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底以来,新冠疫情持续发酵,为应对疫情对我国经济造成的冲击,中央加大逆周期调节力度,积极的财政政策持续发力,稳健的货币政策更加灵活适度。与此同时,中央强调“房住不炒”定位不变,不将房地产作为短期刺激经济的手段。各地因城施策更加灵活,截至目前,,以提振市场信心,保障房地产市场的平稳运行。本文梳理了疫情以来中央和地方出台的相关政策,供各界参考。
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
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加大货币信贷支持力度。通过适当下调利率、增加信用和中长期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
优化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提供信用支持。
围绕做好“六稳”工作,做好应对各种复杂困难局面的准备。要在做好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全力支持和组织推动各类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加大企业复产用工保障力度,用好用足援企稳岗政策,加大新投资项目开度,积极推进在建项目。
通过减免国有物业房租、下调利率、延期还本付息、完善税收减免政策等,实施临时性支持措施;推动重大项目尽早开工和建设;做好“六稳”工作,加强经济运行调度和调节,及时出台和落实相关政策,维护经济社会正常运行。
要加大宏观政策调节力度,更好发挥积极的财政政策作用,加大资金投入;要继续研究出台阶段性、有针对性的减税降费措施,缓解企业经营困难。要保持稳健的货币政策灵活适度;要积极扩大内需、稳定外需。要聚焦重点领域,优化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投向,加快推动建设一批重大项目。
财政部部长刘昆发表文章指出,坚持“房住不炒”的定位,落实房地产长效管理机制,深入开展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工作,推动完善基本住房保障体系。
发布2019年第四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实施好稳健货币政策,科学稳健把握逆周期调节力度,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促进货币信贷、社会融资规模增长同经济发展相适应。灵活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以适度的货币增长支持高质量发展,有效支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继续提出坚持“房住不炒”的定位,按照“因城施策”的基本原则,加快建立房地产金融长效管理机制,不将房地产作为短期刺激经济的手段。
1年期LPR为4.05%,与前期数值相比下调10个基点;5年期以上LPR为4.75%,与前期数值相比下调5个基点。
积极的财政政策要更加积极有为,发挥好政策性金融作用。稳健的货币政策要更加灵活适度,缓解融资难融资贵,为疫情防控、复工复产和实体经济发展提供精准金融服务。
2020年金融市场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保持房地产金融政策的连续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继续“因城施策”落实好房地产长效管理机制,促进市场平稳运行。
召开媒体通气会,首席风险官兼新闻发言人肖远企发言,房地产金融政策没有调整和改变,但是会对房地产市场融资情况进一步监测,动态掌握。
国新办召开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发布会,央行副行长刘国强在发布会上表示,稳健的货币政策还要更加灵活适度,把支持实体经济恢复发展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择机实施2019年普惠金融定向降准动态考核释放长期流动性。
对参加武汉市疫情防控的医护人员、工作人员,在一定期限内购买自住房的,参照武汉市高层次领军人才的支持政策,提高可贷额度,降低缴存时限要求。
允许延期缴纳出让金。对土地已成交,按约定在2020年1月23日(含)后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受让人可申请延期缴纳。
允许办理开竣工延期。对已交付的宗地,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时开竣工的,用地单位可申请延期开工或延期竣工的期限视疫情情况,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扩大大学毕业生“521生活津贴”发放范围。自2020年起将大学毕业生“521生活津贴”发放范围扩大到全市所有正常经营且缴纳社保的企业,对企业新引进的博士研究生和新引进毕业3年内的硕士研究生和本科毕业生,每月分别发放5000元、2000元和1000元生活津贴。
对正在挂牌出让的地块,可根据当地疫情防控形势和实际需要,暂停网上交易活动,其中涉及亚运会配套项目可继续组织实施出让。
调整土地价款缴付方式和期限。未能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缴付土地价款和交付土地的,不作为违约行为,受让人可申请延期缴付或分期缴付。
降低产业用地成本。产业用地地价实行底线管理原则,工业用地出让起始价不低于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研发用地出让起始价不低于上海市研发用地基准地价。
引导在锡银行机构保持房地产和建筑施工企业信贷合理适度增长,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缓解企业流动性困难。
已经领取施工许可证范围内的楼栋,申请预售时原形象进度要求调整为按投资额计算,预售部分完成25%以上投资即可。
已经领取施工许可证范围内的楼栋,主管部门可依企业申请,对正常执行资金监管办法的企业批准其可跨一个节点申请提前拨付重点监管资金。
已出让土地延期复工,不能按期开竣工的,开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不能按照原定时间开复工的建设项目,工期顺延。
