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网站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2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建议2022年度派发股息每股人民币0.2元(以总股本9,869,858,215股为基数),总额合计约人民币1,973,971.64千元(含税)。对于权益类融资工具的利息支付,按照发行权益类融资工具的有关规定执行。若本公司于股权登记日前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原因,使得公司股本总数发生变化,合计派发现金股利的金额将在人民币1,973,971.64千元(含税)的总金额基础上做出相应调整。
根据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报告数据显示,2022年,全国新增发电装机容量2.0亿千瓦。截至2022年底,全国全口径发电装机容量25.6亿千瓦,同比增长7.8%,火电装机13.3亿千瓦。其中,煤电装机占总发电装机容量的比重为43.8%。全口径煤电发电量同比增长0.7%,占全口径总发电量的比重为58.4%,同比降低1.7个百分点,煤电仍是当前我国电力供应的最主要电源。在来水明显偏枯的三季度,全口径煤电发电量同比增长9.2%,较好地弥补了水电出力下降引起的电力缺口,充分发挥了煤电兜底保供作用。
根据国家能源局发布数据显示,2022年,全国6,000千瓦及以上电厂发电设备利用小时3,687小时,同比降低125小时。火电4,379小时,同比降低65小时,其中,煤电4,594小时,同比降低8小时;气电2,429小时,同比降低258小时。水电3,412小时,为2014年以来年度最低,同比降低194小时。
本公司是中国最大型的综合性能源公司之一,其主要业务为建设、经营发电厂,包括大型高效的燃煤、燃气发电机组及多项可再生能源项目。本公司在运营的发电资产遍布全国十二个省、市、自治区及直辖市,地理位置优越,主要处于电力负荷中心、热力负荷中心或煤炭资源丰富区域。截至本报告日,本公司已投入运行的控股发电企业共计44家,控股装机容量约为54,754.24兆瓦,主要包括燃煤发电控股装机约43,700兆瓦,燃气发电控股装机约8,589.05兆瓦,水力发电控股装机约2,459兆瓦。
报告期内,本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向本公司发电资产所在的区域销售电力产品和热力产品,以满足当地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求。其中销售电力产品和热力产品收入约占本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98.6%。本公司燃煤发电装机约占本公司控股装机容量的79.8%,燃气发电、水力发电等清洁能源发电装机约占20.2%。
4.1 报告期末及年报披露前一个月末的普通股股东总数、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和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总数及前10名股东情况
1 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报告期内,本公司实现营业总收入约人民币1,070.59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2.34%;营业总成本约人民币1,065.99亿元,比上年同期减少4.04%;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人民币9,981万元;基本每股收益为人民币-0.08元。
2 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存在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应当披露导致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原因。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本次会议”)于2023年3月29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内大街4号华滨国际大酒店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3年3月14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本公司董事长戴军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本公司全体12名董事亲自或委托其他董事出席会议,其中副董事长倪守民先生委托董事王晓渤先生、董事彭兴宇先生委托董事长戴军先生、董事罗小黔先生委托董事李国明先生出席会议。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公司监事马敬安先生、职工监事张鹏先生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了以下决议:
二、 审议并批准《关于公司项目发展的议案》。该议案已获本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
三、 审议并通过本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同意将本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该议案已获本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四、 审议并批准《关于2022年度计提减值准备的议案》。该议案已获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五、审议并通过本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将此议案提请交本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七、审议并批准本公司《2022年度企业管治报告》,同意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管机构要求酌情修改并及时发布。
八、审议并批准《2022年度公司内部控制的评价报告》,同意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管机构要求酌情修改并及时发布。该议案已获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审议并批准本公司按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编制的2022年度业绩公告及年度报告,并同意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酌情修改并及时发布。
十一、审议并批准本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编制的2022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并同意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酌情修改并及时发布。
十二、审议并批准本公司2022年度《环境、社会及管治(ESG)报告》(境内《社会责任报告》),并同意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酌情修改并及时发布。
十三、审议并批准关于本公司2022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议案,同意本公司所编制的有关汇总表。
关于本公司与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持续性关联交易议案的表决情况:8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关于本公司与兖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持续性关联交易的议案的表决情况:12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关于本公司与陕西省煤炭运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续性关联交易的议案的表决情况:12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关于《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涉及华电财务存款、等金融业务情况汇总表》的表决情况:8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关于续签《关于融资租赁服务框架协议》的表决情况:8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同意将此项子议案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十五、审议并批准本公司与华电财务之关联交易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该议案已获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十六、审议并通过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同意提请本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审议批准本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十七、审议并通过关于确认2022年度董事及监事薪酬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该议案已获本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十八、审议并批准本公司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工作方案。该议案已获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审议本议案时,相关兼任本公司经理层成员的董事回避表决。
