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3月24日以专人送达、邮件、电线日在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中康路136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5栋5层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曾琰女士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审议通过以下事项:
一、会议以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并注销股票期权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拟终止实施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暨注销股票期权事项,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未来发展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与核心骨干的勤勉尽职,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3月3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终止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并注销股票期权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2021年3月1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2、2021年3月1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1年3月13日至2021年3月22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的时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2021年3月23日,公司对外披露了《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1年3月29日,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授权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须的全部事宜。并对外披露了《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股票的自查报告》,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
5、2021年5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1年5月18日为首次授予日,向79名激励对象授予4,770.00万份股票期权。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公司已完成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工作。
6、2022年3月25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确定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授予日为2022年3月25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9名激励对象授予800.0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3.39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就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2年4月18日至2022年4月29日,公司内部公示了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公示期满后,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关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8、2022年5月16日,公司完成了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涉及的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工作。
9、2022年8月26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不符合行权条件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不符合行权的条件,公司决定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的1,615.20万股股票期权进行注销,同时注销离职的原激励对象已经获授但尚未达到行权条件的732.00万股股票期权,本次合计注销2,347.20万股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中设定的业绩考核指标已不能和公司当前所处的市场环境及发展战略相匹配,另一方面,公司根据战略规划及业务发展的需要,不断引进各类人才,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无法充分覆盖公司现任的核心人员。
上述因终止实施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需注销58名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共计3,222.80万份,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2.80%。
公司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与核心骨干的勤勉尽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在取消股份支付计划时,应立即确认原本应在剩余等待期内确认的激励费用金额。因此,公司将在取消日估计未来能够满足可行权条件的权益工具数量,计算剩余等待期内的股权激励费用金额并在当年一次性确认相关激励费用。根据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公司在目前估计未来能够满足可行权条件的权益工具数量为零,相应累计确认的股权激励费用为零。公司终止本次激励计划不会对公司2022年净利润产生影响。本次终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终止本激励计划后的三个月内公司不再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后,公司将继续通过优化薪酬体系、完善绩效考核制度等方式来充分调动公司管理团队与核心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更大价值。
公司本次拟终止实施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并注销股票期权事项已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注销数量、终止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与核心骨干的勤勉尽职,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终止实施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并注销股票期权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拟终止实施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暨注销股票期权事项,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未来发展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与核心骨干的勤勉尽职,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终止并注销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公司本次终止并注销的原因和数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终止并注销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尚需就本次终止并注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终止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并注销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财务总监陈得胜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由于个人原因,陈得胜先生申请辞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财务总监职务,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截止本公告日,陈得胜先生持有公司股份46,500股,其离职后将会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股份管理。
经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廖垚先生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财务总监的议案》,同意聘任张静萍女士(简历见附件)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独立董事对本次聘任财务总监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张静萍女士:1980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管理学硕士学位。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英国特许管理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全球特许管理会计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曾任立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高级项目经理,美的机电集团会计管理主任专员,美的制冷集团内控管理主任专员,盈峰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经理、财务管理部副总经理,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兼财务管理部部长,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财务负责人等职务;现任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张静萍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之间无关联关系。张静萍女士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7)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形成的决议,公司定于2023年4月17日(周一)召开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2、网络投票日期与时间:2023年4月17日当天,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4月17日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4月17日9:15至2023年4月17日15:00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截至2023年4月11日(周二)下午15:00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上述公司股东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和行使表决权;不能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上述议案已于2023年3月31日分别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1日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要求,上述议案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需要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公司将根据计票结果进行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上述议案须以特别决议表决通过,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1、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的,凭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
2、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的,凭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凭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的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
本次股东大会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投票,网络投票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一。
4、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3月31日9:15时,结束时间为2023年3月31日15:00时。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本人)出席于2023年4月17日召开的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3月31日当天,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3月31日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3月31日9:15至2023年3月31日15:00的任意时间。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以及股东代表共9名,代表公司股份累计为247,075,6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1.4435%。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名,代表股份242,134,7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0147%;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7人,代表股份4,940,9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88%。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245,957,266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5473%;反对1,118,405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4527%;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839,2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7.4406%;反对1,118,405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2.5594%;弃权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同意4,872,7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2874%;反对84,905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7126%;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872,7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2874%;反对84,905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7126%;弃权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同意246,990,766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656%;反对84,905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44%;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872,7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2874%;反对84,905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7126%;弃权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通知已于2023年3月24日以专人送达、邮件、电线日在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中康路136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5栋5层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10人,实到董事10人。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廖垚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经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关于终止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并注销股票期权的议案》。
鉴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设定的业绩考核指标已不能和公司当前所处的市场环境及发展战略相匹配,另一方面,公司根据战略规划及业务发展的需要,不断引进各类人才,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无法充分覆盖公司现任的核心人员,公司董事会同意终止实施第二期股权期权激励计划并注销股票期权。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关联董事廖垚先生、李洪流先生、李靖彬先生、市东一元先生回避表决,详见公司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内容。
经与会董事审议与表决,同意聘任张静萍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自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三、会议以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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