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市飞跃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市区开发了飞跃商住楼,其中二楼有1000余平方米的商业房,意欲对外出售。由于该楼盘开发完成已经有两年多,楼上业主也已经基本入住,楼下一层临街门面经营红火。做餐饮营生并颇具物业投资意识的曾先生在了解这一状况后,找到飞跃房开公司,在营销部工作人员的带领下,现场查看了二楼的商业房屋状况,比较中意,很快同对方达成了购买意向,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在履行合同中,曾先生猛然发现,该商业用房当前没有通水和电。询问销售人员方才得知:该楼层售价如此低,主要在于水电事宜由购买方承担。商业用水用电申请的用量和负荷大小需要根据商业经营类别才能确定,这也是当初开发公司没有申请办理的原因。因此如果曾先生需要开通水电就要自行申请办理。 开发商要求业主自行申请开通水电一事,对于曾先生算是头一遭遇到。他通过自己熟悉的渠道了解和打听以后才发现,原来开发商当初根本就没有向供水、供电部门交纳相关费用。如果向供水、供电部门申请安装用水用电,则需要交纳相当高的一笔费用。 鉴于此,曾先生要求解除同飞跃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飞跃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工作人员告诉曾先生:对于这种存量式的商业用房,在当初看房时水电的状况就已在现场展示清楚,房屋的买卖就应该以实际看房的为准。而曾先生则认为:房屋通水通电是房屋交易中最基本的条件,根本不需要任何人提出和反映。如果飞跃公司坚持这样认为,那就只能说明当事人对这一重大问题的理解有误,属于“对于合同标的有重大误解”,是法律规定的应该撤销的行为。 双方各执一词,如此僵持了接近一个月的时间。后来,双方几经协商,曾先生也专门在就近的相同地段了解到其他商铺的售价,悉知自己购买的商业房屋价格的确便宜。飞跃开发公司低价处置的目的在于尽量少投入而快速收回资金,曾先生也的确中意该房屋。最后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继续履行合同。申请安装的水电费用中40%由飞跃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60%由曾先生承担。 要点提示: 在房屋交易过程中,对于房屋的现状有无瑕疵,出售方本身就应据实相告,也应向购房者明示出售已竣工的房崖。不通水电这种情况平常的确少见,但也不排除个别的意外情况出现. 本案给我们一种启迪:签仃合同前,务必对所购房屋的房屋的全面情况做到了如指掌,如此方可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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