十九、审议并通过关于本公司董事会就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额外股份而行使“一般性授权”的议案。同意将此议案提请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十、审议并通过关于发行金融融资工具的议案,同意将此议案提请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该议案已获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
二十一、审议并批准关于本公司就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事宜。授权期限自本次年度董事会批准之日起至下一次年度董事会结束时止。该议案已获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
二十二、审议并批准关于聘用信永中和(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2023年度国际和境内审计师及内控审计师;同意将上述议案提请本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不超过人民币750万元范围内决定其酬金,其中内部控制审计费用125万元。
二十三、审议并批准关于修订本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二十四、审议并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华电定转”强制转股等事项授权的议案》,同意将可转债强制转股等事项提请股东大会授权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其授权人士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报告书》规定的情况下,全权办理“华电定转”(转债代码:110814)后续转股相关事宜。
二十五、审议并批准《关于召开公司2022年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适时向股东发出2022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本次会议”)于2023年3月29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内大街4号华滨国际大酒店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3年3月14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本公司3名监事亲自或委托其他监事出席会议,其中监事会主席陈炜女士委托监事马敬安先生出席会议,会议合法有效。一致通过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报告书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同意将监事会报告书提请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财务报告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同意本公司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中国会计准则分别编制的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的财务报告,并提请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并同意将此议案提请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5. 审议通过《关于境外年度报告、业绩公告的议案》,以及《关于境内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同意本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编制的2022年度报告、报告摘要和业绩公告,认为年报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年报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本公司当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在提出本意见前,没有发现参与年报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总股本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本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在相关公告中披露。
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按照中国会计准则,截至2022年12月31日,本公司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人民币11,142,404千元(母公司报表口径)。经董事会决议,本公司2022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2022年度,本公司按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合并财务报告归属于本公司权益持有者的净利润为人民币99,811千元,其中归属于本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801,064千元,归属于权益类融资工具持有者的净利润为900,875千元;按国际会计准则编制的合并财务报告归属于本公司权益持有者的净利润为-30,791千元。
本公司拟向2022年度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0元(含税)。截至2022年12月31日,本公司总股本9,869,858,215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1,973,971.64千元(含税)。
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致使本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本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如后续总股本发生变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1.本公司于2023年3月29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议案有效表决票12票,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董事会认为本方案符合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本公司已披露的股东回报规划,同意该利润分配方案,并将该议案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 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本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本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本公司监事会已于2023年3月29日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同意本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本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信永中和”)及信永中和(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信永香港”)。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拟聘请信永中和为本公司2023年度境内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请信永香港为本公司2023年度境外审计机构,本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天职国际”)及天职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天职香港”)。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简要原因及前任会计师的异议情况:天职国际及天职香港分别作为本公司2021年度-2022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的境内外审计机构,服务期限已届满,本公司拟更换2023年度的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此无异议。
信永中和成立于2012年3月2日,组织形式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A座8层,首席合伙人为谭小青先生。截至2022年12月31日,信永中和共有合伙人(股东)249人,注册会计师1,495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超过660人。
信永中和2021年度业务收入为人民币36.74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为26.90亿元,证券业务收入为8.54亿元。2021年度,信永中和承办的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项目数量为358家,收费总额为人民币4.52亿元,涉及的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等。与本公司同行业的A股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19家。
