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常见的不良资产处置方式

  • 2023-02-20
  • John Dowson

实务中常见的不良资产处置方式

  不良资产处置,是指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不良资产的价值进行变现或者提升的方法和手段。成功实现不良资产的变现,是不良资产处置的最终目标。自从上世纪末,中国第一家资产管理公司成立以来,我国的不良资产处置业务已经度过了二十多年,在这二十多年中,随着技术的日新月异,也不断涌现出新的不良资产处置方法。

  不良资产的处置的划分,有多重分类标准,最常用的是按照资产是否最终变现,分为终极处置和阶段性处置。终极处置,是指该对不良资产的处置行为能够实现最终变现,资产处置的最终损益得到了确认;主要包括破产清算、多样化出售等。阶段性处置,是指该处置方法不能对资产实现最终变现,后续仍需采取进一步的处置行为,处置损益有待于最终认定;主要包括债转股、债务重组、以物抵债、资产置换、实物资产出租等方式。对某些难以适用终极处置的不良资产,可以先采用阶段性处置,尽量减小损失,以待后续的进一步处理。

  催收是针对债权类不良资产最直接的处理方式,但许多时候由于债务人的经济状况以及还款意愿的客观问题影响,未必有效。但应注意诉讼时效,通常情况下债权类不良资产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即债权人应当在知道或应知自己的债权受到侵害之日起三年内,向债务人提起诉讼。同时,在催收时,当事人也应该注意催收的手段,使用合法手段催收。

  债权转让,是指债权的主体发生变更,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协议,在法律和当事人约定没有明确规定禁止转让时,将其对债务人的债权部分或全部让与第三人。通常,债权转让的第三人多为专业的不良资产管理公司,由其进行管理,可以降低成本,尽快变现不良资产。

  依法对到期的债务提起起诉进行追偿,是不良资产处置的重要手段,也是实务中的常用手段之一。特别是很多企业并非完全失去还款能力,而是因为缺乏还款意愿而拒绝还款,此时就应当诉诸法律手段。诉讼追偿的优点在于有法院的判决作为保障,可以强制执行,同时也可以规避某些特殊机构处置不良资产需要的冗长流程。但是,在实践中,由于不良资产本身就是多次催收不成,债务人还款意愿差或失去还款能力的坏债,并且因为债务人往往是地方性支柱产业,还可能兼有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诉讼的强制执行结果往往不尽如人意。所以,可以说诉讼清收是重要的不良资产处置手段,但是很难谈是最有效的手段。

  以物抵债,是在债务人无法以金钱偿还债务时,与债权人达成约定,在并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的情况下,以债务人拥有所有权的实物资产折价抵偿债务的行为。其通常发生在同业公司之间,又或者折价物为便于市场上流通的动产或不动产。

  广义上的债务重组包括借新还旧、以资抵债、资产置换(股东以优质资产或现金置换上市公司的呆滞资产)、债转股、折扣变现及协议转让等多种形式。究其本质,债务重组是对企业的不良债务进行重新的规划与安排,相对而言难度较小,可以以较小的损失使资产能够在短时间内升值或变现。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第二条中规定:不良资产证券化是“在中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这是一种新兴的不良资产处置方式。

  债权转股权简称为债转股,依据已经废止的《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在债转股完成后,资产管理公司会进行阶段性持股,并对所持股权进行经营管理。应当注意,债转股中的债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并且债务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置换是指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以优质资产或现金置换上市公司的呆滞资产,或以其主营业务资产置换非主营业务资产等情况。资产置换以其见效快最快、效果明显而著称,但同时也对其股东的财力有较高的要求。

  (1) 公开拍卖,又称公开竞买。通过公开拍卖方式处置不良资产,公开、透明、简便、高效,因此在处置抵押资产时经常被采用,主要适用于标的价值较高、市场需求量较大、流通性较强的对象,如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以及大多数不动产等。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宣传不到位、担忧难以执行以及急于脱手等种种原因,往往存在流拍、成交价低于市场价等情况。

  (2) 协议转让。协议转让是指在经过各种公开找寻后,仍仅能找到一家符合条件的买主时,双方达成协议转让不良资产的方式。通常采用协议转让的情况往往是标的的市场需求量极小,几乎没有选择余地的情况。

  (3) 招标转让。招标转让是指被转让产权有多位受让意向者,转让标的物相对不那么简单,且买受需要具备相关条件时,以公开招标的方法,由评标委员会评出的出价最高、现金回收可能大的最优标者成交的交易方式。该处置方式适用于标的价值大,通用性差,有竞买实力的潜在客户不多、但大于三家时。

  (4) 竞价转让。竞价转让是一种公开、明底价但是购买者秘密出价的售卖方式,转让人当场比较各方出价,价高者得。该处置方式适用于处置市场较小,竞买人少,不适宜拍卖或招标转让的各类资产。

  (5) 分包。分包是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其所拥有的部分资产,签订分包合同分别打包,转让给不同承包人,由承包人负责该资产的一种行为。此种方式有助于债权人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租赁是指债权人在取得实物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后,将其租赁出去,以取得的资金偿还不良资产的方式。

  破产清偿,按照《破产法》规定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债务人依法破产,将债务人的资产进行清算变卖后按照偿付顺序,债权人得到偿付的方式。

  上文就十一种常见的不良资产的处置方式作出了简要的介绍,供读者参考。不良资产处置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对不良资产进行变现或者将其转变为优质资产,因此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最好尽量采用终极处置。但是,现实中不良资产的实际情况往往非常错综复杂,各种不良资产的处置方法并无优劣高下之分,选择符合现实情况的方法,将不良资产的损失降到最低才是我们的最终目的。前文中提到的各种不良资产的处置方式,并不是互斥的,在实务中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自由的选取多重方法组合,以期达到最优效果,尽可能将不良资产变现或者将损失降到最低。后文中将对第2-7种不良资产出资方式的性质、内容以及实务中的常见问题进行详细的介绍。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监督管理的其他金融机构。

  《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已废止)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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