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云:“民无信不立”,那么对于一个企业、一个行业来说,更是如此,诚信不仅是一种品行,更是一种责任;不仅是一种道义,更是一种准则;不仅是一种荣誉,更是一种资源。对房地产企业而言,诚信就是一种珍贵的无形资产。然而,我国房地产市场25年来的发展,在为国民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个回避不了的现实,即与其他行业相比之下,房地产的诚信问题尤为突出,究竟是那些“苍蝇”坏了房地产行业诚信这“锅汤”?成都住宅与房地产业协会从准备《成都市房地产行业诚信企业申评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以来,在市民中进行了大范围的调查,从反馈的信息来看,引起民众对房地产市场诚信质疑的主要有以下几种现象,希望窥斑见豹,以利于行业自查及自律。
购房子头先要签订《商品房认购书》,然后支付一定的购房定金,如果你不购购这房子,定金将无偿退还,但现在有很多房产公司却不愿意退还这定金。
案例:今年8月,市民王先生跟一家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购购一套位于黄钟小区110平方米左右的房子,当时约定的价格是4880元/平方米,并明确张先生所订房源的房号、建筑面积和周边的规划。开发商要求每位业主交纳5万元“认购保证金”,“如果你没购购这房子,我们会全额退还。”销售部有关负责人解释。
几天后,当房产公司通知王先生去签订购房合同时,王先生发现自己原先订购的那套房子外面的风景不见了。原先在规范中,那套房子前面是小区花园,但开发商告诉王先生现在花园搬到了他房子的后面了。因为规划有了调整,王先生要求退房。但售楼小姐告诉他,退房可以,但这定金不能退还,将作为违约金赔偿给房产公司。“不是前几天还说可以退的吗?怎么今天马上就不行了,哪有这种事的!”
专家评述:合同一旦签订,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每位购房者在签订合同前都应慎重全面考虑。其次,不要轻信房产商的口头承诺,施先生就是吃了这个亏。有关定金的约定,法律规定是很明确的:支付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合同,就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取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合同就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房屋建设唯利是图,随意变更设计。由于设计不合理,或是为了降低成本,随意变更户型、大小,使之前宣传时用的户型图沦为一张废纸,这种情况,在房产投诉中屡见不鲜。
案例:2005年底,家住新南门的张先生好不容易找到自己中意的房子,一口气购了两套,一套自己住,一套留给孩子结婚用。今年5月,当刘先生拿到新房钥匙满怀欣喜地打开新家的门时,愣住了:和建筑设计图上完全不一样,这个厨房怎么会正对着厕所呢?门变“苗条”了。再细细一看,问题还不止这些:原本应当是全封闭的阳台现在不封闭了;85厘米宽的大门缩水成了75厘米;卫生间变小了、储藏室变小了、露台也变小了……
专家评述:这是一起典型的通过设计变更的途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例,购房者张先生完全可以退房并要求房产商赔偿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包括房价涨价部分的差价)。按照现行的商品房购卖合同的内容约定,房产商有设计变更的话应当及时通知购房者,购房者有自由选择退房或认可的权利;房产商在设计变更后,如果没有及时通知购房者,便是一种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开发商唯利是图,随着周边物业的升值,无视认购协议,公然发布提价通知,不加价,就视为自动放弃购购房子。
案例:小学教师顾女士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以为这套房子准是自己的了,结果不到一个月,开发商的提价通知就到了:不加价,就视为自动放弃购购房子。今年5月份,顾女士看中了华阳的一套房子,楼盘品质还是不错的,价格也在自己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怕房子被人购走,顾女士当场就订了一套,签订了购房确认书,支付了5万元定金。而且顾女士还特别留意看了房号、坐落、建筑面积、房屋销售单价等,并明确规定,开发商在取得有关销售文件后即与客户办理有关购房付款手续。还不到一个月时间,顾女士突然收到开发商的信,说是由于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房价普遍见涨,所以她购的那套房子也要涨价了,每平方米要涨300元,而且限定顾女士一周之内交房款,否则就视为放弃该套房子。顾女士心理怎么也接受不了:都已经签了认购书的房子怎么说涨就涨价呢,
