,由于批量转让一般为一次性将“不良资产及全部相关权利义务”全部转让,因此银行对不良资产后续收益不再享有分配权,存在潜在处置损失。

  批量转让工作是创新形式的不良资产处置手段,因而操作风险,尤其是涉及监管规定的操作风险是必须重视的风险类型。在具体操作中,应严格按照《财政部 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流程进行:对于政策规定不可以进行批量转让的资产,在组包时应严格剔除;不良资产批量转让要依照规定环节进行,不得擅自转让不良资产;要及时完成责任认定工作,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批量转让工作情况报送监管机构。

  在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工作中应严防各类道德风险,杜绝与债务人串通、逃废资产、转移债务;抽调、隐匿原始不良资产档案资料,编造、伪造不良资产档案或其他数据、资料等各类违法违纪行为。

  广义上,资产证券化指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进而转换成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的流通的证券的过程。现阶段,我国资产证券化主要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起的信贷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对资产的选择比较严格。根据国外资产证券化的成功经验,适合于证券化交易的信贷资产一般具备以下特征:

  2012年,我行先后下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办法》、《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操作规程》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账务处理办法》,我行资产证券化实践即依据上述规章展开。

  中国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指将自身所拥有的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以及中国银行作为投资机构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及流通的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经营活动。

  中国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本运作模式为:中国银行(发起机构)选择本行拟证券化的信贷资产形成基础资产池,信托给受托机构,再由受托机构作为发行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向投资者定向发行受益证券,以发行所得向中国银行支付销售对价,同时以基础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兑付资产支持证券本金及收益,并根据需求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中国银行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流程包括:需求发起、中介机构选聘、基础资产池构建、尽职调查、交易结构确定、基础资产池评级、法律文件准备、监管机构报批、定价发行、投资管理、估值计量与会计处理、服务、信息披露、跟踪评级、不合格资产赎回、清仓回购等环节。交易结构图如下:

  总行金融市场总部为全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牵头部门,负责统筹开展全行各类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主要职责包括:牵头拟定中国银行资产证券化业务规章制度,组织中介机构及行内相关部门完成业务方案设计(包括基础资产入池标准、产品方案、结构设计等),牵头完成项目申报及监管沟通工作,组织拟定资产支持证券推介方案并完成定价发行,牵头组织后续产品管理工作,开展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经营并履行风险管控职责。

  基础资产所对应的总行业务部门负责提出资产证券化业务需求,会同牵头部门共同制定基础资产入池标准并提供备选资产,制定服务手册并实施服务管理,配合牵头部门对其代为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进行投后管理。

  总行风险管理总部作为中国银行风险管理的牵头部门,负责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统一风险管理工作,统筹行使与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相关的风险管理职能,负责不良信贷资产证券化需求发起工作。

  总行运营服务总部负责业务账户管控和操作性流程设计,负责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相关BGL账户的统筹管理及事后集中监控,负责对基础资产提供分行运营部门进行统筹管理并组织实施相关账务运行管理工作。

  总行财务管理部负责拟定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账务处理办法,负责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计量,负责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资本计提及相关资本管理工作。

  ①品种设计多样化。不良信贷资产处置的重要目的之一是资产的迅速变现,增强银行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力。所以中国银行不良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品种设计应该多样化,特别要注重资产的搭配,将近期变现、中期变现、远期变现的资产按一定的比例组合在一起,从而在利率水平、利率方式及期限等方面适应不同投资者的投资偏好。

  ②对不良信贷资产进行合理估价。不良信贷资产定价问题一直是金融业中的难点,但这又是不良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基础工作。根据我国金融市场的状况,可考虑运用协商定价的方式,也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采取公开拍卖方式转让。

  ③采用有效的信用增级手段。信用增级是不良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其目的在于弥补不良资产初始组合时的信用等级与投资者所要求的信用等级之间的差距,从而增加对投资者的吸引力。信用增级可分为内部增级与外部增级,内部信用增级包括但不限于超额抵押、资产支持证券分层结构、现金抵押账户和利差账户等方式;外部信用增级包括但不限于备用信用证、担保和保险等方式。

  ④处理好效率与效益的关系。不良资产证券化和其他不良资产处置手段一样,要处理好效率与效益的关系问题。为了实现效益最大化,资产组合的设计需要结合具体的市场情况灵活设计。如果处置进程太快,可能达不到效益最大化的目标;而进程过慢,则可能影响资产的价值。

  从风险-收益的角度看,通过对交易结构的设计可以实现资产的真实出售,锁定了资产的回收价值,有效转移资产处置风险。在供给刚性、需求由少数投资者垄断的不良资产市场中,可以有效避免出现垄断交易的一次性定价困难和商业银行损失加大的问题。

  从银行资产质量、结构和规模的角度看,一方面,不良资产证券化出售可以实现批量处置大规模不良资产,使不良资产比率的快速下降,提高资产质量;另一方面,由于扩大了银行中间业务比例,减轻了资本充足率的压力,改善了资产结构,有利于短期内提高筹资能力,从而为扩展新资产提供融资来源,有助于资产组合的快速增长。

  从提高市场化运作水平的角度看,我行作为服务商,在清收处置过程中,可引入市场化运作机制进行资产清收处置,引入先进的资产处置技术,有效避开不得打折处置的现行政策障碍,有利于建立和完善不良资产的市场化处置机制,提升不良资产处置业务的市场化运作能力,使不良资产处置达到国际先进银行的水平和标准。

  不良资产证券化对资产要求较高,需要在未来产生可预测的稳定的现金流,这是许多不良资产都达不到的,客观上限制了该处置手段在的适用范围。

  不良资产证券化需要有专业知识的人员来进行操作,需要聘请财务、法律等大量中介机构对资产进行梳理评估,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交易结构的选择。因此是一个综合性和专业性要求较高的处置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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