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市开展电动(燃油)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综合整治通告

  • 2022-11-27
  • John Dowson

关于在全市开展电动(燃油)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综合整治通告

  为进一步优化城市交通环境,保障交通安全,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规范电动(燃油)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本通告所称低速电动四轮车是指:未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符合依法登记挂牌条件的电动四轮车)管理的工作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电动(燃油)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综合整治工作通告如下:

  一、生产企业要按照工信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依法依规生产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燃油)三轮车。禁止生产未经工信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禁止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和未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燃油)三轮车。

  二、低速电动四轮车生产企业要积极主动改造提升企业的整体生产能力、产品质量和标准层级,要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微型低速纯电动乘用车技术标准、企业准入、产品准入等有关规定做好产品转型、升级等工作。

  三、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和未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燃油)三轮车;国家关于微型低速纯电动乘用车技术标准出台以后,要按照上级相关要求,销售符合国家标准的低速电动四轮车;销售企业要严格履行对消费者的告知义务,不得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四、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拼装、非法改装电动(燃油)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违反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依法予以查处。驾驶拼装、改装的电动(燃油)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五、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燃油)三轮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挂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对在用而尚未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的,应立即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上道路行驶时必须按规定悬挂机动车号牌,驾驶人必须持有准驾车型为 D 类的机动车驾驶证,驾乘人员应佩戴安全头盔,并遵守机动车通行规定(含限行规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六、对在用但未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燃油)三轮车和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低速电动四轮车,由车主自行处理,逐步淘汰。车辆在淘汰前仍需上道路行驶时,驾驶人须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并严格遵守相关通行规定(含限行规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七、严禁电动(燃油)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违规从事经营性载客或货物运输。违反规定的,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法查处。

  八、邮政寄递、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要制定各自行业电动(燃油)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使用管理办法,统一车辆外观标识和编号,加强日常管理,逐步更换为合规车辆。用于保障民生及公共服务的电动(燃油)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经行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并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准备案后不受限行规定限制。

  九、广大市民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不购买、不使用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电动(燃油)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可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进行举报。消费者因商家虚假宣传被误导购买违规车辆的,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GB7258-2017)关于机动车的定义: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挂车。

  “由动力装置驱动的,具有两个或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但不包括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规定的车辆”归属摩托车范畴。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免责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搜集自互联网,并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不对其真实合法性负责。如有信息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告知,本站将立刻处理。联系QQ:1640731186

评论留言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