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开通了深港通下的港股通(简称“港股通”)交易权限,就正式进入到了港股通的实战阶段。港场与内地投资者熟悉的市场环境有着诸多规则差异,初入复杂的境外市场,投资者有必要提前熟悉“战场”、了解规则、预测风险,方能有的放矢,合理安排自己的投资决策。
深港通和沪港通采用“双通道”独立运行机制,深港通下的港股通和沪港通下的港股通账户内股票不能交叉卖出,但沪深港股通账户卖出港股的资金可以交叉使用。
内地投资者参与港股通股票交易时,仅能使用两种订单类型:在竞价时段应当采用“竞价限价盘”委托;在持续交易时段应当采用“增强限价盘”委托。
投资者参与港股通交易委托申报需输入代码、买卖价格、买卖数量等参数。投资者申报的价格遵循香港当地的报价规则,在港场,开市报价规则与持续交易时段报价规则不同,但投资者在这两个时段输入的买卖盘价格,均不可大于上日收盘价或按盘价九倍或以上及少于九分之一或以下,每个买卖盘不得超过3000手股份。具体的报价规则详情,投资者可登录联交所网站,在“规则与监管”栏目下的“交易规则”选项中参阅《交易所规则》。
投资者证券账户内的港股股票余额分为可交易数量、日终持有余额、未完成交收数量,如发生冻结,还包括冻结数量。港股通投资者的可交易数量计算公式为:
内地投资者手中少于一手的“碎股”,需要通过联交所交易系统的“碎股/特别买卖单位市场”交易。港股通投资者只能在碎场卖出碎股,不能买入。
深港两地股票市场交易制度差异诸多,投资者有必要提前做好功课,明辨差异,才能在港股投资中游刃有余。为了方便投资者理解,我们梳理出一些深港两市的主要差异,供大家参考:
一是交易交收机制不同。不同于内地A场的T+1交易制度,港股实行T+0回转交易、T+2交收制度,也就是说投资者买入港股当天即能卖出,而卖出时在T+2日完成交收前仍享有该证券的权益。
二是涨跌幅限制不同。深市A场的股票、基金交易有10%的价格涨跌幅限制, ST和*ST等被实施特别处理的股票有5%的价格涨跌幅限制;港场不设涨跌幅限制,但联交所为防止个股股价短期大幅波动,在2016年8月22日起推出了市场波动调节机制,即部分适用市场波动调节机制的个股在监测时段出现价格剧烈波动时,会触发5分钟的冷静期,在冷静期内交易价格受到触发时5分钟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的上下10%范围的限制。
三是交易单位规定不同。深市A股竞价交易买入股票应为100股或其整数倍;港股交易每“手”股数没有统一规定,港股的上市公司可以自行设立不同数量的每手股票交易单位,可以是100、200、1000或5000等。
四是最小报价单位不同。深市A股是0.01元人民币;而港股不同价格的股票,最小报价单位不同,股价越高,最小报价单位越大。
五是交易时间安排不同。深市A股的交易时间分为:开盘集合竞价时段(9:15-9:25)、连续竞价时段(9:30-11:30和13:00-14:57)、收盘集合竞价时段(14:57-15:00);投资者买卖港股通股票的交易时间应遵守联交所相关规定,具体情况如下:(附后)
六是“半日市”特别安排。港场还有一个比较特殊的“半日市”,即如果圣诞前夕(12月24日)、新年前夕(12月31日)及农历新年前夕(农历腊月最后一天)为交易日,则香港市场仅有半天交易。如果该日为港股通交易日,那么该日的港股通交易也仅有半天交易。
七是报价显示不同。港股证券市场股票价格上涨时,股票报价屏幕上显示的颜色为绿色,下跌时则为红色,与内地证券市场存在差异。但是,不同的行情软件商提供的行情走势颜色可以重新设定,投资者在使用行情软件的时候,应当仔细检查软件的参数设置,避免惯性思维带来的风险。
八是风险警示和退市制度差异。深市A股存在证券简称前加入警示标记的情形(例如,ST、*ST等标记),来提示投资者投资风险,且对退市股票安排了退市整理期,退市后股票仍可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而联交所采用非量化的退市标准且没有退市风险警示、退市整理期等安排,港股通股票一旦从联交所市场退市,没有相关后续交易安排,投资者将面临无法继续通过港股通买卖相关股票的风险。
对于港股通投资者而言,应认真了解学习以上深港两市差异,这既是实战利器也是防御盾牌,做到心中有数才能在港场游刃有余。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实施收市竞价交易等交易机制调整的相关安排,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试点办法》进行了修订,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港股通交易日和交易时间由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在其指定网站公布。每个港股通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包括开市前时段、持续交易时段和收市竞价交易时段,具体按联交所的规定执行。”
二、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投资者参与联交所自动对盘系统交易,在联交所开市前时段和收市竞价交易时段应当采用竞价限价盘委托,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应当采用增强限价盘委托。”
三、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当日额度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或者收市竞价交易时段使用完毕的,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停止接受当日后续的买入申报,但仍然接受卖出申报。在上述时段停止接受买入申报的,当日不再恢复,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十七)项修改为:“竞价限价盘:指联交所《交易所规则》规定的一种适用于联交所开市前时段和收市竞价交易时段的可以指定价格或者更优价格成交的买卖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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