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港通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的简称,是指深交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称“联交所”)建立技术连接,使两地投资者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深港通包括深股通和深港通下的港股通(下称“港股通”)两部分。其中,深股通是指香港投资者委托香港经纪商,经由联交所在深圳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SPV),向深交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深交所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是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深交所在香港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SPV),向联交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联交所上市的股票。
港股通每日额度控制机制在不同的交易时段安排如下:港股通交易日9:00-9:15时段,当每日额度余额小于或等于0时,该时段后续仅接受卖出、撤单申报;如果该时段后续随着买单撤销等情况使每日额度余额大于0,9:30开始重新接受买入申报;如果9:30之后时段,出现每日额度余额出现小于或等于0时,剩余交易
港股通仅在深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时,才定为“港股通”交易日。港股通的休市、节假日及交易日安排将由深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在其制定网站公布。
其中,开市前时段内,9:00—9:15为输入买卖盘时段,港股通投资者通过竞价限价盘申报,并可以取消订单;9:15—9:20为对盘前时段,港股通投资者不可在该时段内申报或者取消订单;9:20—9:28为对盘时段,9:28—9:30为暂停时段,这两个时段均不可输入委托,亦不可取消。16:00—16:01为暂停时段;16:01—16:06为输入买卖盘时段;16:06—16:08为不可取消时段;16:08—16:10为随机收市时段。半日市的收市时间为中午12:08分—12:10之间随机收市。
竞价限价盘是有指定价格的买卖盘,适用于开市前时段及收市竞价交易时段。指定价格应等于最终参考平衡价格或者较最终参考平衡价格更具有竞争力的竞价限价盘(也就是指定价格等于或高于最终参考平衡价格的买盘,或者指定价格等于或低于最终参考平衡价格的卖盘)或者可按照最终参考平衡价格进行对
盘,取决于交易对手方是否有足够可以配对的买卖盘。竞价限价盘会根据价格及时间优先次序按最终参考平衡价格顺序对盘。在开市前时段结束后,任何未完成而输入价不偏离按盘价9倍或以上,也不低于按盘价九分之一或以下的竞价限价盘,都将自动转至持续交易时段,并且均被视为限价盘存于所输入价格的轮候队伍中。增强限价盘适用于持续交易时段,投资者可以其指定或者更优的价格买入或卖出股票。增强限价盘可以同时与10条轮候队伍进行配对,也就是输入卖盘可以较最佳买盘价低9个价位,输入买盘可以较最佳卖盘价高9个价位。在充分征求投资者意愿后将按此前输入的指定限价转为一般限价盘,存于所输入价格的轮候队伍中。而在收市竞价交易时段开始时,系统里所有未成交而符合价格限制的限价盘及增强限价盘也会被视为竞价限价盘,自动转至收市竞价交易时段。
“手”是香港证券市场术语,即一个买卖单位。不同于内地市场每买卖单位为100股,在香港,每只上市证券的买卖单位由各上市公司自行决定。投资者如果想查阅每只证券的买卖单位,那么可以登录港交所网站,在“投资服务中心”栏目内,选择“公司/证券资料”,输入股份代号或上市公司名称以查询。
港股交易每个买卖盘最大为3,000手,同时,最大股数限制是99,999,999股。由于港股的每手股数是由上市公司决定,因此,理论上可能出现因某公司每手股数过大使得在未达到3,000手的情况下就达到99,999,999股的上限规定。可以说,港股交易的最大交易手数以99,999,999股数除以每手股数,或3,000手
少于一个完整买卖单位(即完整1手)的证券,香港市场称之为“碎股”(内地称“零股”)。联交所的交易系统不会为碎股进行自动对盘交易,但是系统内设有“碎股/特别买卖单位市场”供投资者进行碎股交易。交易所参与者可在交易系统的指定版页挂出碎股买卖盘,供参与者自行挂盘配对。通常,碎场股份价格会略差于完整买卖单位市场中同一股份的价格。参与深港通业务的内地投资者只能在碎场卖出碎股,不能买入。价格低于港币0.01元的证券即使属于完整的1手,但是因为价格已低于完整买卖单位市场中的交易最低价,也可在“碎股/特别买卖单位市场”交易。举个例子,如果一只股票的按盘价已低至港币0.01元,那么在碎场输入的买卖价仍然可以低至系统设定的最低输入价的港币0.001元。不过,当一只股票的按盘价已低至港币0.01元,那么有关证券的输入价同样不得偏离按盘价9倍或以上。
投资者的港股通订单如果已经申报的,不得更改申报价格或数量,但在联交所允许撤销申报的时段内,未成交的申报可以撤销。联交所市场允许港股通投资者撤销申报的时段包括,交易日开市前时段的9:00-9:15(即输入买卖盘时段)、9:30-12:00(持续交易时段)、13:00-16:00(持续交易时段)16:01-16:06(收市竞价交易时段)。此外,港股通投资者可以在12:30-13:00的时段内撤销上午未成交的买卖盘申报。
