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共同推进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

  • 2023-02-09
  • John Dowson

两部门共同推进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

  近日,国务院发布《“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要求加强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统筹推进知识产权审查授权、行政执法、司法保护、仲裁调解、行业自律、公民诚信等工作,构建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的工作格局。

  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正是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中的重要一环。就在《规划》发布前不久,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已作出部署。国家知识产权局、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充分发挥调解在化解知识产权领域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司长张志成日前透露,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与司法部共同推进《意见》落实,预期到2025年,推动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基本覆盖知识产权纠纷易发多发的重点区域和行业领域。

  今年9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2021年全球创新指数报告》显示,中国在创新领域的全球排名升至第12位,成为唯一一个进入前30名的中等收入经济体,超过日本、加拿大等发达经济体。

  另据统计,2020年,中国的研发经费投入总量达24426亿元,占GDP的比重达到2.4%,总量居世界第二;中国提交的国际专利申请高达68000多件,连续两年成为国际专利申请量最多的国家。

  在知识产权事业快速发展的同时,知识产权纠纷也逐年增加。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一级官贺荣在9月23日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公布,2013年以来全国法院共审结知识产权案件229.2万件,年均增长24.5%。

  “随着知识产权纠纷数量不断增加,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建设至关重要。”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易建明说。

  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负责人指出,当前,知识产权领域纠纷日益增多,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数量逐年增长,司法审判、知识产权行政机关面临案多人少困难,知识产权纠纷需要更多化解渠道。

  调解的作用由此受到重视。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相关部门在推进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方面积极探索,奠定了工作基础,并取得了一定成效。据了解,今年1至6月,全国知识产权系统共培育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332家,受理案件24384件。国家知识产权局与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在线家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入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在线万余件。

  专业性是指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客体分属不同的知识产权领域,在技术上涉及不同的技术领域,在法律上涉及不同知识产权法律特有的问题,需要专业人士参与其中;涉密性是指知识产权争议往往伴随着不希望公开的商业秘密以及因素,需要周全的保密安排;关联性是指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多个知识产权争议和多种商业利益考虑,诉讼、仲裁等争议解决制度遵循不告不理原则,只在当事人诉讼和申请范围内解决纠纷,而调解完全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可以一揽子解决纠纷,更好地处理关联性问题,提升了纠纷解决的效率。

  事实上,以调解的方式来解决知识产权争议,也是企业的呼声。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曾专门进行了相关调研,结果显示:知识产权领域的纠纷绝大部分是解决知识产权创造者与使用者之间商业利益的平衡问题,而传统用诉讼的方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往往耗时长、成本高,打到最后往往是双输的局面,企业普遍期待一种高效、友好、一揽子解决争议的纠纷解决方式,帮助其快速实现利益平衡,达到双赢。

  同时,在国际上,大量知识产权纠纷案件采用和解方式结案,“相较于诉讼,调解无疑能更好地回应争议当事人友好解决争议的诉求,同时也能更好地弥合文化冲突并化解多边争议”。蔡晨风说。

  贸促会调解中心目前已成立“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这也建立在贸促会调解中心丰富的经验基础之上——以去年为例,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共受理商事调解案件3809件。其中,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数量首次超过货物贸易纠纷,占比为32%,成为涉案数量最多的调解案件类型。

  正如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负责人所指出的一样:《意见》的印发有助于发挥调解在化解知识产权领域矛盾纠纷中的“分流阀”作用,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意见》的印发充分体现了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对以调解方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高度肯定,并倡导探索用市场化的方式进行商事调解,这将极大地促进知识产权商事调解事业的发展。

  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与司法部共同推进《意见》的落实,统筹推进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积极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

  据透露,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司法行政机关会将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信息沟通、协调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主动协调有关部门,争取将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纳入相关考核指标,通过开展联合督导检查等方式,推动各项工作落地落实。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及财政部门的重视支持,将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统筹考虑,推动把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设立单位要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提供场所、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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