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的第五十五号公告称,《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获通过,自8月1日起施行。
《条例》中明确规定列入产业目录的智能网联汽车,经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其中,无人驾驶可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定的区域、路段行驶。
浙江大学国际联合商学院数字经济与金融创新研究中心联席主任、研究员盘和林告诉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条例》的推出无疑是重大利好。关于无人驾驶的试点路段开放其实早就应该推进了,这是自动驾驶进行安全认证的基础,也是自动驾驶技术数据积累的必要过程,如果没有这个环节,国内的L4级、L5级自动驾驶都是“无根之木、无源之水”,没有办法发展。
《条例》显示,智能网联汽车,是指可以由自动驾驶系统替代人的操作在道路上安全行驶的汽车,包括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和完全自动驾驶三种类型。
其中,有条件自动驾驶和高度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应当具有人工驾驶模式和相应装置,并配备驾驶人。完全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可以不具有人工驾驶模式和相应装置,可以不配备驾驶人。但是,无驾驶人的完全自动驾驶智能网联汽车只能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定的区域、路段行驶。
近年来,智能网联汽车成为全球的创新热点。公开信息显示,2021年,深圳智能网联汽车产业营业收入已达到1066亿元。
然而,原有针对传统汽车的法律制度以及监管模式,已难以适应智能网联汽车行业发展的新需要。而《条例》的推出,则为智能网联汽车的发展扫除了法律障碍。
《条例》规定,智能网联汽车列入国家汽车产品目录或者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目录,并取得相关准入后,可以销售;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可以上道路行驶;经交通运输部门许可,可以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同时,《条例》还鼓励有条件的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建设道路和交通场景仿真模拟平台,对智能网联汽车的自动驾驶系统进行仿真测试和技术验证。
深圳市交通局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有了法规依据,早则今年下半年晚则明年,深圳将在适合的行政区全区域开放道路测试。
盘和林告诉证券时报记者,目前国内很多城市已经在尝试开放试点自动驾驶测试路段,深圳的做法更有代表性,会起到示范带头作用。
在他看来,仅有开放路段还是不够,有关部门还要针对这些路段上开展自动驾驶试验的企业制定一些试点规则,并对开放路段的硬件设施进行完善。
据介绍,智能网联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责任划分事关各方利益,是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智能网联汽车存在有驾驶人和无驾驶人两种情况,在有驾驶人的情况下,可参照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来处理;在无驾驶人的情况下,有必要结合智能网联汽车的特点进一步明确相关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
《条例》参照现行法律法规的的规定,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按照责任主体及其行为模式,将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的处理分别规定,对于尚无法直接适用的情形,根据权利义务相适应的原则,运用经济特区立法权进行一定程度的创新。主要规定:
二是完全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在无驾驶人期间发生交通违法或者有责任的事故,原则上由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违法和赔偿责任,但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不适用驾驶人记分的有关规定。
三是交通事故中,因智能网联汽车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依照上述规定赔偿后,可以依法向生产者、销售者请求赔偿。
智能网联汽车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汽车、电子、信息通信、道路交通运输等行业深度融合的新兴产业形态,关联信息通信、互联网、人工智能、无人驾驶、汽车等众多领域,是全球创新热点和未来发展制高点,也是我国汽车产业转型升级、由大变强的重要突破口。
深圳市会方面表示,深圳在人工智能、大数据、5G等领域有着较为雄厚的技术基础,智能网联汽车相关行业拥有一批优秀企业,发展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具有较强的产业基础。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条例》的推出不仅利好于深圳本地的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对产业链上下游也会有显著的带动作用。
银河证券的研究报告指出,《条例》是全国首个对 L3 及以上级别自动驾驶权责、定义等重要议题进行详细划分的官方管理文件,国内自动驾驶行业将迎来从 L2级+到 L3级-L4级的飞跃。
盘和林认为,《条例》推出是及时的,是值得肯定的。在推行的过程中,自动驾驶相关企业会最先受益,尤其是做激光雷达、车联网、智能座舱、AI视觉的公司,会率先抢占赛道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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