实施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措施期间,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开办网上房交会,帮助房地产开发和中介企业促成交易。
对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和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受到疫情影响无法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的,可申请办理延长公积金期限。
上述职工因单位未能在疫情防控期间连续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而在申请公积金前6个月内发生补缴情形的,视同正常缴存。
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新出让土地原则上可按起始价的20%确定竞买保证金,出让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50%,余款可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缴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允许变更出让价款缴纳期限。约定自签订变更协议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50%,余款分期缴纳,缴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原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调整土地出让竞买保证金比例。自通知发布之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出让的宗地,土地出让竞买保证金比例全部调整为20%。出让方案已经市政府批复但尚未出让的宗地,可在出让公告中予以调整明确。
调整土地出让金缴纳期限。自通知发布之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出让的宗地,商品住宅或商住混合用地出让金缴纳期限为6个月,其他项目用地出让金缴纳期限为12个月,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一个月内须缴纳50%。
允许延期缴纳出让金。已签订出让合同的宗地,按约定在2020年1月24日(含)后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受让人可申请延期缴纳。
企业因疫情影响无法按约定签订《成交确认书》《土地出让合同》或缴纳出让金的,经申请可以延期至疫情消除后签约、缴纳。
项目开竣工期限顺延。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开、竣工期限自动顺延,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无需另行申请开、竣工延期。
参保单位职工个人在2020年3月底前购房时,因受疫情影响,提供的连续缴纳社保证明里未能正常显示2020年1月、2月、3月社保缴纳金额的,视为连续缴纳,其购房资格不受影响。
参保单位职工个人在2020年4月1日及以后购房时,因受疫情影响,企业和经营主体未能按时缴纳2020年1月、2月社会保险费的,在3月底之内补缴社会保险的,参保职工个人购房资格不受影响。
允许土地出让金延期缴纳。对受疫情影响不能如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缴纳。
暂缓开(竣)工现场核验。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期开(竣)工的,自2020年1月23日(含)至济南市疫情消除日后10日不计入违约责任。
支持国有企业对自持运营的长租公寓适当减免两个月租金,倡导机构化租赁企业适当减免或延期支付两个月租金。已实施租金优惠的企业,可按照租金减免期间所缴纳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给予50%扶持,扶持金额不超过减免租金总额。
适当调整土地出让金缴纳期限。对已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约定在合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的,出让金顺延缴纳。
适当调整开竣工期限。对于受本次疫情影响未能按期交地、动工、竣工的,合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不计入违约期。
调整商品房预售条件。经营性房地产项目达到投资总额的25%以上,按规定予以办理商品房预售审批手续。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缴纳50%土地出让金后,可以预办理不动产登记,待缴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后正式登记。
顺延项目开竣工期限。受疫情影响的开发建设项目(含房地产项目),按疫情一级响应时间顺延开竣工期限。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交房期限相应顺延,免除企业违约责任。
进一步加大土地供应量。土地出让金缴款时间在疫情一级响应期间内的,该期款项缴款时间可延期至一级响应期结束后第五个工作日。
积极促进商品房入市和销售。在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期间,将每期申报商品房预售许可面积不低于2万平方米调整为可按每栋楼申报(别墅项目除外),但不得将每栋楼拆分。
稳妥实施税费支持政策。房地产企业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企业申请,报市税务部门批准可延期缴纳,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顺延项目开竣工期限。受疫情影响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按疫情一级响应时间顺延开竣工期限。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交房期限相应顺延。
调整土地出让金缴交期限。受疫情影响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疫情一级响应期间应缴交的土地出让金,允许延缓至解除疫情一级响应后10日内缴交。
