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年前,老李向单位购买了一套位于广州市天河区的房改房,该房改房位于一知名小学的招生地段内。
虽然老李与儿子、儿媳、孙子一家三口一直共同居住在该房子,但为了让孙子阳阳能顺利入读该知名小学,老李于2012年将房子以买卖的形式过户到儿子小李、阳阳的爸爸名下,使小李成为了该房的唯一产权人。父子俩虽签订了买卖合同,但是小李实际并未支付任何对价。
2014年,小李通过变更登记,在涉案房屋上加上了老婆小吴的名字,将房屋产权登记变更为夫妻共有。
2018年,老李到法院起诉儿子儿媳,要求确认房子的产权归自己所有,并拿出了一份他与儿子小李签订的《协议书》,《协议书》载明因阳阳读书入学需要,老李暂时将房屋更名至小李名下,但小李无权更改房屋的属性、无权对房屋进行处分,房产仍属老李所有。
小李对老李提出的主张没有异议,称他将房子加上小吴的名字,是因为小吴是老师,对入学政策更为了解,认为房子加上阳阳母亲小吴的名字,能让阳阳更有把握入读该“名校”。
小吴却对老李和小李的说辞予以反驳,称小李是老李的独生子,老李将房子赠与小李合情合理,而且当时她与小李夫妻感情好,所以小李自愿将房子部分份额赠与给她,对此老李也知情。但后来她与小李感情生变拟协商离婚,老李此时起诉索回房子,实质是与小李恶意串通,意在损害其财产权益。
同时,小吴还提出,当时他们一家三口都住在涉案房屋,户口也在该房,按照入学政策,她和小李不需要获得房产的产权也可为阳阳报名入学,且阳阳也不是非入读该“名校”不可。因此,老李提出房屋过户是为了阳阳入学而产生的借用关系这一说法不能成立。法院判决
本案中,老李虽将房子以买卖的名义过户给了小李,但小李、小吴实际上并未支付房款,且老李将房子过户后仍一直与小李一家在该房子居住生活并缴纳相关费用。
结合房子过户时间、小孩入学时间及广州市天河区当时的入学政策等,可以推定老李将房子过户给小李,以及小李将房子加上小吴的名字,是为了解决小孩的入学读书问题,是出于借用房子的目的,而非赠与或者买卖。同时,从小李与小吴之间的微信对话记录可知,小吴并未将涉案房产视作夫妻共同财产,其知晓房子过户的实际原因并非基于赠与的意思。因此,老李诉请确认案涉房产归其所有并要求小李、小吴将案涉房产过户至其名下,理据充分,应予以支持。
最终,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房子归老李所有,小李和小吴配合老李办理房产所有权人变更登记手续。
小吴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房产交易无小事,房产一旦更名过户,房屋所有权随即转移,难以轻易回转。因此,老人在向儿女过户房产时,若非出于赠与的意思表示,应做好相应的风险防范。
1、签内部协议。说明房子过户的目的(如为孙辈入学需要等),儿女只是借用或代持,明确所有权仍归老人所有,且老人仍有权在该房屋居住,并明确房屋产权转回老人的条件和时间等条款。
2、设置抵押权。为防止房子被“悄无声息”地二次处分,老人可在房产上设置抵押权,以购房款为债权标的,抵押权人为老人,抵押人为儿子、儿媳/女儿、女婿,这样便可使老人的权益有更充分的保障。
祖辈们为了孙辈的入学问题,将“学区房”过户至子女名下,体现了老人对儿孙的爱。于“情”,子女应感恩父母的无私付出,尊重老人的选择,妥善安排好老人的起居生活;于“理”,若双方曾有过关于房产过户性质的约定,子女也应当谨守约定,不能随意处分甚至故意损害父母的财产权益。最好的“学区房”是父母对孩子的言传身教,千万别让孩子赢在了入学起跑线,而输在了道德起跑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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