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汉族,19###年1月出生,业主。住所地在岳阳市岳阳楼区##号。身份证号:4306####4X。
被 告:李###3,男,汉族,19##3年3月出生,退休职工。住所地在岳阳市岳阳楼区####号。身份证号:430602196###140。
第三人:李###,女,汉族,19##年2月出生,退休职工。住所地在岳阳市岳阳楼##33。身份证号:43062###21
第三人:李####,女,汉族,1###年10月出生,退休职工。住所地在岳阳市岳阳###3。身份证号:43060##11
第三人:李 ##,男,汉族,19##年10月出生,业主,住所地在岳阳市岳####。身份证号:430###0533,
诉讼请求:确认###3市场6栋119号[丘(地)号49###10]商用房屋实际产权人为原告。
事实及理由:原、被告及所有第三人为同胞五兄弟姐妹。2003年1月23日,原告完全出资购买#####建材大市场6栋119号商用房屋,委托弟即第三人李##代为办理购房事宜。起初原告想暂时将该房屋落在李##的名下,因此,《商品房买卖合同》是以李##3的名义签下的。但后来考虑到李##当时的家庭婚姻情况,怕扯出些麻烦来,又临时改变注意将该房屋落在父亲李###的名下,这也就是交付房款的上,付款人由李##改为李##3的原因。不过,开发商的《房屋竣工交付使用通知书》及《办理房产登记交费通知清单》也都还是向李##下发。该房屋自交付后,一直也是由李##打理,包括出租房屋,交付物业管理费用。我们的父母在购置该商业房屋时不曾出一分的资金,也未曾在交付后的该商业房屋获得任何收益。父母在几年前先后去逝,所有的第三人都同意通过其他兄弟姐妹放弃继承的方式,将该商业房屋转到原告的名下,但唯独被告置之不理,意欲将该房产视为遗产进行分割。
原告认为,被告及所有第三人都知道该商业房屋是由原告出全资购买,只是原告因个人考虑将该房屋落在父亲的名下。父母对该房产不仅未出分文,也未曾参与过该房产的任何购置事宜,甚至连其脚步都未曾踏及。父母也未曾获得该房屋的任何收益。因此,原告特诉诸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保护原告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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