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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
以下是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关于非法出售发票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赵某某。
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销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XX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从万某某处非法购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16份,票面金额共计862260元。后赵某某将该发票全部出售给酉阳县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责人马某某,并从中非法获利。经查,该16份发票均为套号发票。
指控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向他人非法出售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仅以其不知发票真伪为由提出辩解,请求从轻处罚。
另查明,XX年1月20日,被告人赵某某在马某某带领下到酉阳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案侦中,被告人赵某某退赃款1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及发票,扣押物品清单,御驰公司营业执照、发票领购记录、发票原件复印件及说明,酉阳国税局证明,银行开户记录及交易明细,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及户籍信息等。所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向他人非法购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用以出售,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归案后积极退赃,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赵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
关于被告人赵某某提出其不知发票真伪的理由不影响本案的定罪量刑,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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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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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售发票罪,是指违反发票管理规定,非法出售各种不能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09条第3款、第4款的规定,犯非法出售普通发票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根据刑法第211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对自然人犯本罪的处罚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据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一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 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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