调整商品房预售条件。已取得施工许可证,因疫情影响施工建设进度的新建商品房项目,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项目,调整预售形象进度要求。
调整土地价款缴存方式和时间。未能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缴付土地价款的,不计收滞纳金、违约金和分期支付产生的利息。
提供信贷支持,倾斜融资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渠道和额度,加快审批及发放速度,有条件地给予展期。对符合住房条件的客户,快速审批,快速发放按揭和公积金。
实行购房补贴。签订网签协议并缴纳契税,所缴契税税率为1%的,由市财政按所交契税对购房人予以全额补贴;所缴契税税率为1.5%的,由市财政按所交契税的2/3对购房人予以补贴;所缴契税税率为2%以上(含2%)的,由市财政按所交契税的50%对购房人予以补贴。
降低开发企业土地资金使用成本。在签订出让合同后一个月缴纳土地出让总价款50%,余款在办理用地不动产登记前缴清,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实施差别化预售资金监管。对2019年度被评为A级信用等级的二级以上资质开发企业,已办好施工许可证并开工的商品房开发项目,预售资金监管比例下降50%。
调整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因疫情影响施工建设的,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时,预售部分完成高层正负零、多层2 层以上即可。
降低土地竞买履约保证金、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新出让土地全部按起始价的20%确定竞买保证金,出让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缴纳土地出让总价款的50%,余款可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
调整开竣工时间。按照“不抵抗力”因素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合理返单,合同工期、交房期限等在疫情防控期间允许适当延长。
积极提供金融支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建筑和房地产企业保持信贷适度增长,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缓解企业资金流动性紧张。
延长土地出让金缴纳时限。在苏州市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期间公告挂牌出让的经营性用地,第二期出让金缴纳时间可在原规定缴纳时间基础上顺延。
调整交地、开竣工等履约要求。对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期开竣工的,用地单位可申请延期并签订补充协议,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持续期间不计入违约期。
调整超过市场指导价报价规则。住宅(商住)地块不统一要求设置竣工预售许可调整价,超过市场指导价的,不统一要求项目工程结构封顶后申请预售许可;进入一次报价的,不统一要求工程竣工验收后申请预售许可。
已成交须工程结构封顶或竣工验收后预售、销售的住宅(商住)用地,开发企业预售、销售的时间节点可适当提前,以按照正常工期测算的预售、销售时点为基准。
降低预售许可条件。对于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且企业信用等级A级以上、近期无群体信访和重复投诉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其商品房项目地上形象进度达到15%即可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按合同约定应在疫情一级响应期间缴交的土地出让金,可申请延缓至解除疫情一级响应后10日内缴交。
扩大引才奖励范围。对新引进的世界知名(世界前300强高校)或“双一流”建设高校(学科)全日制博士、硕士和本科学历的应届毕业生给予2-4万元奖励。
加强安居落户保障。降低人才落户门槛,畅通人才购房绿色通道,将工作满3个月的高技能人才纳入人才证明开具范围,在区内购房不受户籍、社保、积分等限制条件的影响。
大力招引技能人才。对企业或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新引进技能人才,给予1000-1500元/人就业补贴或职业招聘补贴。
建设项目实物工程量达到25%以上,且施工现场员工返岗率达到春节前60%以上的,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给予支持。
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项目可申请提前支取重点监管的预售资金用于保障本项目工程建设,额度不超过重点监管资金余额的50%。
可缓缴医疗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6个月。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可降至国家规定的5%。
新出让土地可按起始价的20%确定竞买保证金,出让合同签订一个月内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50%,余款可申请延期缴纳,最长不超1年。
阶段性加大信贷支持。引导在豫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持房地产企业信贷合理适度增长。对2020年6月30日前到期、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可续贷。
首套普通住房交易购房补贴政策再延长一年。对个人在马鞍山市市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给予购房人商品住房价值或存量房核价单核定价值1%的补贴;购房补贴政策期限为一年。
调整住房公积金首付比例。将缴存职工首套房最低首付比例由30%下调为20%,二套房首付比例仍执行30%不变。
实行购房补助政策。各类人才补助标准200元/㎡,大中专以上毕业生补助标准150元/㎡,农民工补助标准100元/㎡。
