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风险,入市须谨慎”已成为大家耳熟能详的警示语。然而,股民损失的风险,并非完全来自市场风险,部分风险可能来自人为因素。比如上市公司虚假称述行为是一种过错行为,如果造成股民损失,属于侵权行为,股民理应获得侵权者的赔偿。超华科技虚假陈述索赔案,超华科技在一审、二审都败诉等情况下,又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根据裁判文书发布的裁判文书显示,最高院驳回了002288超华科技的再审申请,也就是说超华科技的司法程序已经走完,超华科技虚假陈述索赔案的索赔条件和诉讼结果已经完全固定,没有参与索赔的股民可以放心参与索赔。
此前一审法院以2016年1月8日为界分两种情况进行了处理。对于在索赔区间内于2016年1月8日前买入的投资者,因2015年异常波动和2016初的熔断,一审法院酌定扣除了25%系统风险。而对于在索赔区间内于2016年1月8日之后首次买入超华科技的,一审法院并未扣除系统风险。对此,二审法院针对这两种情形均作出了维持原判的裁决并阐述了详细理由。现在最高院再审裁定,驳回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超华科技股民:在2015年4月29日到2017年9月5日之间买入超华科技(002288)股票,并且在2017年9月5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而产生亏损的投资者可参与本所律师团队的集体索赔代理,索赔条件最终以人民法院认定为准。符合条件的超华科技股民可通过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网站联系俞强律师。原告起诉时需要向法院预交诉讼费,计算和缴纳诉讼费的依据为《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股民胜诉后,可向法院申请退费。因此股民诉讼费仅仅是垫付。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若干规定,亏损的投资者可以向虚假陈述的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索赔损失,损失范围包括超华科技股票的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及利息损失。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证券维权团队继续向投资者开放索赔征集报名,符合上述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办理索赔事宜,投资者需要准备的基础材料有:
3、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待索赔股票超华科技(002288)对账单(自首次买入之日打印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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