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共有等方法处理。
法院在分割遗产中的房屋、生产资料和特定职业所需要的财产时,应当依据有利于发挥其使用效益和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进行处理。
被继承人留下的房屋遗产,继承人之间往往会展开一场争夺战,房子就一个,继承人却有多个,如何分割就是司法实践要解决的难题。
实践中,法院一般会根据房子的实际居住情况和各方意愿,把房子产权判给一方,该方对其他继承人进行折价补偿,至于房价如何确定,又有两种方式,即协商确定和委托评估。
如果继承人都不愿完全占有房屋并折价给其他继承人,法院将可能根据吕夫人诉请直接确定各方占有房屋份额。
双方当事人协商房产归焦老大所有,价值按50万元计算,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照准。
判决:房产归焦老大所有,焦老大给付焦老二、焦老三继承份额折价款每人15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潍坊中院(2021)鲁07民终8594号。
案例一:经吕夫人申请,本院委托河南群英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房屋市场价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为市场价值为41.18万元,吕夫人为此支付评估费4618元。
被告韩老三涉案房屋份额较大,由被告韩老三、韩老四、韩老五、韩老六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为宜,由四被告按房屋评估价格对其他继承人进行折价补偿,共同给付韩老二、吕夫人相应的房屋折价款,即补偿韩老二、吕夫人各自34316.5元(41.18万×50%÷6),合计68633元。
判决:房屋由被告韩老三、韩老四、韩老五、韩老六共同继承所有;被告韩老三、韩老四、韩老五、韩老六共同支付韩老二、吕夫人上述房屋折价款各34316.5元,合计68633元。——周口川汇区法院(2021)豫1602民初4078号。
案例二:经任大申请,本院委托南通市金达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房屋(含附合的装修)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评估价为504400元。
诉讼中,老王不同意与任大、任二按份共有房屋,且该不动产难以实物分割,综合双方的意见、各自所占权属比例和生活需要等因素,本院确定房屋归老王所有,老王应给付仁大、任二、任三、任四价值补偿各21017元。——南通崇川区法院(2021)苏0602民初3638号。
《民法典》第1159条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实践中,被继承人留下有房屋、存款等遗产,但同时也可能留下大量债务,比如借款、房贷等,对于死者的债务如何处理。
实践中,倾向于认为因债务涉及案外人,本案不予处理,出借人可以另行主张,债务人也可在承担债务后,对于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其他继承人追偿。
案例一:本院认为,关于朱老三生前的信用卡欠款及江苏银行,因被上诉人对此不予认可,且涉及案外人,本案不予处理,权利人可以另行主张。
关于老袁的借款,因被上诉人对此不予认可,且相关民事裁定书载明还款人为李夫人,本案不予处理,李夫人可以另行主张;关于老朱的借款,虽系李夫人与朱老三夫妻共同债务,但因还款总额(本金及利息)尚未确定,故债务人可在承担债务后,对于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其他继承人追偿。
关于李夫人父母支付的购房首付款156565元,被上诉人不予认可,且涉及案外人,权利人可另行主张,本案不予处理。
关于房贷111627.89元,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该债务在朱老三去世后已由李夫人清偿完毕,故被继承人朱老三应当承担的部分应当在遗产中予以扣除,即被继承人朱老三遗产为964618.25元(1020432.20-111627.89/2)。——连云港中院(2022)苏07民终1877号。
案例二:2016年老汤购买了香河房屋,总价1288175元,首付款388175元,90万元。经法院核实赵夫人在老汤去世后,其偿还了房屋129000元,剩余的未偿还。
法院认为,根据《遗产继承协议书》约定,判决汤老六分得30%份额,小崔分得30%份额,赵夫人分得40%份额,赵夫人在老汤死后存入偿还账户的钱款,也应由三人按照分割比例承担,即汤老六、小崔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各返还赵夫人代为偿还的38700元(129000✖️60%➗2),对于该房屋剩余的债务因双方均不在本案中主张,可由债权人另行主张权利。——北京一中院(2022)京01民终7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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