加大房地产业金融支持力度。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信贷支持,适当下调利率,降低抵质押率。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信用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下调按揭保证金比例。支持资信条件较好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拓宽直接融资渠道。
降低商品房预售门槛。在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25%以上的前提下,调整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中“施工形象进度”。
规范商住比比例。已出让修规未上会且未动工的商住用地,商业地价高于住宅地价时,商业占比可进行下调,但不得低于规划条件的50%。
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负担。2020年6月底前,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和自由职业者,可以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
疫情防控期间,新出让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含商服用地和商品住宅用地),可按起始价的50%确定竞买保证金,按照成交价的20%缴纳定金。
疫情防控期间新出让的用地、已出让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用地、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尚未缴清土地出让金的用地,疫情防控期间均可不计入土地出让金收缴期限。
将“先落户、后就业”政策放宽到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已落户的可享受本市购房、申请人才公寓等政策。
全面启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2019年获得中央补助的2.78万户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要提加快项目建设。纳入2020年改造计划的16.7万户城镇老旧小区项目,各地要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年度改造任务。
放宽住房公积金政策。2020年6月30日前,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的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款。
职工个人及家庭只拥有一套住房,且该住房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含)以内的,允许其在购买建筑面积为144平方米(含)以内的第二套住房时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
职工个人及家庭已使用一次住房公积金并已结清的,目前无房或所拥有的唯一住房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含)以内的,允许其在购买建筑面积为144平方米(含)以内的住房时再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
职工个人及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或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的,购房首付款比例应不低于40%,利率调整为同期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利率的1.1倍,最高金额为50万元。
对全球本科以上所有应届大学生,在发放本科1万元、硕士3万元、博士5万元一次性生活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每年1万元租房补贴,最多可享受6年。
提高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给予A类顶尖人才“一人一议”最高800万元购房补贴;B、C、D类人才分别给予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购房补贴等。
实施契税补贴。2020年3月1日至31日期间在我市本级购买新建商品房(含住宅、商业、办公)的,按已缴契税为基数,契税补贴比例为100%。
阶段性下调预售资金重点监管额度。已实施资金监管的项目可下调项目预售资金重点监管额度到现标准的10%。
阶段性放宽预售许可形象进度要求。申请预售时形象进度调整为按投资额计算,预售部分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即可。
合理调整商品房住房销售价格备案范围。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适当放宽市本级各区域及各类型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范围。
适度放宽预售条件。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期间,商业(3层及以下)、低层住宅的预售条件调整为形象进度正负零;商业(3层以上)的预售条件调整为形象进度1/2主体结构。
合理顺延合同工期。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的建设工程延误,应当合理顺延工期。因疫情造成不能如期竣工验收交付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期限顺延。
申请人符合购买装配式住宅、东莞市认定的特色人才、申请时往前推算已连续满5年未提取公积金等情形之一的,可贷额度在计算公式计算额度的基础上最高可上浮20%。
2020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未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