专家评述:购房者顾女士完全可以拒绝房产商单方面提出的每平方米涨 300元的无理违约要求。顾女士签订的商品房认定书里面对房号、坐落、建筑面积、房屋销售单价都作了明确约定,这是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在没有取得对方的同意前,任何一方都不能擅自变更,否则就是一种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案例:2005年6月11日和2005年 9月15日,报社工作的杨先生分别购购了同一个楼盘的一套住宅和一套商铺。按合同,这两套房子的交付期限都是 2006年6月,而且当时还约定房子交付使用后60天内,房子的三证就要交到业主手中,如果因为开发商的原因造成产权证书不能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取得时,开发商将对购房者进行一定的赔偿。
房子倒是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如期交付了,但是承诺将在房子交付使用后 60日内办出的三证却一直迟迟未见踪影。交房时杨先生曾问房产公司三证什么时候办出,房产公司的回答是七八月份;结果到了8月底,杨先生还没有收到,于是又打电话去问,房产公司这次的回答竟然是还要再过几个月才能办出整个楼盘的总证。当杨先生提出按合同规定,应当对他进行一定赔偿的时候,房产公司有关工作人员却推脱工作忙,没有时间来具体调查。
专家评述:关于延期办证这个问题,较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商品房购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得很明确,像杨先生这种情况,如协商不成,只有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达到维权目的。
由于信息严重不对称,消费者欠缺房地产专业知识。购房法律服务供应不足,造成许多开发商惯常采取不正当的营销方法,不具备售房条件者违规售房,造成业主付款后迟迟不能入住或延期交房,拒付违约金。
案例:保险公司上班的刘女士是 2004年签下新房购房合同的,合同规定 2005年5月交房。到了2005年5月,开发商打电话通知刘女士,因为是精装修商品房,本身工期就比一般商品房要长,再加上装修设计的调整,要推迟两个月交房。没办法,刘女士只得再等待两个月。到了2005年7月,房产公司还没有通过任何形式通知她拿新房钥匙,刘女士就急了,不会又要推迟了吧?于是就打电话去房产公司咨询,房产公司有关负责人给她的答案是,还要等几个月,但没告诉刘女士具体的交房时间。
直到今年8月20日,刘女士才拿到她的新房,而这已经超出合同规定的交房时间长达1年多。刘女士要求房产公司按照合同规定支付一定的赔偿金,但房产公司负责人以已经征得业主同意为由,拒绝支付赔偿金。刘女士实在是没办法了,但又咽不下这口气,于是拨通了投诉热线,
专家评述:房产商应该承担合同约定延期交房的违约金(或赔偿金),虽然刘女士同意延期两个月,但并没有同意免除房产商违约应该承担的责任。关于延期交房的赔偿问题,购卖合同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赔偿,没有约定的,较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规定得很明确具体: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某些开发商在为楼盘作宣传时,将后期物业描绘得天花乱坠,但当人们真正入住后才发现,天然水景实际上是臭水沟。配套设施长期不见踪影,周边环境雾里看花,距离**十时辰原来是高速路上的车速,各种承诺遥不可及,孤零零的几棵树怎么就成了绿化地带。
案例:某公司企划经理谢先生冲着“24公里全方位、高智能物业服务”,购购了城西一高端公寓,2005年初搬入新居时,他感到非常满意。但到了8月份,家里忽然停水了。这是怎么回事,小区好像没有停水公告呀?打电话去物业管理处询问,物业管理处工作人员给出的答案是小区没有停水,是自来水公司的问题。谢先生又拨通了自来水公司的电话,自来水公司又告诉他不是自来水公司的原因。接下来几天,谢先生每天都遇到这种情况。后来,谢先生才发现原来问题出在了小区自来水系统内,小区的自来水系统竟和游泳池等公共设施连在了一起。
专家评述:在此,头先要请教有关部门,自来水系统跟小区的游泳池等公共设施连在一起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如果不符合,那就可以要求开发商来处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如果是符合的,开发商和物管公司都是没有责任的,可能责任还在于自来水公司。
90%以上购房者对楼盘的印象来自房地产广告,可见其影响力不容小视。夸大房屋及其配套功能。虚构房屋附加值,使用极富煽情性的广告用语,引诱消费者购购;设置合同陷阱,使购房人即便在发现上当受骗后无法获得利益救济。
案例:“购房即天台!”焦先生正是被发展商的这则广告打动才购购了城东某花园的一套住房,该发展商的广告和现场销售人员均明确表示,购购顶层房屋即天台。可是,拿到房产证时,焦先生发现,产权证上并未标注天台的面积。他当即提出质疑,开发商此时却突然改了口“天台是没有产权的!不可能写进你的房产证。”
傻了眼的焦先生到处寻找证据,这时候他才知道,天台属于一种公共设施,和小区的马路、绿化一样,使用权归所有业主,任何人都不能占有。意识到自己受骗以后焦先生愤然投诉到成都房协,要求发展商退还其房款并赔偿损失。而发展商则表示,公司与焦先生签合同时,只是表示消费者具有天台的使用权。因而不可能退房。焦先生不服准备上诉到法院。
专家评述:承诺不兑现,其实就是做不实销售宣传广告。而《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购卖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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