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从银行接收和处置的资产主要为对公不良资产,而个贷不良资产所占的比重较小。原因在于2021年前的监管政策并不允许个贷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同时由于个贷不良资产本身数额小、数量大的特点,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未将其作为业务重点,相应缺少个贷不良资产的处置经验。但近几年,银行的个贷不良资产处置压力正在增加,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2020年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2020年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838.64亿元,相比于2019年的742.66亿元,上升12.92%,银行个贷不良资产需要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处置和消化。对此,需要进一步放宽个贷不良资产的转让限制,并进一步提升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个贷不良资产的业务能力和行业经验。
相较对公不良资产而言,个贷不良资产突出表现为债权数额小、单户债权笔数多、债权户数庞大等特点。以笔者在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资产公司”)接触的几例个贷案件来看:几户个贷债权广泛分布于各地级市,时间集中在20世纪初,时间间隔较长;单户债权本金数额偏小,集中为5万至15万之间;几户个贷债权类型完全一致,都是住房按揭向银行,以个人房屋或他人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几户个贷债权有的从原债权行直接转让给东方资产公司,有的经其他资产公司再次转让,最终由东方资产公司接收。同时,由于个贷债权催收的难题与困境一直存在,因超期还款而产生的逾期利息远远超过本金数额,几户个贷债权的处置面临不同程度的现实障碍。
根据个人的不同需求,以个人为借款主体的个贷不良资产类型主要涉及住房按揭、购车、教育助学、个人消费信用、信用卡透支、个人经营类信用及其他消费。其中,住房按揭始终占据个贷不良资产体量的主体。但近年来,个人消费需求得到刺激,因此产生的信用卡透支及个人经营类信用贷的未偿信贷总额不断攀升,在个贷不良资产中占有较重。可以预见,在个贷不良资产规模不断增长的趋势下,信用卡透支及个人经营类信用贷将有望与住房按揭成为个贷不良资产的三个主要类型。
对资产管理公司而言,从原债权行或其他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债权后,在合理期限内及时催收是首要选择,也是成本最小、效率最优、回款最快的方式。在催收个贷之前,需要对个贷档案、材料核对和熟悉,进行前场调查,获知抵押物当前的权利状态和物理性质,并与债务人、担保人进行有效沟通和商谈。以东方资产公司为例,业务团队处置一笔个贷时,需要调取该笔个贷的档案材料熟悉项目情况,及时委派项目负责人实地调查抵押物,在与债务人、抵押人沟通时,需要向其告知债权已经由原债权行转让给资产公司,资产公司成为新的债权人,债务人及担保人应按照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的约定向资产公司及时履行还款义务。但由于东方资产公司受让的个贷债权时间较长,在催收过程中会遇到以下问题:
1、债务人及担保人认为原债权行、东方资产公司没有及时告知其债权转让的行为,即使有法定的以报纸期刊进行的公告形式,债务人及担保人也会以其他理由不予认可并拒绝还款;
2、由于债权主张的时间跨度过大,即使资产公司定期登报主张债权,中止与重新起算诉讼时效,但抵押物存在毁损灭失、被债务人变卖或被其他债权人强制执行的情况,这对东方资产公司顺利实现个贷债权的清偿、足额回款带来更多不确认因素;
3、一些个贷债权中,逾期利息难以准确计算,这也是债权人和债务人最容易产生分歧的问题,债务人可能会对东方资产公司计算出的利息数额不予认可。
个贷不良资产的处置方式,一直以来是以催收为主,诉讼为辅,但催收过程中面临越来越普遍的合规、反催收和债务人等问题,尤其是面临债务人及担保人拒不还款的情况时,必须通过诉讼方式促使债务人、担保人履行还款义务。东方资产公司接收的个贷案件,已经由原债权人提起诉讼并得到支持债权人诉讼请求的生效判决。在催使债务人、担保人还款无效的情况下,东方资产公司会将个贷案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法律代理事项委托给顾问律师或聘请专项律师。这一过程中,首先需要向法院递交变更申请强制执行主体申请书,由人民法院审核决定后,变更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为新的申请执行人。以抵押财产为房屋为例,在变更申请强制主体后,根据债务人、担保人财产状况,分为以下情况处理:
1、如抵押的房屋且房屋未被轮候查封的,也未被其他权利人主张债权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房屋,将房屋拍卖,就拍卖价款在其主张的债权数额内优先受偿;
2、如抵押的房屋被变卖的,应查清第三人是否为善意受让,如为善意受让,应强制执行债务人、担保人名下的其他财产;
4、如抵押的房屋已被其他普通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而其他普通债权人不知情的,因抵押权优先于普通债权,此时需要东方资产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笔者参与的一起东方资产公司在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的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状就是该种情况:东方资产公司和甲、乙两名债权人同时主张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对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主张的抵押权优先受偿的诉求不予支持,判定东方资产公司和乙债权人应当受偿的债权金额为0,甲债权人就其全部债权数额受让。东方资产公司针对该结果,提出书面的执行财产分配方案的异议申请,债权人甲提出反对意见,东方资产公司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2条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目前该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已经立案并开庭审理。
调解是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中最重要的一种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一系列文件推动诉源治理和多元解纷工作。这些都为调解应用于个人不良资产处置提供了良好的政策和司法大环境。调解是双方的妥协,是平衡的结果。作为债权人一方的资产公司为达到处置个贷不良资产,及时收回债权的目的就需要在不良资产处置、财产分配中适当作出让步和妥协。从合规程度、成本收益、对抗性、司法资源耗费、程序灵活性等方面,调解适用于个人不良资产的处置对争议双方不失为都能接受且有效履行的方式。
笔者在参与个贷不良资产诉讼案件的庭审中发现,人民法院对该类案件的处理也会倾向于双方达成调解,如能在双方合理接受的让步限度内达成调解方案,债务人自动、自愿履行的概率会高于判决,资产公司处置该笔个贷的效率也会相应提高。
近年来,银行个贷业务规模快速增长,住房按揭不良、信用卡不良与其他个人不良基本呈现“三等分”的结构,为拓宽不良处置渠道,有助于缓解商业银行的不良处置压力,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2021年1月份下发的《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不良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正式开展单户对公、批量个人不良转让试点,探索建立统一的不良资产交易平台。首批参与试点的银行为6家国有大型商业银行以及12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参与收购不良的机构包括5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及符合条件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
具体而言,《通知》规定了个人消费信用、信用卡透支、个人经营类信用三类不良个贷将纳入到批量转让的试点工作中来,同时,对于个人住房按揭、个人消费抵(质)押、个人经营性抵押等抵(质)押物清晰的个人,应当以银行自行清收为主,原则上不纳入对外批量转让范围。《通知》还规定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批量受让个人不良,且不受仅限本省辖区的地域限制。
从监管机构发布的文件内容及传达的政策导向来看,《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第8条个人不得转让的限制将有望得到一定程度的放宽,银行处置个贷不良资产业务的压力将得到释放,后续资产公司打包收购和处置个贷不良资产的成本也会降低。期待个贷不良的批量转让业务能够试点成功,并逐步全范围推广。
个贷不良资产的处置有别于对公不良资产,个贷不良资产的特点决定了处置思路灵活化、处置主体规范化、处置渠道多样化、处置流程统一化的归属。以消除债务人不良的银行征信记录、增加其还款的主动意愿为例,建议继续加强监管机构、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三方的沟通与协调,尤其是债务人在银行征信系统的记录更新与债务人向资产公司足额还款的进度应保持一致,作为债权受让人的资产管理公司在完成债权催收后,协助债务人消除征信不良记录或协调银行办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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