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高院通报了全省法院系统2021年度优秀案例分析评选结果,我院民庭庭长施永华和民庭法官助理徐晔桦编写的《王某某诉陆某1、施某某、陆某2居住权纠纷案》荣获三等奖。 庭审过程在央视社教节目中心《现场》栏目 “现在开庭”中进行全媒体直播,十多家媒体、平台全程参与,370余万网友在线观看。法治日报、人民法院报、江苏法治报等报刊媒体随后予以刊载。本案同时获评全国法院系统2021年度优秀案例,南通市2021年度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
一直以来,开发区法院始终高度重视典型案例的宣传推广工作,积极发挥典型案例的引领、示范、推动作用,健全完善案例指导工作机制,确保裁判尺度统一,促进法律正确实施,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民法典首次规定了居住权。本案作为民法典施行后的居住权典型案例,于2021年5月28日即民法典颁布一周年之际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本案判决宣扬了平等、公正、尊老的价值理念,维护了老有所居的合法权益,对今后此类型案件的裁判起到了一定的示范作用。
王某某系陆某1的母亲,陆某1与施某某原系夫妻关系,第三人陆某2系两被告女儿。2008年10月,因王某某家中旧房拆迁,王某某夫妇与子女签订调解协议,约定由陆某1与施某某以王某某夫妇的拆迁权益购买拆迁安置房供其居住。后陆某1、施某某以王某某夫妇名义购买了南通开发区某花园74幢406室房屋及车库21室并登记在王某某夫妇名下。2010年2月,王某某夫妇与第三人陆某2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案涉房屋过户登记至陆某2名下。此外,王某某夫妇一直居住在案涉房屋内直至王某某丈夫去世。2020年2月,王某某依陆某1与施某某要求临时搬至陆某1与施某某所有的南通开发区某花园65幢206室居住,施某某搬至案涉房屋内居住。后因施某某不同意王某某继续居住在某花园65幢206室也不同意其居住在案涉房屋内,王某某无奈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其对案涉房屋享有居住权,陆某1、施某某及第三人陆某2将案涉房屋交付其居住。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居住权是民法典新设立的用益物权,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王某某与子女所签协议时间远在民法典施行前,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及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的规定,不能确认王某某对案涉房屋享有居住权。但根据协议约定及王某某长期居住的事实,应认定王某某享有对案涉房屋独立的居住权益。第三人对案涉房屋的所有权系继受取得,其对物权的行使不得损害原告的居住权益。2021年5月28日,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陆某1、施某某、第三人陆某2将南通开发区某花园74幢406室房屋及车库21室交付王某某居住;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各方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民法典施行以前,未有法律对居住权制度作出规定。虽然在婚姻法及司法解释中对居住权一词有所提及,但对其概念、特征、设立条件等均未有明确完整的阐述。民法典首次提出居住权的概念,并对居住权的设立、转让、消灭等作出规定。本案从居住权的认定、法律是否具有溯及力、老年人居住权益的保护等方面,判决王某对案涉房屋终身享有居住权益,陆某1、施某某及第三人陆某2应向王某某交付案涉房屋供其居住到老。(供稿:民 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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