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继承父母的房子并没有那么简单!最新的《民法典》就做出规定,有4种情况,子女可能无法继承父母房产!
以前继承父母房产都是按照继承人顺序来继承的,在新的《民法典》中增加了其他亲属也可以继承,如果子女出现意外去世的话,那么房屋可以由孙子女这一辈来继承。还有自己孩子犯下重大过失,也可能失去继承权,比如对父母有打骂、等情况,那么父母可能不会让他继承房产,而是选择其他继承人继承。
这在农村是很常见的,如果父母房子属于古老建筑,有研究价值,那么这房子肯定会设立居住权,子女不能继承,不能转卖,不能拿来出租。还有在自家宅基地上建的房子,父母也可能设立居住权,就算子女继承父母房子,也不能卖掉房子。
而不是选择自己子女,由于房子是父母买的,可能子女在生前没有照顾自己,反而是保姆或者其他人照顾自己,自己为了感谢保姆,立下遗嘱将房子赠与保姆。这种情况也是有效的,那么子女就无法继承了。
家住浏阳市集里街道的周先生,与妻子刘女士共生育了三个女儿,其中大女儿和小女儿分别婚嫁另行居住。为了房产有人居住,老人的二女儿周女士选择了招婿入门,以继承家业。
1997年,周女士与李先生结婚,但婚后因身体原因未能生育子女,便于2004年收养了女儿星星(化名),并办理了收养登记手续。从此,李先生一家三口跟随岳父岳母共同生活。
可天有不测风云,2012年,周女士因突发疾病离开人世,李先生也一直照顾着长期卧病在床的岳父和岳母。随后的4年里,岳母和岳父相继离世,大女儿会抽空回娘家照顾两老,小女儿则因为在广东做生意没有回家,而岳父的丧葬事宜也全部都是李先生一手操办。
两老去世后,留下了三栋房屋,但只有一栋拥有完整的房屋产权证,另两栋未办理建设用地使用证、建设许可证、房屋所有权等相关证件。
李先生说:“岳父在生病期间立有口头遗嘱,明确表示将自己的所有财产都交由我和养女继承,很多邻居都可以做证。”
但这一说法并未得到岳父母另外两位女儿的认可。在要求分割并继承父亲遗产未果后,两女儿将李先生及其养女星星(作为第三人)告到浏阳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与李先生共同继承并分割父母遗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继承人周先生和刘女士夫妇生前分别建有三栋房屋,两栋未办理建设用地使用证、建设许可证、房屋所有权等相关证件,不宜认定被继承人的遗产,故认定其中一栋办有手续的房产及7万元存款作为遗产处置。
就口头遗嘱效力的问题,仅在危急情况下适用。本案中,李先生申请了两位证人证明周先生立有口头遗嘱。但周先生在立完口头遗嘱至去世之时,尚有十余天,他神志清楚,能够与人正常交流,已经解除了危机情况,可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故周先生所立的口头遗嘱应属无效,其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割。
一般来说,法定继承是以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为前提和依据的。但对于尽了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也可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本案中,李先生主动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照顾生病的老人直至病故,亦为老人操办身后事,几乎尽到了对其岳父母生养死葬的全部扶养行为,故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分割遗产。
依据《民法典》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本案中,由于二女儿先于周先生和刘女士死亡,故由其养女代位继承相应的份额。
此外,本案继承的发生有两个时间,一是2013年11月19日刘女士去世,二是2016年12月31日周先生去世。刘女士去世后,其继承人未表示过放弃继承,视为接受继承。李先生及其养女居住在诉争房屋,但并未取得住房的所有权,仅为物上的使用权,故并不构成对其余继承人的侵害。在被继承人周先生、刘女士遗留的房产未处理前,继承人均可要求继承分割。
综上,浏阳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两名原告和李先生及其养女对于2016建设的房屋各享有四分之一的权益;周先生名下的存款7万元及孳息由四人各继承1.75万元及相应孳息。
一般来说,子女从父母那里把房子过户到自己手里,常见的手段就是赠与、继承和买卖了。这三种方式都会牵涉到相关税务,上面也说到,继承和赠与都是免个税的,但是并不意味着免除税务,其他税费并不能免,还是要缴纳契税等那么算下来的话,哪种最省钱呢?
在赠与环节中,上述我们已经阐述明白了,赠送方只需要缴纳印花税,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个税,受赠方则不需要缴纳个税,而要缴纳契税和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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