信永中和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购买职业保险,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可以涵盖因提供审计服务而依法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2022年度所投职业保险的累计赔偿限额为7亿元,符合相关规定。
信永中和于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11次、自律监管措施1次和纪律处分0次。30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4人次、监督管理措施23人次、自律监管措施5人次和纪律处分0人次。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詹军先生,1995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1995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2000年开始在信永中和执业,2023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和复核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超过5家。
拟担任独立复核合伙人:郑卫军先生,郑卫军先生于1995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1996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2001年开始在信永中和执业,2023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和复核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超过10家。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邱欣先生,2014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2011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4年开始在信永中和执业,2023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为3家。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等情况。
信永中和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从业人员不存在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
本期审计费用按照审计工作量及公允合理的原则确定,为人民币750万元,较上年减少人民币70万元。其中,本期内控审计收费为人民币125万元,与上年度持平。
天职国际创立于1988年12月,总部位于北京,是一家专注于审计鉴证、资本市场服务、管理咨询、政务咨询、税务服务、法务与清算、信息技术咨询、工程咨询、企业估值的特大型综合性咨询机构。天职国际连续两年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上年度为本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不存在已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予以解聘的情况。
因原聘用的天职国际及天职香港的服务期限已届满,本公司需要更换2023年度的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本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与天职国际及天职香港进行了沟通,其对本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无异议。由于本公司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尚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的要求,适时积极做好相关沟通及配合工作。
本公司第九届审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听取了关于更换2023年度本公司境内外财务报告及内控报告审计机构的汇报,对拟聘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服务能力及专业水平等进行了充分评估,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聘请2023年度公司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同意本公司聘用信永中和为本公司境内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用信永香港为本公司境外审计机构,任期自2022年度股东大会结束之日起至2023年度股东大会结束之日止,认为信用中和及信用香港具有应有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及良好的诚信状况,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对本公司更换审计机构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审议了《关于聘请2023年度公司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并一致认为:信永中和及信永香港均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和胜任能力。同意本公司聘请信永中为本公司境内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用信永香港为本公司境外审计机构,任期自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度股东大会结束之日止。
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以1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23年度公司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投资者可于2023年4月7日(星期五)起至2023年4月13日(星期四)16:00前登录上证路演中心网站首页点击“提问预征集”栏目或通过本公司邮箱进行提问,本公司将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将于2023年3月30日发布本公司2022年度报告,为便于广大投资者更全面深入地了解本公司2022年度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本公司计划于2023年4月14日(星期五)上午10:00-11:00举行2022年度业绩说明会,就投资者关心的问题进行交流。
本次业绩说明会以视频直播结合网络互动形式召开,本公司将针对2022年度经营成果及财务指标的具体情况与投资者进行互动交流和沟通,在信息披露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就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一)投资者可在2023年4月14日(星期五)上午10:00-11:00,通过互联网登录上证路演中心(),在线参与本次业绩说明会。
(二)投资者可于2023年4月7日(星期五)起至2023年4月13日(星期四)16:00前登录上证路演中心网站首页,点击“提问预征集”栏目(),根据活动时间,选中本次活动或通过本公司邮箱向本公司提问,本公司将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本次业绩说明会召开后,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证路演中心()查看本次业绩说明会的召开情况及主要内容。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于2023年3月29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本公司相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应收款项、存货、固定资产等进行了梳理,对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采取必要的减值测试,基于谨慎性原则,拟对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计提减值准备。主要减值情况包括:
本公司所属奉节发电厂等6家单位无法收回部分热费、粉煤灰销售款、检修服务费等款项。根据会计核算谨慎性原则,本公司对上述应收款项全额计提减值准备0.47亿元(人民币,下同),同时因各单位加大应收款项清理力度,收回了部分以前年度应收款项,转回信用减值准备0.02亿元,影响本公司利润总额减少0.45亿元。
本公司所属华电新乡发电有限公司等4家单位部分库存原材料、备品备件,因技术进步落后淘汰、材质老化等原因,无法用于生产设备的检修、维护。根据会计核算谨慎性原则,拟按照预计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账面价值的差额148.03万元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转回以前年度计提存货跌价准备4.64万元,影响本公司利润总额减少143.39万元。
本公司所属24家单位因机组政策性关停,环保、节能减排及设备性能不能满足生产需求,运营指标达不到国家要求等原因,进行技术改造及设备更新,拆除了部分固定资产,因上述资产尚未完成处置,在对相关资产的可变现性进行分析、评估后,资产的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净值。根据会计核算谨慎性原则,拟按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净值的差额4.33亿元计提减值准备,影响本公司利润总额减少4.33亿元。
