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是指在房地产开发、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因房地产权益而产生的争议。实际上也就是房产(房屋权益)纠纷和地产(土地权益)纠纷的总称。其当事人既可以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是房地产管理机关,其中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涉外房地产关系中的外国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和港澳台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一)房屋产权纠纷。房屋产权,就是指房屋的所有权。房屋产权是一切房屋纠纷的核心问题,几乎所有的房屋纠纷都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到房屋产权问题。明确房屋产权是正确处理各类房屋纠纷的关键一步。
(二)房屋买卖纠纷。它是指有关当事人在买卖房屋过程中发生的纠纷,目前,我国关于房屋买卖问题政策法规主要是针对城市私房买卖的。
(三)房屋继承纠纷。房屋经常是被继承人遗产中最有价值的财产,房屋继承纠纷通常是发生在被继承人的亲属之间。这类纠纷一般具有涉及当事人多、历时长久等特点,处理起来有一定的难度。
(四)房屋租赁纠纷。房屋租赁纠纷一般发生在公房或私房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它通常涉及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租赁房屋的养护维修、公房承租权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五)房屋抵押、典当纠纷。房屋抵押、典当是房屋所有人为实现房屋的用益权而对房屋进行的重要的处分行为。这类纠纷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
(六)房地产相邻关系纠纷。这是一种经常发生的房地产纠纷,它是指由相邻房地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因通行、排水、采光、空间延伸、管线设置等问题而引起的纠纷。
(七)土地使用权纠纷。这类纠纷中最常见的是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它一般涉及宅基地的取得、宅基地可否出租、转让、抵押等问题。
1、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解决,经过协商一致,确定争议的解决办法和解决途径。这也是解决纠纷的最好办法,但是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往往不能达成协商一致的效果,有时还会使得争议纠纷越来越严重。
2、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纠纷,我们在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时,常会约定发生纠纷的解决方式,是选择仲裁还是选择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以便跟好的解决纠纷。
3、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个需要当事人提供明显的证据,证明对方存在过错或者违约。尤其是在房屋质量纠纷时,这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因为房屋如果存在质量问题,特别是严重质量问题时,还关系到当事人的人身安全,但是纠纷的处理,还是相当麻烦的。
交房时出现的问题一般有:未达到交房条件、房屋设施设备不完善、房屋质量存在缺陷等问题。出现这些问题时,律师提醒业主应作好证据保全,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主要收集好以下证据:
(二)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去接房,同时,就自己接房的过程做一个证据保全。有录音录像设备的,可以把接房的全过程摄录下来。
(三)如果出现了质量问题,可以向开发商提出书面的整改通知。该通知应要求开发商签收,自己留一份原件。整改合格后,记录下整改合格的时间。
(四)如果开发商逾期交房超过一定时间,业主作出退房选择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开发商提出退房要求,并明确要求开发商在约定的时间内退还房款并承担违约金。
商品房买卖纠纷有很大一部分是由于对售房者的资格或资信情况不了解而产生的,要避免或减少房屋买卖的纠纷,在正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包括签订意向书或缴纳定金前,购买期房的要审查发展商的“五证”,即《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特别是《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这两证,要认真查看其中批准销售的面积、地点、项目名称、销售内容等,防止开发商将批准销售范围之外的房屋对外出售。
对于合同约定的内容,除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约定不明之外,法律对当事人的合同约定都是支持的。所以,尽管开发商在售房时使用的基本都是政府监制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文本,但这种格式文本中的许多内容都是要由买卖双方协商后确定的。所以,购房者对以下条款特别要明确约定:
为避免因对合同约定内容的错误理解而发生纠纷,对下列容易产生纠纷而法律已有明确规定的问题应该给予特别的注意:
1、关于《认购书》及其定金的关系。应明确没有定金条款的《认购书》仅是购售双方交易意向的表述,购房者和开发商之间并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但购房者交纳了定金,认购书的性质就由意向书变成了协议,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就有了权利义务关系,彼此受定金罚则约束。
2、关于按揭付款方式的效力。应明确按揭付款方式只是效力待定条款,是以银行和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批准为成立要件。如因银行或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未批准申请造成购房者逾期或不能支付购房款,约定的按揭付款条款无效,购房者并不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均可解除购房合同。如因购房者原因致银行或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未批准的,例如提交虚假证明材料等,购房者虽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如因此造成双方解除合同的,开发商可向购房者要求一定的损失赔偿。
3、关于逾期付款或交房违约金的比例。应明确虽然当事人可以自主约定逾期履行违约金的比例,但原则上不能超过要求支付违约金一方当事人所受到实际损失的30%,否则将不受法律保护。
4、关于规划、设计的变更。应明确开发商可以对原规划、设计进行变更,但开发商应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如果开发商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由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5、关于开发商欺诈纠纷。应明确开发商在销售时,存在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等三种情形的,购房者可要求解除合同,并可要求出卖人双倍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
6、关于先交费后入住的法律基础。应明确除合同中约定以购房者支付相应费用作为房屋交付条件的,开发商以购房者先行支付相应费用作为房屋交付条件没有法律依据,由此导致逾期交付房屋的,应由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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