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某与陈某某系夫妻关系,两人结婚后生育有郭某1和郭某2两名子女。2018年年初,郭某某因病去世,留下一处房屋。
经查,该房屋系郭某某与陈某某结婚后购置,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两人在其居住生活。郭某1和郭某2在得知郭某某去世后,要求分割郭某某的遗产,两人主张,该房屋仍由陈某某居住,但是该房屋应属于郭某1和郭某2的份额应当由陈某某折价,以现金的方式向两人给付。陈某某不同意,双方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争议焦点在于被继承人的遗产应通过何种方式予以分割。本案中被继承人郭某某在世时未留有遗嘱,因此对于其去世后所留有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处理。
本案中涉案房产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进行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房产的二分之一,即属于陈某某的部分划分出来不参与继承。剩余的一半房产中,陈某某、郭某1和郭某2均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平均对剩余房产份额予以分割。但由于房屋本身属于不可进行实物分割之物,因此各继承人对房屋属于按份共有。
同时考虑到陈某某年老体弱多病,需继续居住在该房屋内,郭某1和郭某2各自有固定收入和住房,因此当前结合陈某某的生活水平,应确定该房屋维持按份共有状态,且继续由陈某某居住,应属于郭某1和郭某2的份额可待陈某某百年之后再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分配。
在遗产的分割问题上,对于不宜实物分割的遗产,可以进行补偿分割,即如果继承人中有人愿意取得该遗产,则由该继承人取得遗产的所有权,由取得遗产所有权的继承人按照其他继承人应继粉比例,分别补偿给其他继承人相应的价金。如果继承人中有多人愿意取得遗产的所有权,而又达不成协议,则应当根据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和发挥遗产的效用,确定给某个继承人。
本案中的情况较为特殊,继承人陈某某年龄较大,将该房屋确权给陈某某有利于发挥遗产的效用,但是由于其收入仅能维持基本生活,无力负担向其他继承人支付对应的遗产份额,因此考虑到维护家庭生活的和睦以及照料老人的传统美德,法院采取保留共有的分割方式,即该房产属于按份共有,陈某某可在其中居住,待其百年之后再按照法律规定对房屋进行分割。
第二十六条【遗产的认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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