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赵先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因其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给原告造成的损失905820元。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1993年7月5日,被告与密云镇E公司签订售购住宅楼协议,2002年2月10日由北京市密云县H公司出具商品房住宅销售凭证,产权登记在被告名下。2008年9月18日原、被告经法院判决离婚,当时被告对该楼房进行了隐瞒,故未予分割。
2008年12月4日,被告与孙先生结婚,2009年2月4日该楼房夫妻更名至孙先生名下,2009年7月2日,该楼房转让至孙先生儿媳郭女士名下。因被告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给原告造成财产损失,故诉至法院,按该房屋现价值给付原告相应损失款。
被告周女士辩称:我与原告原系夫妻关系,2008年离婚,离婚时双方共同财产已进行了分割。现原告所诉位于密云区一号房屋,是被告购买,但因当时是借孙先生的钱购买,因欠款一直未还上,所以就把房子给了孙先生,产权登记在了孙先生名下,现在该房已卖给了孙先生的儿媳郭女士,产权已登记在郭女士名下。同意按原、被告离婚时的市场价每平米2300元给付原告楼房价款的二分之一,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被告于1975年11月登记结婚,2008年经本院(判决离婚,未涉及诉争财产,2017年原告曾起诉离婚后财产纠纷,要求密云区二号房屋及诉争楼房归原告所有,因诉争楼房产权登记在案外人名下,故本院未予涉及,密云区二号房屋归原告所有,由原告给付被告折价款846652.5元,现原告再次诉于本院要求被告给付诉争楼房损失款。
关于密云区一号房屋,1993年7月5日,周女士与密云镇E公司签订售购住宅楼协议(,2002年2月10日由北京市密云县H公司出具商品房住宅销售凭证,产权登记在周女士名下。2008年9月原、被告离婚,未处分该楼房。2008年12月4日,周女士与孙先生结婚,2009年2月4日该楼房产权转移登记在孙先生名下,2009年7月2日,该楼房转让给郭女士(系孙先生儿媳),并进行了产权登记。双方均认可楼房现值为每平方米31000元。
被告周女士给付原告赵先生夫妻共同财产密云区二号房屋折价款八十四万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原告诉称密云区二号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因楼房现不宜进行分割,要求被告给付原告相应款项,法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法院根据双方现实生活实际及有利双方今后生活,酌情予以确定。对被告提出按原、被告离婚时楼房市场价折价给付原告二分之一的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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