香港市场实行T+2日交收制度,港股通在证券交收时点上,也实行T+2交收安排。T日买入港股的港股通投资者,T+2日日终完成交收后才可以享有相关证券的权益;T日卖出港股的投资者,T日和T+1日日终仍可享有相关证券的权益。T日,是指港股通交易日;T+1日,是指港股通交易日后第1个港股通交收日;T+2日,是指港股通交易日后第2个港股通交收日。
如果圣诞节前一天(12月24日)、元旦前一天(12月31日)和农历新年前一天(农历腊月最后一天)为工作日,则香港市场上述日期为半日市:上午半天交易,且当日不是港股通交收日。而半日市(L日)、半日市前一交易日(L-1日)交易的交收均在L+2日完成。
举例说明:如果港股通投资者在12月23日(周一)买入一手港股, 12月23日为港股通交易日,12月24日为港股通半日市,12月25日至12月28日为圣诞期
间休假日(其中,12月27日及12月28日为周末)。那么,其买入的该股票在12月24日(该日非周末)不进行交收,而是在12月30日(圣诞节假期后第二个港股
通过深港通下的港股通和沪港通下的港股通两个渠道进行的港股通交易,其换汇原则一致,均遵循净额换汇、全额分摊的换汇原则。净额换汇,即交易日日终,由中国结算深圳、上海分公司各自以当日境内投资者通过深港通下的港股通及沪港通下的港股通买卖港股的轧差金额分别向港股通换汇银行换汇。全额分摊,即中国结算深圳、上海分公司各自将换汇盈余(或换汇成本)按当日深港通或沪港通两个渠道所有买入交易和卖出交易的总额分摊至每笔交易,分别形成投资者在深港通或沪港通两个渠道港股通业务的买入结算汇兑比率和卖出结算汇兑比率。
导致港股通上市公司停牌的原因有很多,通常是公司要公布内幕消息。停牌可以由上市公司提出,也可以是联交所指令。设立停牌机制的目的,旨在使买卖在全面资讯流通的环境中进行,保障投资者利益,以及避免市场出现虚假、不公及混乱的风险,或在出现此等情况时加以制止。当出现以下情形时,港股通上市公司可能会被实施停牌:一是联交所在其认为适当的情况及条件下可能会指令上市公司的股票停牌。具体情况如:上市公司未能遵守《上市规则》的规定,且情况严重;上市公司股票的公众持股量不足;上市公司进行的业务活动或拥有的资产不足以保持其证券继续上市;又或上市公司或其业务不再适宜上市。二是如上市公司握有避免其证券出现虚假市场所需的资料;或上市公司合理地相信有根据内幕消息条文必须披露的内幕消息;或若出现情况致使上市公司合理相信内幕消息的机密或已泄露或合理认为有关消息相当可能已泄露。三是上市公司未能按照《上市规则》规定如期发表定期的财务资料。
四是因为上市公司全部或大部分的资产为现金或短期证券而被视为现金资产公司。所以,投资者应当在详细了解公司停牌的原因后,再做出相应的投资策略。
A+H股上市公司因存在任何未披露的内幕消息(或重大消息) ,深交所或联交所根据自身规则决定实施盘中停牌的,两地同步实施停牌。除此之外,在其他情况下,两地交易所将根据各自的规则,决定A+H股上市公司于各自市场是否需要实施停牌。
除了市场波动调节机制外,联交所亦有一套关于股价及成交量波动的市场监察机制。如联交所就上市公司上市证券的价格或成交量的异常波动、其证券可能出现虚假市场或任何其他问题向上市公司查询,上市公司须及时回应如下:(1)向联交所提供及应联交所要求公布其所知悉任何与查询事宜有关的资料,为市场提供信息或澄清情况;或(2)若(及仅若)上市公司董事经作出在相关情况下有关上市公司的合理查询后,并没有知悉有任何与其上市证券价格或成交量
出现异常的波动有关或可能有关的事宜或发展,亦没有知悉为避免虚假市场所必需公布的资料,而且亦无任何须根据内幕消息条文披露的任何内幕消息,以及若联交所要求,其须发表公告作出声明。如上市公司未能及时发表公告,上市公司必须在合理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申请停牌,联交所亦有权指令该上市公司的证券停牌。
根据联交所《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应当尽可能持续交易,因此,暂停交易只是处理潜在及实际出现的市场特殊情况的手段,即使必须停牌,那么停牌的时间也应尽可能缩短。不论是上市公司主动停牌或是公司被联交所停牌,上市公司应向市场发出简短公告解释停牌的原因,以增加市场透明度。联交所也会在停牌期间与上市公司保持持续联络,并要求上市公司在股票复牌买卖前发发出公告。具体的复牌程序将视情况而定,联交所保留附加其认为适当的条件的权利。一般情况下,当上市公司发出适当的公告后,或当初要求其短暂停牌或停牌的具体理由不再适用时,联交所即会让上市公司复牌;在其他情况下,短暂停牌或停牌将持续至上市公司符合所有有关复牌的规定为止。
此外,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布停牌理由的时候预计复牌的时间。联交所认为,如果公司停牌超过完全必要的时间,会令市场不能合理的使用,妨碍市场的正常运作,联交所有权指令停牌中的证券复牌。如果上市公司反对其证券复牌,上市公司有责任提交适当的理由或材料,令联交所确信将其证券继续停牌是适当的。
联交所在其认为适当的情况及条件下可能会指令上市公司的股票除牌。其一,上市公司未能遵守《上市规则》的规定,且情况严重;上市公司股票的公众持股量不足;上市公司进行的业务活动或拥有的资产不足以保持其证券继续上市;又或上市公司或其业务不再适宜上市。上市地位可能会在未遭停牌的情况下予以撤销。如联交所认为上市公司或其业务不再适合上市,联交所将刊发公告并列明限期,以便该上市公司在限期内对导致其不适合上市的事项作出补救。如上市公司未能于指定限期内对该等事项作出补救,联交所可将其除牌。其二,上市公司证券如已短暂停牌或停牌,复牌程序将视情况而定,联交所保留附加其认为适当的条件的权利。上市公司一般须公布短暂停牌或停牌的理由以及预计复牌的时间。上市公司作出公告后应尽快复牌。停牌持续较长时间,而上市公司并无采取适当的行动以恢复其上市地位,则可能导致联交所将其除牌。其三,上市公司被视为现金资产公司而停牌持续超过12个月,联交所有权取消上市公司的上市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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