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五章被命名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来看,在对该章相关的条文的适用时,必须注意,本章中的所有条款所适用的交通事故情形中,必须至少有一方是机动车,如果没有机动车参与的,不能适用该章内容。
如果车辆不属于机动车的,则不能适用该章的内容,而应在侵权责任编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损害赔偿和第三章责任主体的特别规定中再查找相应法条和法理。
关于机动车的概念,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第119条第3项作出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这个概念中最确定的是自带动力驱动装置或被牵引的未带动力装置的轮式车辆,如果不属于轮式车辆,无论怎么评价,都不能被认定为机动车。
之前,曾有一些专家教授将上道路行驶的气垫船、有轨电车认定为机动车,借此概念判断的话,可能属于认定错误。
对于机动车界定过程中出现的其他一些模糊问题,需要参考《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道路交通管理 机动车类型》(GA802-2019)中对机动车的术语和定义以及《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中对电动自行车的术语和定义,认为应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挂车、有轨电车、特型机动车和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不包括虽有动力装置但最大设计车速、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等指标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电动自行车。”在这个概念中,木林依然对有轨电车持有怀疑。
如果是已经在队车管所被登记为机动车的,且取得了相关牌证的,自然没有争议,但如果没有被登记或者当事人没有去登记的车辆,在界定其属性时,采用通常人理解的类比对照方法来进行界定。交通事故处理中,部门对于人人都能认定为机动车的,不用鉴定直接认定。对于容易产生异议车型,一般通过鉴定的方式进行认定。诉讼程序中,对于未经过队认定的,一般情况下,法院会让队的机动车登记注册管理部门认定,或者委托相关司法鉴定机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认定。实践中,对于这些鉴定出来的机动车,如果其非因所有人或管理人的过错导致无法购买交强险的,在事故损害中,法院并不必然会让在交强险范围内先承担责任,大多会按照事故双方的过错比例确定赔偿责任。
对于电动三轮车、四轮车的定性问题,2017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十二届全国五次会议第3819号建议的答复》中明确表示,超标电动两轮车以及电动三轮、四轮车属于机动车。
在地方性法规,如《西安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13条中规定:禁止下列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目录的机动车型上道路行驶:(一)超过国家电动自行车标准的电动车;……(三)电动三轮车。前款规定的车辆违法上道路行驶的,按照机动车的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对于正在使用的超标两轮电动车,分为已经挂过渡号牌被登记为超标电动车的和未登记的两种。为了保证逐步淘汰的顺利进行,国家实行超标过渡车在2022年4月15日之前按非机动车对待,超过这个时限的,按机动车对待。对于未登记的,木林认为应当参照登记的车辆政策来执行。
2022年4月15日之后究竟是什么情况,还得等待时间节点完成后,看有权机关该如何来继续界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21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的管理问题进行了例外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11中又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的含义进行了明确,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是指手扶拖拉机等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20公里的轮式拖拉机和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40公里、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运输的轮式拖拉机。有一些专家教授认为,拖拉机不属于机动车。
木林以为,该观点是错误的,原因在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下的第46条规定:“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该条中,将拖拉机明确划入了机动车之中。
《道路交通管理 机动车类型》(GA802-2019)7.2.4中规定:对叉车等以动力驱动的非道路车辆,上道路行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机动车的定义,应认定为机动车,无须确定其车辆类型。注:以动力驱动的非道路车辆,是指并非为在道路上行驶和使用而设计和制造、主要用于封闭道路和场所作业施工或者娱乐休闲,按照规定不能注册登记、由动力驱动(牵引)的车辆,如:叉车、场地观光游览车、全地形车、电动滑板车、平衡车等。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经常会出现“拼装车”这种叫法,《道路交通管理 机动车类型》(GA802-2019)3.3中规定:拼装车,指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或者使用了报废、走私、事故后整车理赔机动车的发动机(驱动电机)、方向机(转向器)、变速器、前后桥、车架(车身)等五大总成之一组装的机动车。
需要注意的是,《道路交通管理 机动车类型》(GA802-2019)3.4中规定的非法改装车,不能按拼装车对待。非法改装车,是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改变了已认证或者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机动车;或者使用了查封、抵押、盗抢骗机动车的发动机(驱动电机)、方向机(转向器)、变速器、前后桥、车架(车身)等五大总成之一组装的机动车。
报废机动车,是指根据商务部、发改委、、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中第4条、第5条中所规定的机动车。该标准第8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机动车是指上道路行驶的汽车、挂车、摩托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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