降低企业购地资金使用成本。今年内新出让的房地产用地,竞买保证金比例下调为出让最低价的40%。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开、竣工的,受让人可申请延期开、竣工,不计入违约期,不收取违约金,延期时间视疫情情况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调整预售重点资金使用节点。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单栋房屋主体工程完工,并制定了后期建设计划的,可申请使用该楼栋重点监管资金的50%。
放宽商品房预售申报条件。适当降低预售商品房形象进度标准,高层、小高层房屋预售形象进度由原来的1/3调整为1/4,多层房屋预售形象进度由原来达到主体封顶形象进度调整为1/2。
激活市场消费。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宅的,由受益财政给予购房户150元/㎡的购房补贴。
提高公积金额度。购买新建商品住宅且合同备案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住房公积金最高额度阶段性提高至60万元。
缓解房地产开发项目资金压力。在疫情防控期间至结束后6个月内,将形象进度要求调整为预售楼栋完成投资不低于25%。同时,预售重点资金监管比例由40%下调至30%。
促进住房交易和消费。支持房地产企业利用线上售楼平台进行售房。可采取电话预约、一对一接待等方式对外开放。推行购房资格证明、商品房合同备案等业务网上预约办理。
加大住房保障支持力度。对参与疫情防控一线的公租房保障对象,免收公租房租金,其中领取租赁补贴的,按当地城镇低保家庭标准发放。
受疫情影响的企业, 可通过住房公积金网上办事大厅降低缴存比例;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凭协商意见及补缴方案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职工,自2020年1月25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
通过公开出让取得土地的单位均可先行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花都区分局申请规划服务,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花都区分局开展设计方案批复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的模拟审批,对符合要求的单位分别出具模拟审批复函。竞得土地的单位在取得土地证明文件后即可换发正式批复文件。
延长住房公积金缴存期限。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缓缴2020年2月份至6月份的住房公积金。
对2020年1月24日前土地已成交并已进入实质性启动阶段的房地产项目,申请预售时原形象进度要求调整为按投资额计算,申请预售部分完成25%以上投资即可。其中对土地成交价格超过市场指导价须工程结构封顶或竣工验收后预(销)售的项目,申请预售时间节点可适当提前。
分期销售项目每期申请预售面积由不低于3万平方米的要求,调整为高层、小高层商品房不少于2万平方米,多层商品房不少于1万平方米。
因疫情影响造成已出让土地的工程建设延期复工,不能按期开竣工的,开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不能如期竣工验收和交付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期限顺延。
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职工和提取权益不受影响。2020年7月起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需要继续缓缴的,最长可申请缓缴12个月。
放宽商品房预售许可办理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时,多层(6层以下)建筑形象进度完成正负零、小高层(7-11层)建筑完成地面1层、高层(12层以上)建筑完成地面2层施工即可办理预售。
提前拨付预售资金。疫情防控期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部门可依据企业申请,提前一个节点拨付预售资金,最后一个节点除外。
顺延企业相应工期。因疫情影响不能履行合同的,合同工期予以顺延。不能如期开竣工、验收和交付的建设项目,开竣工日期和交付期限顺延。
新出让土地优惠政策。疫情防控期间,新出让土地可按起始价的20%确定竞买保证金,出让合同签订起一个月内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50%,余款可申请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1年。
已出让土地优惠政策。疫情防控期间,已出让土地原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出让金的,受疫情影响可申请顺延缴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支持企业降低缴存比例。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在与职工充分协商的前提下,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缴存比例不低于国家政策规定的5%。
灵活调整还款安排。因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疫情防控期间未能按时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的,可灵活调整其还款安排。
对落户到天津滨海中关村科技园和宝坻京津中关村科技城的符合天津产业发展定位的北京转移来津项目:
鼓励职工来津工作落户。符合“海河英才”行动计划落户条件的,直接办理落户;在企业就职满1年及以上的其他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职工,并在津缴纳社会保险的,不受年龄限制,可在津落户。
满足在津合理住房需求。在职职工户籍迁入本市的,按照本市户籍居民政策购房;在职职工户籍暂未迁入本市且家庭在津无住房的,项目转移至本市后,职工即可购房,但所购住房须在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后上市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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