本公司部分前期项目因国家、地方政策及外部边界条件发生变化,不具备进一步开发价值,涉及9个项目费用合计6.26亿元。因上述项目资产尚未完成处置,根据会计核算谨慎性原则,拟按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净值的差额5.14亿元计提减值准备,影响本公司利润总额减少5.14亿元。
为更加线年末资产状况和财务价值,由于收购资产政策性关停、盈利能力下降,本公司对华电龙口发电有限公司(“龙口公司”)和广东华电坪石发电有限公司(“坪石公司”)相关资产组价值进行了减值测试。根据会计核算谨慎性原则,拟对收购资产形成的商誉计提减值准备0.67亿元,其中坪石公司0.62亿元、龙口公司0.05亿元。影响本公司利润总额减少0.67亿元。
本公司2022年度拟计提减值准备10.62亿元,其中资产减值准备10.15亿元、信用减值准备0.47亿元。考虑存货跌价准备、信用减值准备转回,计提减值准备影响本公司2022年度合并口径利润总额减少10.6亿元,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减少9.17亿元。
本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并同意提交本公司董事会审议。
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批准了《关于2022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本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基于谨慎性原则,依据充分,公允的反映了本公司的资产状况,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独立董事发表意见认为: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基于谨慎性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本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相关规定,符合本公司资产的实际情况;董事会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本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基于谨慎性原则,依据充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本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相关规定,公允的反映了本公司的资产状况,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续订后的建议融资租赁框架协议及其项下的交易构成本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并且需要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司认为,续订后的建议融资租赁框架协议及其项下交易属于本公司日常业务中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进行的交易,不具有排他性,本公司不会因续订建议融资租赁框架协议及其项下的交易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于2020年5月8日与华电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华电融资租赁”)签订了《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华电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关于融资租赁服务框架协议》(“原融资租赁框架协议”),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为2020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详情请见本公司于2020年5月8日发布的《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2020-013)。
于2023年3月29日,经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公司再次签订了有效期为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的《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华电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关于融资租赁服务框架协议》(“建议融资租赁框架协议”),以延续原融资租赁框架协议,并就协议项下的日常关联交易设定最高融资余额上限。该项日常关联交易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华电融资租赁为经中国天津市商务委员会批准于2013年9月9日在天津市成立的融资租赁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45T,主要办公地点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2层,法定代表人为殷红军,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0亿元。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华电融资租赁经审计的总资产为人民币352.06亿元,净资产为人民币57.35亿元,2021年1-12月的主营业务收入为人民币15.49亿元,净利润为人民币4.90亿元。
截至2022年9月30日,华电融资租赁的经审计的总资产为人民币353.85亿元,净资产为人民币71.64亿元,2022年1-9月的主营业务收入为人民币12.46亿元,净利润为人民币4.31亿元。
华电融资租赁主要向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及其成员公司提供直接租赁、转租、售后回租、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及不同类型的融资租赁服务。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的控股股东中国华电持有华电融资租赁80.01%的股权,因此,华电融资租赁为本公司的关联人,华电融资租赁与本公司之间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截至2022年6月30日止2个年度及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6个月,本公司与华电融资租赁就提供融资租赁服务订立的协议项下的历史交易实际金额及年度余额上限如下:
董事会建议将建议融资租赁框架协议项下规定的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1个年度总融资金额的年度余额上限(即本公司于华电融资租赁的最高融资余额)确定为人民币60亿元,与现有融资租赁框架协议项下的年度余额上限保持一致。就香港上市规则而言,直接租赁构成“收购”,而售后回租构成“出售”。另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的要求,将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1个年度内直接租赁所涉及的使用权资产总值的年度最高金额和售后回租年度最高交易金额分别设定如下:
于估计华电融资租赁根据建议融资租赁框架协议向本公司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的年度上限时,本公司主要考虑以下因素:(i)本公司的未来发展计划及因本公司日常营运及发展而产生对融资租赁服务的需求(如果属于直接租赁,使用权资产总值将由本公司确认,如果属于售后回租,资产金额须根据融资租赁安排而定);(ii)租赁予本公司的设备的性质、价值及预期使用年期;(iii)华电融资租赁向本公司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的能力及弹性及(iv)历史交易金额。
华电融资租赁信誉良好、资金实力较强,且相对外部金融机构更熟悉本公司各电厂的经营实际和风险底数,经营管理团队熟悉发电行业,在业务上具备一定的竞争优势。从风险控制角度,亦可做到优先保障本公司所属企业稳定的资金供应,进一步拓展本公司的融资渠道。
本公司认为,续订建议融资租赁框架协议及其项下交易属于本公司日常业务中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进行的交易,不具有排他性,没有损害本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对本公司的独立性没有影响,本公司不会因该续订建议融资租赁框架协议及其项下的交易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本公司与华电融资租赁签署的建议融资租赁框架协议及其项下的日常关联交易已经于2023年3月29日召开的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关联董事戴军先生、彭兴宇先生、张志强先生和云先生就该项交易回避表决,其他董事均对该项交易投赞成票。该项交易所涉及的金额比例高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因此,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需要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届时关联股东——中国华电将就该项交易回避表决。本公司董事会关于该等交易的表决程序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全体独立董事就该项交易在事前认可并出具同意该项交易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确认该项交易及协议条款是公平合理并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达成的,符合本公司的商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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