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1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并回答记者提问。
意见指出,从依法保障以市场机制为主导的股票发行制度改革顺利推进、依法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建立健全与注册制改革相适应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等方面提出了17条举措。这是最高法历史上首次为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改革安排而专门制定的系统性、综合性司法文件。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资本市场在金融运行中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重要作用,要通过深化改革,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
2018年11月5日,习总在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上宣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这充分体现了以习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高度重视和殷切希望。2019年1月23日,习总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总体实施方案》。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会议决定,要围绕在上交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重大改革任务,深入调研司法服务需求和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为证券发行改革提供司法保障与服务。经过充分的调研,并在广泛征求证监会等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正式出台了本《意见》。
全国会决定授权在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期间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将股票发行上市由原来的证监会核准改为上交所审核和证监会注册。为保障发行制度改革顺利推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为被告,或者第三人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仍然由上海金融法院集中管辖。
为了统一裁判标准,积累和总结审判经验,培养更为专业的审判队伍,现在对科创板上市企业的证券发行纠纷、证券上市合同纠纷、证券欺诈纠纷等一审的民事案件在这个《意见》里面规定也由上海金融法院试点集中管辖,也就是说在原来集中管辖范围的基础上,又进一步根据试点的需要扩大了上海金融法院集中管辖的案件范围。
在刑事审判方面,《意见》第8条对各级法院严厉打击干扰注册制改革的证券犯罪和金融犯罪提出了明确要求,发行人与中介机构合谋串通骗取发行注册,以及发行审核、注册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收受贿赂或者接受利益输送的,要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证券金融犯罪分子,提出要严格控制缓刑适用,依法加大罚金刑等经济制裁力度。《意见》还提出,对于恶意骗取国家科技扶持资金或者政府纾困资金的企业和个人,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科学的证券民事诉讼程序是保障民事赔偿责任落地的关键环节。探索完善与注册制相适应的证券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也是本次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意见》第四部分把提高投资者的诉讼能力和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两个方面作为基本进路,对人民法院推动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证券民事诉讼体制机制提出了要求。
文件明确,依法从严惩治申请发行、注册等环节易产生的各类欺诈和犯罪。对于发行人与中介机构合谋串通骗取发行注册,以及发行审核、注册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收受贿赂或者接受利益输送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从严惩治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金融犯罪分子,严格控制缓刑适用,依法加大罚金刑等经济制裁力度。推动完善证券刑事立法,及时制定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为促进市场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表示,《意见》根据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从增强为本次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依法保障以市场机制为主导的股票发行制度改革顺利推进、依法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建立健全与注册制改革相适应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等方面提出了17条举措。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表示,明确了发行人在交易所发行审核环节的欺诈民事责任,明确发行人回答问题环节的陈述也是信息披露文件的组成部分。对于证券交易所经法定程序制定的科创板发行上市和持续监管等业务规则,只要不具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依法参照适用;为统一裁判标准,积累和总结审判经验,将科创板上市企业的证券发行纠纷、证券上市合同纠纷、证券欺诈责任纠纷等一审民商事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试点集中管辖。
《意见》第6条从审判的角度,认可科创板上市公司在上市前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作出的差异化表决权安排,尊重科创板上市公司构建与科技创新特点相适应的公司治理结构,在司法层面首次肯定了“同股不同权”的公司洽理安排。
6月21日,最高法召开《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表示,《意见》 提出,对于恶意骗取国家科技扶持资金或者政府纾困资金的企业和个人,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证监会李超表示,科创板在运行过程中会面临新的情况新的问题,不仅需要监管采取举措,更重要的是司法提供支撑。在上交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目前进展比较顺利,改革有两个目标,一是科创,设立科创板支持科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更好发展,二是制度创新,针对资本市场基本制度进行改革,包括发行审核、承销管理、信息披露、上市后的持续监管、交易制度、退市制度等。
《意见》第12条提出,依法审理股票配资合同纠纷,明确股票违规信用交易的民事责任。股票信用交易作为证券市场的重要交易方式和证券经营机构的重要业务,依法属于国家特许经营的金融业务。对于未取得特许经营许可的互联网配资平台、民间配资公司等法人机构与投资者订的股票配资合同,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对于配资公司或交易软件运营商利用交易软件实施的变相经纪业务,亦应认定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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